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
第十三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满》足消防、环保—、,交通、工程管线【布置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表规定:【
表1
!。
《 朝《
向
! 最》
? 小《。
间
】
— 距:
向【
,
低—层,建,筑
】多层建筑 》
? 中《。高层建筑
【 高》层建筑
!
《。
主要采】光面
【 次要《
! —采光面 《
主【要采光面
】 : 次要
【 ! 采光面
】 主》要采光?面
?
《 次要
! — 采《光面
— 主要采光面 !
次要】
》 ! 采光面
!。
! 低:层建筑
】 ?主要
】 《 《 采光面《
《 1.0—H(平)
—
!。 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15?°,以内]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且不小于—8米
】 ≥8米
! 1.0》H(平)
】 ,。 : 》 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1》5°以内]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
】 《≥10米《。
高层!位于东西北侧—≥14米
】 ! 高层位》于南侧1.0—H(平)且≥2【0米
— ?≥,12米
】 高层位于东西北!。侧0.25H(高)!且,≥1:4米
《
! 高层位于南!侧0.5H》(平)?且≥27《米
《。。 《0.2?5(高?)且≥?13米
—
》
— 次要
》
! , 采《光面
【
】 ≥8?米
1!0,米
《 ≥8—。米
—。 ≥1《2米
》 ? ≥10米
【
? ≥15米
! ≥》13米
】
【 多《层,建筑
【 主要
!。 ? ? ? 采光面
【
—
,
? ,
】1.0H(平)【
《 》 》。 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15°以《内]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
》 :≥10米 》
,
高层【位,于东西北侧:—≥2:。0米
! : —高层位于南侧1.】。0H(平)且≥2】3米 ?
》 ≥13米 —
: 高层位【于东西北侧≥—23:米
【 ? 》 高层位《于南侧0.5H(】平)且≥27—米
【 0.?25H(高)且≥1!。3米
》 :
【 次要》。
! —。采,光面
》 ?
— :
? 》
≥8】米
≥!。13米
】 ≥?10米
【 ≥15米
!
《 ≥1?3米
《
:
—
: ?。中高层建《筑
【。 ,。 主要
》
? ? ? 采》。光面:
—。
】 ,
,
,
】。
【 0.5H【(平)且≥》25米
— ? ≥18米 —
0.】5H(平《。)且≥27米
】
? ≥?18米
— ,。
—
》。次要 ?。
《 》 采—光面:
:
《
?
?
《
: ,
》 《
? :
【 :次要采光《面宽度且≥14米】
《 ≥18—米
次!要采:光面宽度且》≥1:4米
—
》
《。 :高层建筑 》。
【主要
】 》 ,。 : 采光?面
】
? 》
!
】
【
】 0.5H(平)!且≥2?7米
】 0:.25H《(,次):≥18米
!
?
》 次?要,
! —采光面
】
】 :
:
—。
【
》
【 ,
【
次要采!。光面宽度且≥17米!。 ,
注!1. H《(高)高层建筑【计算高?度H(平)相对【建筑:平均计算高度—H(次)次要采光】面建筑计算高度【
《 2. 南】向高层建筑其主要】采光面南《。偏东、南偏西方位】角不得超过30°】
: 3【. 点式高层建筑按!0.9折《减计:算但必须大于表【中,所定最小值
—
,
?
第十四条 —非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间距《。按表:2控制
表2
】
:
— 朝
】 ? 向
— 最
】 小—
,
《 间《
: : 距
】。 向
【 ?
多】(单)层建筑—
?。 高层—建筑
】
,
?
, : 主?要采光面 》
次要采!光面:
? ? 主要采光》面
次!要采:光面 ?
!
》多(单)层建—筑
】主要:
:
】 ? 采光面
】 《0.:8H(?低)且
! ? —≥10米
】 10米—
:
: 1《.0H(多》)
》 : ? 》 ,且≥:1,5,米
】≥15米
—
! 次要
】
? ? ? 采光面
!
》-
【 8米?。
【≥11米《
—。。 ≥11米 —
—
— 高层《
【 ? 建筑【
主】要
】 《 : 采?光面 ?
,。
-—
:。
-
】
? ≥2《3米
》 ≥17米 !
:
】 , 次要》
! ? 采光面 【。
》 - ?
《 - 《
》 -
》 ≥1—5,米 :
,
注1!. H(《多)多(单)层建筑!。计算高度;H—(,低)较低建》筑计:算高度
《
《 ?2. 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工》业建筑等专业建设】项目的间距控制【指标还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
【 3.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按10【0米计算《。
— 第十五 条当相!邻建筑主要》采,光面(正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
— (一)夹角小于!60:°时最窄处按主【要采光面平行布【置
— (二)夹角大!于或等?于60°时最窄处按!主,。要采光面与》次要采?光面布置《计算
》
? 第十六》条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西侧的按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详见本规定表—1,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按非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控—。制详见?本规定表2
】
? 第十七》 条城市核心区内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及重要建设项目【等其具体方案按程序!上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定《
【 第十八《 条各类建筑物【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下列规—定控制
《
: 《。 (一)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时:应按本章前述条款规!定的间距的一—。半作为建《筑物的?离界距离;拟建多、!低层建筑位》于地界南侧其主要】采光面?离界距?离不小于《其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5米次要采光】。面,不,小于4?米;拟建多、低层建!筑位于地界东、西】、北侧其主要采【光面:离界距离不小于其】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5:米次要采光面不小于!4米临界外已有建筑!物未退?足规定距离时新建建!。筑物:应退足表1、—表2规定《距离
! (:二)拟建中高—层建筑物《位,于用:地界线南侧时其【主要采光面离—界距:离须:不,小于1?6米:其余离界距离应不小!于1:。4米;次要》采光面不小于—9米:拟建高层建筑物【。位,于,用地界线《南侧时其主要采【光,面离界距《离须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4!且不小于《18:米其余离界距离【应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4且不小于】14米;次》要采光面不小于11!米
】 (三)建》筑物与用地界线成夹!角时当主要》采光面与地界—交,角小:于6:0度时最窄处按平行!。布置计算后退距【离;:当夹角?大于或?。等于60度时按垂】直布置?时计算后退距离
】
, : (四—)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临道路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小于5米并】应满足安全的规【定
】 第十?九 条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下列要求控制—
】(一)超高》层建筑其《主体的退让在不低于!1,7米基础上》超过:100米《部分高度每增—加10米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增加1】米超过200米【高度部分按》2,0,0米高度进行退【让
? ? (二)点式高!层建筑与道路平【行布置时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2米
?。
(】三)板式《高,。。层建筑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7米—;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
! (四)高层建!筑次要?采光面(次要—采光面宽度》不大于20米)临】街布置?时,。按点:式高:。层进行?退让
《 ? (《五)道?路红线宽度<3【0米的多、低—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道路红线宽度≥3】0米:。多,、低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8《米
】 (六?)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裙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0米
】 : (七—)建筑位于道路交叉!口上建筑后退—规,划道路切《角红线的距离应按相!邻两:条道路中最宽—一条道?路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增加?3米的标准执行
! (八)!围墙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低于3米
! (九【)临街多、低—层建筑其《建筑最突出部分按】多层:建筑应退道路红线】距,离,进行退让;》临街高层建筑允【许建筑在《应退道路红线距【离上外挑阳台及雨】篷等各种附属构件该!阳台及雨篷等各种附!属构件进深不超【过,2.1米且其距室外!地坪高?度不低于6米—;临街?梯步、地下》室,等高出?室外地坪的各类构】。筑物按?相应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
第二十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主【要出入口《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20米—其,余临街部分》。。退,让不低于1》0米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及?商场其主要入口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低于1《2米
—
? 第二十一—条 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其后《。退距离应满足以下规!定
》 ?。 (一)建筑临街为!带状绿地及街—头绿:地,的将:绿地边?线视为道路红线并按!本,规定第十九条—退让
【 ?(二)其它》按用地界线退让
】
第二!十二 条高层—住宅:建筑底层架》空的:规定
— (一—),。居住建筑底层—鼓励设置架空层
! (【二)底?层架空部《分设置为居民健身、!公共活动、绿化等】。开敞式?空间的不计》入容:积率:
《
《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筑层高?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米套!型建筑面积144 !平方米以上的—跃层式?住宅其起居室(厅】)的层高为户内【通高时除外但通【高部分不得超过该】层,套内建筑《面积的35%—且高度不超过7.】2米;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 (二】。)办:公、酒店《建筑层高不应大于】4.9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除:外
— (《三)商业用房层【高不宜?大于5.9》米(含底层》商业:)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除【外
—
: ,第二十四条 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建筑面积—的20%;阳—台进深不应》大于2.《1米低层住》宅、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 第二十五条 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0.:6米超过部》分纳入容积率计【算;:。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属构件(如—空调板、花池、【。构造板等)的—进深不应《大于:0.:6米住宅建筑不允】许设置除结》。构构件以外的附属】。构件
【
, 第二十六条 除!厨房、卫生间外其】他各类房间外需【设置:阳台的该房间进深应!不小于2.7米【;各种形式阳—台外不得设》花池、飘窗等附属】构件
【。
第《二十七条 》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配套设施包》括绿化、机》动车停车库、非【机动车停车库、【市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垃圾》收集点
【
,
,第二:十八条 《停车位按下》表配置
【
建!筑类:型
—。。 , 计算?单位:。
机动!车
?
非—。机动车
—
【
? 多、低》层居住建筑》 ,
《 , 车位?/户:、车位/百》平方米
【 1.0 【
?。 2 》
《
》
: 高层》居住建筑
—
》车,位/户、车位/百】平方米
】 1?.0
》 , ?1.5
【
】 行政办公
!
? 车位《/百平方米
】 1.0
!
2
】
》
— :。商业场所 》
—。车,位/百?平方:米
【 1.?0
【 4
—
?。。
?
, 文化—设施
《
车—位,/百平方米 —
? 1.0
】
5—
?
》
? ? 展览馆《。
【车位/百平方米 】
1.】。0
》 , 2
!
,
【 影剧院 》
,
车位【/百座位
】 5.0— ,
《 15
!
?。
【体育馆?
? 车位/百】座位
《
》3.0
【 5
—
! 医院—
》。 车位/百平方米!
? ?。 1.0
【 《。5
《 :
:
》 公园
【
,。 车位/千平!方米用地面》积 :
》 0.5
! 10
—。
:
注1【. 公园可设置【地面停?。车位
《 《 2. 含有住】宅(不含《公共住房项目)的建!设项目其《机,动车位数取》1,车位/户《、1车位《/百平方米》两项指?标最大值
! 3. 住宅】项目建设用地内地】面可设置少量临时】机动车位但》不计入停车位指标】;其它建设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宜超过1—0,%可计入《停车位指《标
【 4. 公租房、!限价房、廉租房等公!共住房停车位按【每百平方米》0.5个配》置此类建筑地—面停车位在满—。足绿地率等》指标前提下不—超过总停车位的【20:%,
— 5. 地—下车库建筑面积与地!下车位数的》。比值不低于3—0,平方米(不含机械停!车位)地下可设【置,少量的微《型机:动车位
! 6. 当地【下车库?。不能满足车位要【求时可在地下—。设置相应数》量的机械停车—位,城市核心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总机动车停车位的!50%其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总—机动车停车位的25!%
!7. 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设计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可将?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
! :。 8. 【本指标为相应建筑形!式的建筑面积—须配置的规划—车位数量《控制下限《值,
》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出入【口布置除《符,合详细规《。划和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 (一)—地下车库《坡道起?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7.5米并不小于!相邻建筑退让
【。
《 : (二)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道路红线大于4】0米)两侧》严格:控制开设《机动车进出口—如特:殊情况确《需开设其开口只能】接辅道或非机动车道!
《。 (三)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宽度不—低于4米双车道开】口宽度不低于7【米
!第三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并应右?转出车道出》入口距离道》路交叉?口(红线《交点:)、桥梁隧道坡道起!止线不小于50【米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红线交点)的距离!不小于70米
【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二—且不:低于10《0平方?米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按【照不低于30平【方米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位于地面的【部分不低于50%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不小于?200平方米的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场所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 ,
,。
第《三十二条 纯居住】地块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千:。。。人指标?配,套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但其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规】模不:超过其总建筑—规,模的8%《已兼容商业》用地性质的居—住用地不再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千人《指,标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 ,
《 第三十《三条 ?地下室设置应满足以!下,。规定:要求
【 ?(一)建筑物地下】室的顶板面不应高】于室外地坪0.【9米临街地下室顶板!高于室外《地坪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规定进?行退距管理;场地】及场地?周边:道路有较《大高差的临城市道路!的地下?室允许从后退道路】红线3米处起坡设】置不大于30度【的绿化缓坡该绿化】缓坡对应的水平投影!长度多层不小于6】。米(高?层按应退道路红线距!离,进行退让《)且地下室顶板面】。不高于该绿化缓坡】起坡处4米此类【。临街面地下室其覆土!厚度不低于1.5】米;其余离界—部分内有较大—高差的允许在地下室!。外设置绿化缓坡进】行,遮挡:正负零以下楼层应】与地下室严格区分
!
—。 (二)坡地建【筑,。临街设?置的商业、》住宅:等经:营用房其建》筑面积纳入容积率】计算用作《车库和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第三十!四条 ?规划的公共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时建筑高》度不大于8米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
【 (一?)公共绿《地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不》能配任何设施—
,
(】二)公?共绿地?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原则上?可配建筑《密度不大于》3%的管理》用房或公共》配套设施
》。
《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此】另有要求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十五条》 除有安全》、,保密: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建【设用地?。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一侧:原则上?不,设置围墙确》。需设置围墙的应【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符合以下!规定
— (一)【。应采用?通透式?围墙
! (二)确需建实体!围墙的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4米围【墙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应种》植常:绿,植,物遮挡墙体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0%
《
,
?
第三》十六条 在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各类管道—等时应?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并设置装饰构件以】达到统一美观的【效,果以上设施应避免】。暴露于临街面
】
?
第三十—七条 ?临规划宽度30【米以上道路(—含30米)的住【宅建筑外立》面设计要符合以【下规定
】 ?(一)建筑外立面】不宜设置开敞式阳台!。
《 (》二):有底层商业的—建筑在底层商—业部分宜采用石材】作为外装饰》材料
【 ?(,。三)建?筑顶部?应作适?当的处理以丰富建筑!立面改善天际—轮廓线
《。
: (四【)多层居《住建筑屋顶应—采取坡屋顶形式【。
? (—五)坡屋顶建筑【在临:街面不?得设置露台
【。
第【三十八条《 ,建筑亮?化工:程
— , 临城《。市主要道路》。、河流和位于商业中!心区、中《央商: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设置亮化》夜,景工程?
:
—第,三十九条 建—筑色彩
】 建筑色彩应】与城:市整:。。体协:调统一?展现城市风》貌,提升城?市活力;新建建筑】应,。考虑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报批时采—用,建筑:渲染图并《对色彩及材质—进行: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