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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 第十三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满足消防、环保、】交,通、工程管线—布置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表规定:! 表1《 ! 朝 — 向 ! 最 — 小 ! 间 》 距— : 向 — : , 低层建筑 【 , : 多层建筑 】 中【高层建筑 》 高层建!。筑 《 《 】主要采光《面 》。 次《要 ! 采光!面 【。 主要采光》面 ? 《 次:要 — , 【 采?光,面 》 主要》采光面 》 次—。要, , : !。 ?。采光面 》 , 主》要采光面 ! , ,次要 《 — 《 采光》面 【 《 》低层建筑  — 主要】 ? ! 采光》面 — 1.0H(平)! , 【 》 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15°以《内]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且不小?于8米 !。 ,≥8米 】 :1.0H(》平) ! ? 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15°以【。。内]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 《 ? ≥1《0米 !高层位于东西北【侧≥14米》 —。 !高层位于南侧1【.0H(平)且≥2!0米 【 :≥12米 》 高层】位,于东西北侧0—.25H(》高)且≥14—米 》 【 高层位于南!侧0.5H(平【)且≥27》米 ?。 》0,.25(高)且≥】1,。3,。米 】 — 次要 》 !。 ? 采光面》 , , 》 : 《。 ≥8米《 《 10米 ! ≥8米 ! 《 ≥12米 】 ≥1—0米: — ≥15《米 — ≥13米 ! 》 —。 多层建筑》  : 主要】 【 】采光面 — ? ! : , 1.》0H:。(平)? 》 《 《 , 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15°—以,内]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 !。 ≥1《0米 — 高层》位于东西北侧—:≥20米 】 — 》 高层位于》南侧1?。.0H(平》)且≥23米— 【≥13米 】 高层位—于东西北侧》≥23米 !。 ! 高:层位于南侧0.【5,H(平)且≥27米! 0.!25H?(高)且《≥1:3米 》 ? 】 ,次要 【 ? , , 》采光面 》 — 【 【 ≥8】米 —。 ≥13》米 》 ≥1》。0米 】 ≥15米》 ≥】13米 】 , , 【 中:高层:建筑  【 主要》 : 《 《 采光面 ! , 》 ! 】 : — 0.5H【。。(平:)且≥?25:米 ? , , ≥《18米 《 0.】5H(?平)且?。≥27米 》 ≥18!米 ! 》 次要 — ! 采光面 】 】 ! 《 : ? ! 《 次要采》光面宽度且》≥14米 【 : ≥1《。8米 《 次要【采光面宽度且—≥14米 】 ! 高层《建,。筑 :。 ? ,。 主要 ! — 》。采光:面 — — ! , , 【 , ! 《 0【.5H(平)—且≥27米 】 0.2【5H(次)≥—18米 ! ? 》 次要 【 :。 — : 采光面 】 【 》 】 , , : ! 【 ! 次要》采光面宽《度且≥17米— 【 , 注1?. H(高)—高层建筑计算高度】H(平)相对建【。筑平均计算高度H(!次)次?要采光面《建筑计算《高度 ?    — 2:. 南向高层建【筑其主要《采光面南偏东、南偏!西方位?角不得超过30° !    — 3.? 点式高层建筑按】0,.9折减计算—但必:须大于表中所—。定最小值 【 第《十四条 非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间距?按表2?。控,制, :。表2 ? ? 》 : 朝 《 ? , 向 》 《 最 ! 小 《 》 间 】 距 —  》向 【 : 多(单)层!建筑 !高层建筑 — 《 : — 主要?采光面 》 《 次要采光面— ,。 —。主要采光面 — , 次要采光!面 ! —。 ,多(单)《层建筑 】 主要《 【 :。 : 采光面 ! , , 0.8H(】低)且 》 】 : : ≥10米》 》 , 10米 — : 1.0H【(多) ! — 且≥15米 ! 》 ≥15米 【 】 次要 】 ? 】 采光面 【 - 】 8【米, 《。 , ≥11米—。 》。 ≥11米— ? 》 ? 高》层 】 】建筑 ? —主要 ? 【 采光!面 【 - ? 《 :- 《 : ≥2《3米: 《 ≥1》7米: 《 ! 次要 【 — 采【光,面 ? - ! ,。 :。 - —。 - — ≥15米! !。注1. 《H(多)多(单【)层建筑计》算高度;H(低)较!低建筑计算高度 !     2. !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工业建筑等—。。专,业建设?项目的间距控制【指,。标还: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 —     3.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按1【0,0米计算 】 : 第十五》 条:当相邻建筑主要采光!面(正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 》     (一)夹!角小于60°时最】窄处按主要采光面平!行布置 —  :   (二)—夹角大于《或等于60》°时最窄处按主【要采光面与次—。要采光面布》置计算 ! :第十:六条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 ,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西侧的按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详,见本规?定表1 —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按非!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控制详见本规定表!2 : , , 》第十七 条城市核心!区内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及重要建】设项目等《其具体方案》按程:序上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定 《 》 第?十八 条各》类建筑物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下列》。规定控制 】 ,   ?(一)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时应按本》章前述条款》规定:的间距的一半作【为,建,筑物的离界距离;】拟建多、《低,层,建筑位于地》界南侧?其主要?采光:面离界距离不小于】其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5【米次要采光面不小】于4米?;拟建多《、低层建《筑位于地界东—。、西、北《侧其主要采光面离】界距离不小于其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5米次要采光】面不小?于4米临界外已有建!筑物未退足规定距】离时新建建筑—物应退足表》1,、表2规定距离【  》   (二)—拟建中高《层,。建筑物位于用地界线!南侧时?其主:。要采光面《离界距离须不小于】16:米其余离界距离【应不:小,于14?米;次要采光面不小!于9米拟《。建高层建筑物位于用!地界线南侧》时其主要采光面【离界距离须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4》且不:小于18米其—余离界距离应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4且不小于—14米;次要采【。光,面不:。小于1?1米: ?    《 (三?)建筑物与用地界】线成夹?角时当主《要采光面与地界交角!小于6?0度时最窄处按平】行布置计算后—退,距离;当夹角—大于或等于60度时!按垂:直布置时计》算后:退,距离  【   (四)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临?道路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小》。于,。5米并应满足安【。全的规定 》 — 第十九 条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下列要求控制 !     (—一)超高层》建筑其主体的退【让在不低《于1:7米基础上超过1】00米部分高度每增!加10米《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增加1米》超,过200米高度【部分按200米【。高度进行退让 【     (】二,)点式?高层建筑与道—。路平行布置》时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2】米 》    (三—)板:式高层建筑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7米;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  !   ?(四)高层建筑【次要采光《。。面(次?要采光面宽》度不大于20米)临!街布置时按》点式高?层进:行,退让 》。     (五)道!路红线?宽,度,<30米的多、【低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道路红线宽度≥】30米多、低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8》米 》    (六)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裙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0米 》 ,     (七)!建筑位于道》路,交叉口上建筑后退规!划道路切角》红线的距离应按相】邻两条道《。路中最?宽一条道路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增加3!米的标准执行 【     (八!)围:墙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低于3?米, 《    (九)【临街多、低层建【筑其建?。。筑最突?出部分按多层建筑应!退道路红线距—离进行退让;临【街高层建筑允许【建筑在应退道—路红线距离上外【挑阳:台及雨篷等》各种附属构》件该阳台及雨—篷等各种附属构件】进深不超《过2.1《米且:。其距:室外地坪高度不低】于6米;临街梯步】、地下室等高出【。室外地?坪的各类构筑物按相!应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第!二十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主要出—入口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2?0米其余临街部分退!让不低于10米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及》商场:。。其主要入口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低于12—。米 【 ?第二十一条 —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其后退距离应满足!以下规定  !   (一)建筑】。临街为带状绿地【及街头绿地的—将绿地边线》视为道路红线并按】本规定第十九—条退让 【  :  (二)其它【按,用地界线退让— 】第二十二 条高【。层住宅建《筑,底层架空的规—定   【  :(一)居住建—筑底层鼓励》设置架空《层 》    (二)底】。层架空部分设置为居!民健身、公》共活动、绿化—。等开:敞,式空间的不计—入容积率《 , 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筑层】高应满足以下规定 ! ,     (一)!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米套?型建筑面积144】 平方米以上的跃】层式住宅其起居室】(厅:)的层高为户—内通高时除外但通高!部分不得《超过该层套内建筑】面积的35%且高度!不超过7.2—米;: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二)办公》、酒店建筑层高不】。应,大于:4.9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除?外  —   (三)—商业用?房,层高不宜大于5.】。9米(含底层商【。业):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除外 【 第》二十四?条, 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建筑面【积的20%;阳台】进深不应大于2【.1米低《层住宅、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 ? , 第二《十五条 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0.6】。米,超过部分纳入容【积率计算;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属构?件(如空《调板、花池、—构造板?等)的?进深不应大于0.6!米住:宅建筑不允许设【。置除结?。构构件以《外的:附属构件 】 第二—。十六条 《除厨房、卫生间【外其他各类房—间外:需设置阳台的该房间!进,深应不小于2—。.7米;各种形式】阳台外不得设—花池、飘窗等附属构!件 — : 第二十七条 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配套设施包括绿化!、机动车停车库、】非机动车《。停车:库、市?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垃】圾收集?点 : 第二十八!。条 停车《。位按下?。表配置 》 , : , 建筑】类型 — 计算》单位 —。 机动车— 《 , 非机动》车 》 — ? 多、低层居住】建筑 】 车位/户、—车位/百《平方米 》 : 1.0 【 ?。 2 【 — —高层居住建筑 【 车位/!户,、,车位/百平》方米 【 1.0 】 1.—5 》 】。 行政办公【 《 车位》/百平?方米 】 ,1.0 ! 2 ? 】 》 商业场所》 , —车位/百《平方米 ! 1.0《 ? ? 4 !。。。 文!化设施 ! ,车位/百《平方:米 — 1.0 】 5 — ! 展览【馆 车!位/百平方米 【 1.】0 2!。 】 影】剧院: , 《 车位/百座【。位, 【5.0 》 15【 — ? 》 体:育馆 — 车位/百【座位 !3.0 【 5 》 — : 《 医院 】 ?车位/百平》方,米 》 1.0 】 : 5 】 — 公园 ! ? 车位《/千平方《米用地面积 — 0.5! 》 :10 】 注1. 【公园可?设置地面停车位 】   》  2. 含有住宅!(不含公共》住,房项目)的建—。设,项目其机动车位数】取,1车位?/户、?1车位/百平—方米两项《指标最大《值    】 3. 住宅项目建!设用地内地面—可设置少量》临时机?动车位但《不计入停车位—。指标;其它建—设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宜超过1【。0%可计入停车位】指标 《    》 4. 公租房【、限价房、廉租房】等公共住房停车位】按每百平方》米0:.5个?配置此类建筑地面停!。车位在满足绿地率】等指标前提下不【。。超过总停车》位的20% —     5.! 地下车库建筑【。面积:与,地下车位数》的比值不低》于30?平方米(《不含机械停车位)地!下,可设置少《量的微?型机动车位 —     6.! 当地下车库不能满!。足车位?要求时?可在地下设》置相应数量的—机械停车位》城市核心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总机动车!停车位的5》0%其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总》机动车停车位的25!%     !7. ?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设计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可将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    ! 8.? 本指标为相应【建筑形式的建筑面积!须配置?的,规划车位数量控制下!限值 —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出入口布置除符合详!。细规划和《。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  (一《)地下车库》坡道起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7.5—米并不小于》相,邻建:筑退让 》    》 (二)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道路】红线大于《40米)《两侧严格控》制开设机动》车进出口《如特殊情况确—需开设其开口只能接!辅道或非机动车【道     !(三)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宽度不《低于4?米双车道《开口宽度不低于【7,米 : 第】三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并应右】转出车道出》入口距离道路—交叉口(红》线交点)、桥梁【隧道坡?道,起,止线:不小于50米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红线交【点)的距离不—。。小于70米》。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二且不低—于100平》方米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按照》不低于3《0平方?米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位于地面的部分!不低于50%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不小于200【平方米?的,。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场所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 第三十二条】 纯居住地块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千人指标!配套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但其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规模不超过【其总建筑规模的8】%已:兼容:商,业用地性质的居住用!地不再?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千人!指标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 : 第三十三条 !地下室设置应满足】以下规定要》求  —   (一)建筑】物地下室的顶—板面不应高于室【外地坪0.9米临】街地下室顶板高于】室外地坪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规定进行》。。退,距管理;场地—及场地周边》道路:有较大高差》的临城市道》路的地下室允—许从后退道路红线】3,米,处,起坡设置《不大于30》度的绿化缓坡该绿】。化缓:坡,对应的?水平投影长度多层不!。小,于6米(高》层按应退道路红线距!离进:行退让)且地下【室顶板面《不高于该绿化缓坡起!。坡处4?米此:类临街面地下室其】覆土厚度《不低于?1,.5米;其余离界部!分内有较大高差【的允许在《地下室外设置—绿化缓坡进行遮挡正!负零以下楼层应【与地:。下室严?格区分 》     (【二,),。坡地建筑临街设置】的商业、住宅—等经营用房其建筑面!积纳入容积率计算用!作车库和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第三》十四条 规划的【公共: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时建筑高—度不大于《8米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   — , (一)《公共绿地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不能配任】何设施 》   《 , (二)公共绿地】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原则上可》配建:筑密度不大于3%】的,管理用房或公—共配:套设施   !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此另有要《。求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第》三十五条《 除有?。。安全、保密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建设用地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一《侧,原则上不设置围【墙确需?设置围?墙的应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符合以下规定 】     【(一)应采》用通透式围墙 】     —(二:)确需建实体围墙】的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4》米,围墙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应种植》常绿植物遮挡墙【。体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0% 》 第【三十六条 》在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各类管道《等时应?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并设置?装饰构件以达到统一!美观的效《。果以上设施应避【免暴露于临街面 】。 : : 第三十—七条 临规》划宽度3《0米:。以上道路(含30】米)的住《宅建筑外立面设计要!符合:以下规定 —  ?  : (一?)建筑?外立面不宜设置开敞!式阳台   !。  (二)有底【层商业的建筑在【底层商业《部分宜采用石—材作为外装饰—材料 《   《。。  (三)建—筑顶部应作》适,当的处理以丰富【建筑立面改善天际】轮廓线   !  :(四:)多层居住建筑屋】顶,应,采取坡屋《顶形式 【    (》五)坡屋顶建筑在临!街,面不:得设置露《台 《 ? 第三十八条 建!筑亮化工程》 《。    临城市【主,要道:路、河流和位于【商业中心区》、中央商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设置亮化!夜景:。工,程 】 第三十九条 建】筑色彩 《     【建筑色?彩应与城市整体协调!。统一展现《城市风貌提升城【市活力;新建建筑】应考虑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报批!时,采用建筑渲》染图并对《色彩及材《质进行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