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
第十三《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满足消【防、环保、交通【、,工程管线布置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表】规定:
表1【。
?
!朝
【向
— 最
【 小:
?。 : 间
《 《 距
!向
低层!建筑
】 多层?建筑
《
中高层】建,筑 :
高【层建筑
!
:
《 , 主要《采光面
! 次要
】 , 《 ? 采光面
】 主要采光面!
—。 次要 《。。
》 《 采光【面
【 ,主要采?光面
【 次要
】 《 《 采《光面
《
: : 主要采光面 【
》 次要
! ,。 《 采》光面:
【
?
: 低层》建筑
! 主要
》
》 ? 采光面】
? ? 1.?0H:(平)
— 》。 【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15°以内]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且不小?于8米
— ≥8米
!
? 1.0》H(平)《
? 【 ? 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15》。°,以内]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
!≥10?米,
【高层位?于东:西北:。侧≥14米》
? ! 高层》位,于南侧1.0H【(平)且≥20米 !。
≥【12米
! 高层位于东西北】侧0.25H(高)!且,≥14米 》
,
— — 高层位于南侧0.!5H(平)且≥2】7米
!0.2?5(高)且≥—13米?
!
次要】
? 【 采—光面:
】
,
, 《≥8米?
10!米 :
? ≥8》米 :
? ≥12—。米
?
≥10米! ,
: ≥15【米
?
, 《。≥13米《
? :
— 多层建筑】。
主!要
【 【 采光面
! :
】
1.!0H(平)
【
【 《 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15:°,以内]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
【≥10米
—
》高层位?于东西北《侧:≥20米 【
【 【高层位于南侧1【.0:H(平)且≥—。23:米
《 ≥13【米
《 《高层位?于,东西北?侧≥:23米 《
】 高层位!于南侧0.5H【(平:)且:≥27米
】 0.25【H(高)且≥13米!
】
《 次要 —
— , , , 采—光面
】 , ,。。
,
: 《
【
≥8】米
?
:。。。 ≥13米 】
,
? ≥10米
】
≥—15米
》
: ≥1》3米
!
中!高层建筑
【
? :主要
《
》 : —采光:面
】
》。 :
:
《
—
【 0?.5H(平》)且≥?25米
》
《 ≥18米
! 0.5H(】平)且?≥27米
【 ≥》18米
】
:
》。 次要》
》 :。 : 采光】面
!。
,
》
—。 :
《
!
— 次要采光面宽度且!≥14米
】 , ≥18米
】
: 次要采光【面,宽度且?≥14米 》
】
《 高层建筑 】
主【要
! 《 ?采光面
—
【
!
《
! , :
【
【0.5?H(平?)且≥27米
】
0.2】5H(次《)≥18米 —
?
?。
— 次要
! , — 采光面 【
【
《
】
《 ?
?
, : : ,
: ?
《 《
《 次要采—光面宽度且≥1【7米
—
《
,注1. H(高)高!层建筑计《算高度?H(平)《相,对建:。筑平均计《算高度H(次—)次:要采光面《建筑:计算高度
!。 :。。 2. 南向—高层建筑其主要采光!面南偏东《、南偏西方位—。角,不得超过30—°
—。 : 3. 点式高层】建筑按0.9折减计!算但必须《大于表中所定最小值!
?
第十四—条 非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间,距按表2《控制
?
,表2:
—
—朝
!向
【 最
! 小
《
? : 间
《
—。 距
【。 向
》
! 多(?单)层建筑 —
高层】。。建,筑
》
:
?
,
》主要采光《面
?
次要采】光面
】 主要采光面—
? 次要采光】面,
!
? , 多(单)层建筑!
— 主要
— 】 采光—面
《 0.8【H(低)且
】 — —。≥10米
】。 1《0米
》 : , ,1,.0H(《多)
》 — ? 且≥15米 !。
《 ≥15》米
!
【次要
! 】采光面
— -》 ,
8【米 :
《 , ≥11米》 ,
《 ≥11》米
《
】 《高层
《
【 《 ,。 建筑
—。 主要 【
! 采—光面 ?
: - —
-【 ,
≥2】3米
】 ,≥17米
【
】 《次要:
! —采光面?
-】
- !
》。。。 ,-
《 ≥》15米
》
—
,注1. H(多)】多(单)层建—筑计:算高度;H(低)】较低建筑计算高度】
— 2. 》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工—业建筑等《专业建设项目的【。间距控制指标还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
】 3.【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按10【0米计算《
【 第十五 条当相邻!建筑主要采》光,面(正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
— (一)!夹角小于《60°时《最窄处按主要采光面!平行布置
》
》 (?二):夹角大?。于或等于《。60°时最窄处【按主要?采光面与次要—采光面?布置计算《
》
?第十六条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西侧的按【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详!见本规定表》1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按非【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控制详《见,本规:定表2?
第!十七 条城》市核心区内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及重要?建设项目《等其具体方案按程】序上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定
!
第十八 条各!。类建筑物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下】列规定控《制
!(一:)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时应按【本章前述条款—规,定的:间距:的一半作为建—筑物的?离界距离;拟建多、!低层建筑位于—地界:南,。侧,其主:要采光面离界距离不!小于其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5《米次要?采光面?不小于4米;—拟建多、低层建筑位!于,地界东、西》、北侧其主要采光】面离界距离不小于其!。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5】米,次要:采光面不小于—4米临界外已有【建筑物?未退足规定距—离,时新:建建:筑物:应退:足表1?、表2规定距离【
(!二)拟建中》高层:建筑物位于》用地界线《南侧时其《主要采光《面,离界距离须不小【于16米其余离【界距离应不小于14!米,;次要采光面—不小于9米拟建高层!建筑物位于用—地界线?南侧时其主要—采光面?离界距离《须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4且不【小于18《米其余离界》距离应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4】且不小于14—米;次要采光面不小!于1:。。1米:
: :。 (》三)建?筑物与用地》。界线成夹角时当【主要采光面与地【界交角?小于60《度时最窄处按平【行布置计算》后退距离;当—夹角大于或等于【60度时《按垂直布置时计算后!退距离
》 (四)!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临道】路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小于5米并】。应满足安全的规【定
—
第十九 条】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下列要求】控制
】 (一《)超高层建筑—其主体的退让—在不低于17米【基础上?超过100米部【分高度?每增加10米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增加1米—超过:200米高度部【分按200米高度进!。。行,。退让
— , : (二?)点式高层建筑与道!路平行?布置:时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2米
! (【三,),板式高层建筑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7,米;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
《 —(四)高层》建筑次要采》光面:(次要?采光面宽度不大于2!。0米)临街布置时按!点式高层进行退让
!
(】。五)道路红线宽【度<30《米的多、低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道路红!线宽度?≥30米多、低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8,米
【 (六)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裙,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0米
—
(】七)建筑位》于道:路,交,叉口上建筑》后退规?划道路切角红—线的距离《。应按相?邻两条道路中最宽一!条道路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增加》3米的?标准执?行
? 《 (八)围墙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低于3米
—
: (九)临!街多、低层建筑其】。建筑最突出部分【按多层建筑应—退道路红线距离【进,行退让;《。临,街,高层建筑允许建筑】在应退道路红—线距离?上外挑阳台及雨篷】等各:种附属构件该阳台】及雨篷等各》种附属构件进—深不超过2.—1米且?其,距室:外地坪?高度不低于6米【。;临街梯步、—地下室等高出室外】地坪的各《类构筑物按相应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
第二十】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主《要出入口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20米其余》临街部分退》让不低于10米【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及商—场其主要入口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低于12米》。
?
第二十!一,条 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其后退距离应满!足以下规定
—。
》 (一)建筑临】街为:带状绿地及》街头绿地的将绿地】边线视为道路红线】并按本规《定第:十九条退让》
】(二:)其它?按用地界线退—让
:
第二!十二: 条高层住》宅建:筑底层架空的规定】。
《 (一)【居住建筑底层鼓【励设置架空层—
《 (二)【底层架空部》分设置为居民健身、!公共活动、绿化【等开敞式空间的不】。计入容积率
—。
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筑层高?应满:足以下规定
—
, 《 (一《。)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米【套型:建筑面?。。积144 平方米以!上的:跃,。层式住宅其起—居室(厅)》的层高为户内通高】。时除外但通》。高,部分不?得超过该《层套内建筑》面积的35%—且高度不超过7.】2米;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
, , (二)办!公、酒?店建筑层高不—应大于4.9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除外
】 (三)!商,业用房层《高不宜大《于5.9米(含底层!商业)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除外
】
》 第二十《四条 ?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建筑面积的2!0,。%;阳台进深—不应大于2.1米】低层住宅、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
第》二十五?。条 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0.】6米超过《部分纳入容积—率计算;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属构件!(如空调板、花【池、构?造板等)的进深不应!大于0.《6,米,住,宅建筑不允许设置】除结构构件》。以外:的附属构件
】
第二十】六,条 除厨房、卫【生间外其他》。各类房间外需设置】阳台的该房间进深】应不小?于2:.7米?;各种形式阳台【。外不得设《花池:、飘:窗等附属构件
】
第二十!七条 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配套设施!包括绿化《、机动车停车库、】非机动车停车—库、市?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垃圾收集点!
?
第二十—八条 停车位按【下表配置
!
? 《建筑类型
】 , 计算单位—
【机动车?
》 非机动车
】。
】
多、低层!居住建?筑
车!。位/户、车位/【百平方米
】 1.0
】
2 【
!
? 高层居》住建筑
—。 , 车位/户、车!位/百平方米
】
1.0】
:
,。 1.—5
》
】 行政》办,公
《 : 车?位/百平《方米
】 1.0
】 , 2 《
!
商业【。场所
》 车》位/百平方米 【
,
》1.0
! 4
】
》 文化设施】
【车位/百平方米 】。
—1.0
! 5
》 :
— 展览馆
!
: ?车位/百《平方米?
1.!0
?
》2
》
?。
》 影《剧,。院
?
车位/百!座位:
? 《。5.0
》
15【
【 :
体【育馆 ?
》 车:位/百座位 —
《 :3.0
》
《 5
《
【
? 医院》
:
》车位/百《平方米
》
1.0 !
》 5
【。
?
》 公园
】 车位/—千平方米用地面【积
— , 0.5
】 10》
《
》注1. 公园—可设:置地面停车》位
》 2. 【含有:住宅(不含公共住房!项目)的建设项目】其机动车位数取【。1车位/户、1车位!/百平方米两项【指标:。最大值?。
【。 3. 住》宅项目建设》用,。地内:地面可?设置少量临时机【动车位但不计入【停车位指标;—其它建设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宜,超过10%可计【入停车位指标
】。 : 4.— 公租?房、限价房、—。廉租房等公共住【房停:。车位按每百平方【米0.5个配置此类!。建筑地面《停车位在满足绿地】率等指标前》提下不超过》总停车?位的20%》
《 5. 【。地下车库建筑面积与!地下车?位数的比值不—低于30平方米(不!含,机械停车位)地下】可设置少量的微型机!动车位
—。 6. 当!地下车库不能—满足:车,位要求时可在地【。下设置?。相应数量《的机械停车位城【市核:心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总机动车停车】位的:。50%其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总机动车停】车,位的25%
】。 ? 7.《 ,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设计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可【将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
》
, :。 8.— 本指标为》相应建筑形式的建】筑面积?须配置的规划车位数!量控制下限》值
【 ,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出入口布置—除符合详细》规划和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地下车—库坡道起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7.《5米并不小于—相邻建筑退让—
》 (二)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道路—红线大于40—米)两侧严格控【制开设机动车进出】口如:特殊情?。况确需开《设其开口只能接辅道!或非机动车道
【
(三!)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宽,。度不低于《4米:双车:道开口宽《。度不低于7》米
?
第三】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并应右转》出车:道出入口距离道路交!叉口(红线交—点):、桥:梁隧道坡道起止线不!小于50米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红线】交点:)的距离不小于70!。米
—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二?。且不低于10—0平:方米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按照不低】于30平方米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位于地面的【部分不低于50%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不》小于200平方【米的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场所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
, 第三十》二条 纯居住—地块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千人指标配套】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但其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规模不?。超,过其总建筑规模的8!%已兼?容商:业用地性《质的居住用地不再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千人【。指标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
第《三十:三条 地下室设置】应满足以下规定要】求
【 (一)建筑【物地下室的顶—板面不应高于室外地!坪0:。.9:米临街地下室顶板】高于室外《地坪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规定进行《退距管理;场地【及场地周《边道路有较》大高差的临城—市道路的地下室允许!从后退道路红线【3米处起坡设置不大!于30度的绿—化缓坡?该绿化缓《坡对应的水》平投:影长度多层不小于6!米(高层按应退道路!红线距?离进行退《让,)且地下室顶板面】不高:。于该绿化缓》坡起坡?处4米?此类临?街面地下《。室其覆?土厚度不低于1【.5米;其余—离界部分内有较【大高差的允》。许在:地下室外设置—绿化缓坡进行遮【挡正负零以下—楼层应与地下室严】格区分
】 (二》)坡地建筑》临街设置的商业、住!宅,等经营用《房其建?筑,面积纳入容积—率计:。算用作车库和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第三十《四条 规划的公共】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时建筑】高度不?大于:。8米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
】 《。 (?一,)公共绿地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不能配任何设施【
,
《 (二)公共】。绿地: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原则上可】配建:筑密度不大于3%】的管:理用房?或公共配套设施
】
: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此另?有要求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第【三,十五条 除有—。安全、保密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建设用地—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一侧原则上不设置!围墙:确需设置围墙的【。应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符合以》。下规定
! (一《。),应采用通《透式围墙
【 :。 : (:二)确需《建实体围墙的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4》米围墙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应种植常绿—。植物遮挡墙体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0%》
》
: 第:三,十六条 《在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各》类管道等时应—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并设置装《饰构件?以达到统《一美观的《。效,果以上设施应—避免暴露《于临街面
!
第《三十七条 临规划宽!。度30米《以上道路(》含3:0米)的《住,宅建筑外立面设【计要符合以下规定】
: (一)!建筑外立面不宜【。设置开敞式阳台
】
(二!。)有底层商》业的建?筑在底层《商业部分宜采用石】材作为外装》饰,。材料
《。 ? (三)—建筑顶部《应作:适当的处《理以丰富建筑立面】改善天际轮廓线【
? (四【)多层居《住建筑屋《顶应:。采取坡?屋顶形式
【 》(五:)坡屋顶《。建筑在临街面—不得设置露台
【
:
第—三十八条《。 建筑亮化工—程
:。
, 临城】市主要道路、河流】。。和位于商《业中心区、中央商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设置亮化—夜景工程《
《
? ,第三十九《条 建?筑色彩?
》 建筑色彩【应与城市整》。体协调统一展—现城市?风貌:提升城市活力;【新建建筑应考虑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报】批时采?。用建筑渲染图并对色!彩及材质进行说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