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
第:十三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满足消防、环—保、交通、工程【管线布?置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表》规定::
:
表:1,
?
: ,
—朝
《 向《
,
? 最?
: , 小《
间
! ? 距
》。
, 向
】 低层建筑
!
》多层建筑
】 中高》层建筑
! ,高层建筑
【
—
主要采!光面
》 ? ,次要
》 , :。 !采光面
】 主要采光面 】
次【要
】 — 采?光面:
主】要采光面
—
次要
!
— 【采光面 《
主要】采光面
— ? 次要 《
? — : 采光面 【
:
! 低层建筑 】
【主要
《
—。 : 采光【。面,
1.!0H(?平)
— : 《。 : , 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15°!以内]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且不小于【8,米
】≥8米
》
1.【0,H(平) 》
】 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15°以内]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
】 ,≥,10米 《
高层位!于东西?。北侧≥14》米
【。。 【 高层位于南侧】1.0H(平)且】≥20米
】 ≥12米
!
? 高层《位于东西北》侧0:.25H(》高,),。且≥1?4米
》 !。 高《层位于?南,侧0.?5H(?平)且≥2》7,米
《 0》.,25(高)且≥1】3米
【
【。 次要
! , 》 ,。 : 采光《面
【
】≥,8米 ?
—10米
】 ≥8米 —
≥12!米, ,
? ≥《10米
!。 ≥15《米
≥!13米
—
?
:
— 多层?建筑 《
,
》主要
【 《 》 ,采光面
!
《 :
》 1.—0H(平) —
— 《 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15《°以内]《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
】。
》≥1:0米
!高层位于东西北【侧:≥20米
】
》。 ? 高—层位于南侧1—.0H(平》)且:≥23?米
《。 ≥1—3米
!高层位于东西北侧】≥23米
【 ? 《 高层位于!南侧0.5H(平)!且≥27米 —
0【.25H(》高):且≥13米
!。 ,。
《
—次要
》 — 采【光面
》 《
【。
—
?
≥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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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米 ?。
《 ≥10米 【
,
≥—15米
》
《 ≥13米》
》
:
?。
: ?中,高层:建筑
》
》。主要
— 】 采光面
】
:。 《。
—
【 ,
:
—
, ? ,0,.5H(《平):。且≥2?5米
!≥,18米
!。 0.5H》(,平)且≥《27米 《
—≥18米 》。
:
】 ? 次要
【 《 , : 采光—面
—
—
】
【
《
?
》 : 次要采光—面,宽度:且≥14米 —。
》 ,≥,18米
》
次要采光!面宽度且≥14米】
【
】。高层建筑 》。
:
,。 主要
】
【 —采光面
—。 :
》 ?
【。
《 》
【
! 0.5H(!平)且≥27米 】
? 0《.25H(次)≥】18米
!
— 次要 —
: , 》 ? 采光》面
】
—。
】
》 ?
:
—
《
!
《 , 次要采《光面宽度《且≥:17米 《。
,
《。
注1. 【H(高)高层建筑计!算,高度:H(平)相》对建筑?平,均计算?高度:H(次)《次要采光面》建,筑计算高度
—
【2. 南向高层【建筑其主要采—光面南偏东、南【偏西:方位角不得超过3】0,°
《 : 3.》 点式高层建筑按】0.9折减计算但必!须大于?表中所定《最小值
》
《第十:四条:。 ,非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间距按表】2控制
《
表2
】
? , , 朝
! 向
《
最
!
《 ?小
》 间
—
【距
》 向
【
【 :多(:单)层建筑 —
《 高?层建筑?
:
:
! 主要采光—面
】次要采光面
! : 主要采《光面
!次要采光《面
!
多】(,单)层建筑
】 主要
! 【。 》采光面
】 0.8》H(低)《且
— 】 ≥10米 【
10】米
】1.0H(》多)
《
【 且≥1!5米
— ?≥15米 》
,
》 ,
:
》。次要
》 — 采光面!
?。 -
【
8米 】
《 ≥11米
】
≥11】米
》 ,
,
— 高层
】 】 建筑—
《 , 主要
】。 《 采】光面
— -
! -
】 ≥23》米
?
≥17米!
?
】 次》要
》 《 : 采光面】
《 : -
【。 -
! -
《
≥1【5米
》 :
注1.【 H(多《)多(单)层建【筑计算高度;H【(低:)较低建筑计算高】度
—。 2. —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工业建筑《等专业建设项目的间!距控制指标还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
— 3?.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按1《00米计算
【 ,
第十五】 条当相邻建—筑主要采光面—(正: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
【
— (一)夹角—小于60°》时,最窄处按《主要采光面平行布】置
《 ,。 , (二)夹角】大于或等《于60°时最窄处】按主要采《光面与次要采光面布!置计:算
》
? ,第十六条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西侧的!按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详见本规《定表1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按非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控制详见【本规定表2
!
第十七 】条城市核心》区内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及重要建设】项目:等其具体方》案按:程序:上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定
?
—。。第十八 条》各类建?筑物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下列】。规,定控制
》。 , (—一)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时—应按本章《前述条款《规定的间距》的,一半作?为建筑物的离界【距离;拟建多、【低层:建筑位于地界—南侧:其主要采光面离界距!离不小于其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5米—次要采光面不小【于4米?;拟建多、低—。层建筑位于地界东】、西、北侧其主要】采,光面离界《。。距离不小于其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5米次要—。采光面不小于4米】。临界外已《有建:筑物未退足规定距离!时新建建筑物应退足!表1、表2规定距】离
【 (二)拟建中】高层建筑物》。位于用地界线南侧时!其主:要采光面离界距【离须不小于16米其!余,离界距离应不小于】1,4,米;次要《采光面不小于9【米拟建高层建—筑物位于《用地界线南侧—时其主要采光面【离界距?离须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4》且,不小于1《。8米其余离界距【离应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4且不小【于14米;次要【采光面不小于—11米
! (三)建筑物】与用地界线成夹角时!当主要采光》面,。与地界交角小于6】0度时最窄》处按平?行布置计算》后退距离;当夹角】大,于或等于60度时】按垂直布置时—计算:后退:距离:
— (四)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临:道路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小于5米并应满足安!全的规定
》
?
? 第十?九, 条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下列要】。求控制?
》 (一)超高】层建筑其主体的退】让,在不低于《17米基础上—超过1?00米?部分高度每增加1】0米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增加》1米:超过200米高度部!分按200米高度】进,。行退让
》。 (【二):点式高层建筑与【道路平行布》置时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2米
— (三)板式!。高层建筑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7米》;,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
【。 ? , (?。四)高层《建,筑,。次要采光面(—次要采光面》宽度不大《于2:0米:)临街布置时按【。点式:高层进行退让—
【 (五)道路红线】。宽度<30米的多、!低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道路红线宽度】≥30米多、低【。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8米
】。 :。 (《六)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裙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0米
【 (七)建筑位!于道路交叉》口,上建筑后《退规划道路切角红】。线的距离应按—相邻两条道路中最宽!一条:。道路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增《加3:米的:标准:执行
— , (八)围墙】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低于3米
! : (九)临—街多:、低层建筑其建筑最!突出部分按多—层建筑应退道—路红线距离》进行退让;临—街高层建《筑允许建筑在应退道!路,红线距离上外挑阳台!。及雨篷等各种附属构!件该阳台《及雨篷等各种—附属:构件:进深:不超过2.1—米且其距室外地【坪高度不低于6米;!临街梯步、地下【室等高?出,室外地坪的》各类:构筑物?按相应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
第二【。十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主要出入口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20米其余临!街部分退让》不,低于:10:米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及商场】其主要入口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低于【12米?
:
》 第二十一—条 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其后退距离》应满足以《下规:定
— (一)建筑】临街为带状绿地及街!头,。绿地的将绿》地边:线,视为道路红线并按】本规定第《。十九条退让》
《。 , (二)—。其,它按用地界线退让
!
》 第二十二 条高!层住宅建筑底层架空!的规定?
《 ,。 : (一)居住建筑底!层鼓励设置架—空层
】 (二)底层架】空部分设置为—居民健身、公共活】。动、:。绿化等开敞式空间】。的不计?入容积率
》
》 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筑层高—应满足以下规—定
【 (一)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米套型建筑面—积144 》平方米以上的跃层式!住宅其?起居室(厅)的【层高为户《内通高时除》。外但通高部分不得超!过该层?套内建?筑面积的3》5%且高度不超过7!.2米;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 ? (二)办公【、,酒店建筑层高不应】大于4.9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除外
! : (三)商业—用房层高不宜大【于5.9米(含【底层商?业):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除外
】
,。 第二十四条 】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建:。筑面积的20%;】阳台:进深不应大于2.1!。。米低层住宅、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 第二十五条— 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0.】6米超过部》分纳入?容积率计算》;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属构!件(如空《调,板、花池、构—。造板等?)的进深不应大【于0.6《米住:宅建筑不允许设【置除结构构件以外】的附属构件
!
: 第二十六条【 除:厨房、卫生间外其】他各类房间外需设置!阳台的该房间进【深应不?小于2.7米;各】种形式阳《台外不?得设花池、》飘窗等附属》构件
?
: ,
《第二十七条 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配套设施包【括,绿化、机《。动车停?车库、非机动车停车!库、市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垃圾收集点
!
第二十八—条 停?车位按?下表配置《
】 建筑类型】
计算!单位
【。 机动车》
非机!动车
》
?
】 多:、低:层居住建《筑
车!位/户、车位/百】平方米 《
,
》1.0
— 2
】
】 高》层居住建筑
【
车—位/户、车位/百】平,方米
】 1.0《
【1.5 《
—
【 ,行政办公 》
?。 车位》/,百平方米
【 1》.0
《
《 2
! ,
》 商业场所 【
车位】/百平方米》
:
? 1.0
【
, 4
【
》
— 文?。化设施?
车】位/百平方米
! 1.0【
《 5
】
! :展览馆 《。
车位/!百平方米 》
1【.0
!。2
【
,
?
? 影剧院 —
—车,。位/:百座:位 :
《 5.0 —
》。 15
—
】。。 : :体育馆
】 车位/百座【位
3!.0
—。 5
】。
【 医院
!。 车》位/百平《方米
【 1?.0
— , 5?
—
《
: 公园
】 车位/【千平方米《用地:面积
《
: 0.5 【
《 10《 ,
《
注1.【 公园可设置地【面停车位
】 2. 含有!住宅(?不含公?共住房项目)—的建设项目》其机动车位数取【。1车位?/户、?1车:位/百平方米—两项指标最大值
! 3. !住,宅项目建《设用地内《地面可设置》少量临时《机动车位但》。不计入?停,车位指?标;其它建设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宜超过10—%可计?入停车位指标
【
》 4. 公租【房、限价房、廉【租房等公共住房停】车位按每《百平方?米0.5个配置【此类建筑地面—。停车位在满足—绿,地率等指标》前提下?不超:过总停车位》的20%《
? 》5. 地下车库建筑!面积与地下车位数的!比值不低于》。3,0平方米(不—含机械停《车位)地下可设置】少量的微型机动车位!
— 6.《 当地下车库不能】满足车位要求—时可在?。地下设置相》应数量的机械—停车位城市核心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总机动车停!车位的?50%其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总机动车停车【。位,的25%
】 ? 7. 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设计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可将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
!
【8. 本《指标为相应建筑形】式的建筑面积—须配置的规划—车,位数量?控制下限值
】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出入—口布置除符合详【细,规划和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 —(一)地《。下车库坡道起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7,.5米并不》小,于相邻建筑退让
】
》 (二)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道!。路红线?大于40米)两侧】严格控制《开设机动车》进出口如特殊—。情况确需开设其【开口只能接辅道或】非,机动车道
》
(】三)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宽度不《低于4米《双车道开口宽—度不低于7》米
【 第三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并应右转出车【道出入口距离—。道路交叉口(—红线交点)、桥梁】隧道坡道起止—线,不小于50米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红线交点)的距!。离不小于《70:米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二且不低!于100平方米【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按照不低】于3:0平方?。。米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位—于地面?。的部分不低于5【0%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不小:于200平方米的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场所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
第三】十二条 纯》居住地?块,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千人指标配套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但其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规模不超过其总建!筑规模的8%已兼容!。商业用地《性质的居住》用,地不再?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千人?指标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
》 第三十三—条 地下《室设置应满》足以下?。。规定要求
— : (一)建】筑,物地下室的顶板【面不应高于室外地坪!0.9?米临街?地下室顶板高于室】外,地,坪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规定进行!退距管?理;场地及场地周】边,道路:有较大高差》的临城市道路的地】下室允许从后—退,道路红线3米处【起坡设置不大于【30:度的绿化缓坡该绿】化缓坡对应的水【平投影长《度多层?不小于6米(高层按!应退道路《红线距离进行退【让)且地下室顶板】面,不,高于该?绿化缓坡起坡处【4米:此类:临街面地下室其【覆,。土,厚度:不低于1.5—米;其余离界部分】内有较大高差的允】。许在地下室外设置】绿化缓坡进行遮【挡正负零《以下:。楼层应与《地下室?严格区分
】 (二)坡地!建筑临街《设置的商业》、住宅?。等经营用房》其建筑面积纳入容积!率计算用《作车库和《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第三!十四条 规划的公共!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时—建筑高度不大—。于8米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
! (一)—公共绿地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不》能,配任何设施
【 ? (二)公【共绿:地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原【则上可配建筑密度不!大于3%的管—理用房或公共—。配套设施
—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此另有》要求: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 :第三:十五条 除有安【全、保密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建【设用地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一侧原则!上不设?置围墙确需设置围】墙的:应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符!合以下规《定
— (一)—应采用通透式—围墙:
(!二,。)确需建实》体围墙?的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4米!围墙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应种植常【绿植物遮挡墙体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0】%
《
》。第三十六《条 在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各类管》道等:时应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并设】置装饰构件》以达到统一美—观的效果以》。上设施应避免—暴,露于临街面
!
: 第?三,十七条 临规—划宽:度30米《以上道路(含30】米)的?住宅建?。筑外立面设计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外立面《不宜设置《开,敞式阳台
【 》(二)有底层—商业的建《筑在底层商业部分】宜采用石《材作为外装饰材料】
》。 : (:三)建?筑顶部应作适当【的处理以丰富—建筑立面改善天际轮!廓线
【 (四》)多层?居住建筑屋顶应采】取坡屋顶形式
】。。 (五】)坡:屋顶建筑在》临街:面不得设《置露台?
第!三十:八条 建筑》亮,化工程
》 《 临?城市主要《道路、河流和—位于商业中心区、】中央:商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设】置亮化夜景工程【。
,
— ,第三十九《条 建筑《。色彩
【 建筑色彩【应与城市整》体协调统一展—现,城市风貌提升—城市活力;新建【建筑应考《虑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报批时采—用建筑渲染图并对色!彩及材质进》行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