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满足消防、环保、交通、工程管线布置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表规定:
表1
朝 |
低层建筑 |
多层建筑 |
中高层建筑 |
高层建筑 |
|||||
主要采光面 |
次要 |
主要采光面 |
次要 |
主要采光面 |
次要 |
主要采光面 |
次要 |
||
低层建筑 |
主要 |
1.0H(平) |
≥8米 |
1.0H(平) |
≥10米 |
高层位于东西北侧:≥14米。 |
≥12米 |
高层位于东西北侧:0.25H(高),且≥14米。 |
0.25(高),且≥13米 |
次要 |
— |
≥8米 |
10米 |
≥8米 |
≥12米 |
≥10米 |
≥15米 |
≥13米 |
|
多层建筑 |
主要 |
— |
— |
1.0H(平) |
≥10米 |
高层位于东西北侧:≥20米。 |
≥13米 |
高层位于东西北侧:≥23米。 |
0.25H(高),且≥13米 |
次要 |
— |
— |
— |
≥8米 |
≥13米 |
≥10米 |
≥15米 |
≥13米 |
|
中高层建筑 |
主要 |
— |
— |
— |
— |
0.5H(平),且≥25米 |
≥18米 |
0.5H(平),且≥27米 |
≥18米 |
次要 |
— |
— |
— |
— |
— |
次要采光面宽度,且≥14米 |
≥18米 |
次要采光面宽度,且≥14米 |
|
高层建筑 |
主要 |
— |
— |
— |
— |
— |
— |
0.5H(平),且≥27米 |
0.25H(次)≥18米 |
次要 |
— |
— |
— |
— |
— |
— |
— |
次要采光面宽度,且≥17米 |
注:1. H(高):高层建筑计算高度。H(平):相对建筑平均计算高度。H(次):次要采光面建筑计算高度。
2. 南向高层建筑其主要采光面南偏东、南偏西方位角不得超过30°。
3. 点式高层建筑按0.9折减计算,但必须大于表中所定最小值。
第十四条 非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间距按表2控制。
表2
朝 |
多(单)层建筑 |
高层建筑 |
|||
主要采光面 |
次要采光面 |
主要采光面 |
次要采光面 |
||
多(单)层建筑 |
主要 |
0.8H(低)且 |
10米 |
1.0H(多), |
≥15米 |
次要 |
- |
8米 |
≥11米 |
≥11米 |
|
高层 |
主要 |
- |
- |
≥23米 |
≥17米 |
次要 |
- |
- |
- |
≥15米 |
注:1. H(多):多(单)层建筑计算高度;H(低):较低建筑计算高度。
2. 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工业建筑等专业建设项目的间距控制指标,还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
3.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按100米计算。
第十五 条当相邻建筑主要采光面(正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
(一)夹角小于60°时,最窄处按主要采光面平行布置。
(二)夹角大于或等于60°时,最窄处按主要采光面与次要采光面布置计算。
第十六条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西侧的,按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详见本规定表1。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按非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控制,详见本规定表2。
第十七 条城市核心区内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及重要建设项目等,其具体方案按程序上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定。
第十八 条各类建筑物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下列规定控制:
(一)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时,应按本章前述条款规定的间距的一半作为建筑物的离界距离;拟建多、低层建筑位于地界南侧,其主要采光面离界距离不小于其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5米,次要采光面不小于4米;拟建多、低层建筑位于地界东、西、北侧,其主要采光面离界距离不小于其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5米,次要采光面不小于4米。临界外已有建筑物未退足规定距离时,新建建筑物应退足表1、表2规定距离。
(二)拟建中高层建筑物位于用地界线南侧时,其主要采光面离界距离须不小于16米,其余离界距离应不小于14米;次要采光面不小于9米。拟建高层建筑物位于用地界线南侧时,其主要采光面离界距离须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4且不小于18米,其余离界距离应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4且不小于14米;次要采光面不小于11米。
(三)建筑物与用地界线成夹角时,当主要采光面与地界交角小于60度时,最窄处按平行布置计算后退距离;当夹角大于或等于60度时,按垂直布置时计算后退距离。
(四)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临道路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小于5米,并应满足安全的规定。
第十九 条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下列要求控制:
(一)超高层建筑其主体的退让在不低于17米基础上,超过100米部分高度每增加10米,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增加1米,超过200米高度部分按200米高度进行退让。
(二)点式高层建筑与道路平行布置时,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2米。
(三)板式高层建筑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7米;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
(四)高层建筑次要采光面(次要采光面宽度不大于20米)临街布置时,按点式高层进行退让。
(五)道路红线宽度<30米的,多、低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道路红线宽度≥30米,多、低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8米。
(六)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裙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0米。
(七)建筑位于道路交叉口上,建筑后退规划道路切角红线的距离应按相邻两条道路中最宽一条道路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增加3米的标准执行。
(八)围墙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低于3米。
(九)临街多、低层建筑,其建筑最突出部分按多层建筑应退道路红线距离进行退让;临街高层建筑允许建筑在应退道路红线距离上外挑阳台及雨篷等各种附属构件,该阳台及雨篷等各种附属构件进深不超过2.1米,且其距室外地坪高度不低于6米;临街梯步、地下室等高出室外地坪的各类构筑物,按相应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第二十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主要出入口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20米,其余临街部分退让不低于10米。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及商场,其主要入口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低于12米。
第二十一条 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其后退距离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建筑临街为带状绿地及街头绿地的,将绿地边线视为道路红线并按本规定第十九条退让。
(二)其它按用地界线退让。
第二十二 条高层住宅建筑底层架空的规定:
(一)居住建筑底层鼓励设置架空层。
(二)底层架空部分设置为居民健身、公共活动、绿化等开敞式空间的,不计入容积率。
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筑层高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米,套型建筑面积144 平方米以上的跃层式住宅,其起居室(厅)的层高为户内通高时除外,但通高部分不得超过该层套内建筑面积的35%且高度不超过7.2米;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二)办公、酒店建筑层高不应大于4.9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除外。
(三)商业用房层高不宜大于5.9米(含底层商业),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除外。
第二十四条 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建筑面积的20%;阳台进深不应大于2.1米,低层住宅、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0.6米,超过部分纳入容积率计算;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属构件(如空调板、花池、构造板等)的进深不应大于0.6米,住宅建筑不允许设置除结构构件以外的附属构件。
第二十六条 除厨房、卫生间外,其他各类房间外需设置阳台的,该房间进深应不小于2.7米;各种形式阳台外不得设花池、飘窗等附属构件。
第二十七条 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配套设施包括绿化、机动车停车库、非机动车停车库、市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垃圾收集点。
第二十八条 停车位按下表配置:
建筑类型 |
计算单位 |
机动车 |
非机动车 |
多、低层居住建筑 |
车位/户、车位/百平方米 |
1.0 |
2 |
高层居住建筑 |
车位/户、车位/百平方米 |
1.0 |
1.5 |
行政办公 |
车位/百平方米 |
1.0 |
2 |
商业场所 |
车位/百平方米 |
1.0 |
4 |
文化设施 |
车位/百平方米 |
1.0 |
5 |
展览馆 |
车位/百平方米 |
1.0 |
2 |
影剧院 |
车位/百座位 |
5.0 |
15 |
体育馆 |
车位/百座位 |
3.0 |
5 |
医院 |
车位/百平方米 |
1.0 |
5 |
公园 |
车位/千平方米用地面积 |
0.5 |
10 |
注:1. 公园可设置地面停车位。
2. 含有住宅(不含公共住房项目)的建设项目,其机动车位数取1车位/户、1车位/百平方米两项指标最大值。
3. 住宅项目建设用地内,地面可设置少量临时机动车位,但不计入停车位指标;其它建设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宜超过10%,可计入停车位指标。
4. 公租房、限价房、廉租房等公共住房,停车位按每百平方米0.5个配置,此类建筑地面停车位在满足绿地率等指标前提下,不超过总停车位的20%。
5. 地下车库建筑面积与地下车位数的比值不低于30平方米(不含机械停车位),地下可设置少量的微型机动车位。
6. 当地下车库不能满足车位要求时,可在地下设置相应数量的机械停车位。城市核心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总机动车停车位的50%,其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总机动车停车位的25%。
7. 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设计,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可将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
8. 本指标为相应建筑形式的建筑面积须配置的规划车位数量控制下限值。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出入口布置,除符合详细规划和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下车库坡道起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7.5米,并不小于相邻建筑退让。
(二)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道路红线大于40米)两侧严格控制开设机动车进出口,如特殊情况确需开设,其开口只能接辅道或非机动车道。
(三)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宽度不低于4米,双车道开口宽度不低于7米。
第三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并应右转出车道,出入口距离道路交叉口(红线交点)、桥梁隧道坡道起止线不小于50米,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红线交点)的距离不小于70米。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二,且不低于100平方米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按照不低于30平方米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位于地面的部分不低于50%。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不小于200平方米的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场所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第三十二条 纯居住地块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千人指标配套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但其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规模不超过其总建筑规模的8%,已兼容商业用地性质的居住用地不再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千人指标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十三条 地下室设置应满足以下规定要求:
(一)建筑物地下室的顶板面不应高于室外地坪0.9米,临街地下室顶板高于室外地坪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规定进行退距管理;场地及场地周边道路有较大高差的,临城市道路的地下室允许从后退道路红线3米处起坡,设置不大于30度的绿化缓坡,该绿化缓坡对应的水平投影长度多层不小于6米(高层按应退道路红线距离进行退让),且地下室顶板面不高于该绿化缓坡起坡处4米,此类临街面地下室其覆土厚度不低于1.5米;其余离界部分内有较大高差的,允许在地下室外设置绿化缓坡进行遮挡。正负零以下楼层应与地下室严格区分。
(二)坡地建筑临街设置的商业、住宅等经营用房,其建筑面积纳入容积率计算,用作车库和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三十四条 规划的公共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时,建筑高度不大于8米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
(一)公共绿地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不能配任何设施。
(二)公共绿地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原则上可配建筑密度不大于3%的管理用房或公共配套设施。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此另有要求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十五条 除有安全、保密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建设用地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一侧原则上不设置围墙,确需设置围墙的,应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采用通透式围墙。
(二)确需建实体围墙的,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4米,围墙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应种植常绿植物,遮挡墙体,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0%。
第三十六条 在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各类管道等时,应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并设置装饰构件以达到统一美观的效果。以上设施应避免暴露于临街面。
第三十七条 临规划宽度30米以上道路(含30米)的住宅建筑外立面设计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外立面不宜设置开敞式阳台。
(二)有底层商业的建筑在底层商业部分宜采用石材作为外装饰材料。
(三)建筑顶部应作适当的处理,以丰富建筑立面,改善天际轮廓线。
(四)多层居住建筑屋顶应采取坡屋顶形式。
(五)坡屋顶建筑在临街面不得设置露台。
第三十八条 建筑亮化工程
临城市主要道路、河流和位于商业中心区、中央商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设置亮化夜景工程。
第三十九条 建筑色彩
建筑色彩应与城市整体协调统一,展现城市风貌,提升城市活力;新建建筑应考虑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报批时采用建筑渲染图,并对色彩及材质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