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满足消?防、环?保、交?通、工程管线布【。置,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表规!定:
表》1
】
》朝,
? 向
】 最
《
: 小
】 间
】 距
》
向—
? 低层建筑
!
《 多层建筑》
《 中高层建筑 !
高层】建筑 ?
》
,
【 主要采光面 【
,。
次要【
?。 , , ? — 采光面
! :主要采光面
【。
? 次要
】 : 》 采光面 】
》。 主要?采光面
】 次要
】 ? 采!光面
】 主要?采,光面:
次要!
? 《。 【 采光面
!
?。。 ,
—低层建筑 —
,
主要
!
《 — 采光面—
》 , ,1.0H(》平)
【 【 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15《°以:内]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且—不小于8米
】 ≥8—米 :
《 1.0》H,(平)
》
— 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15°以内]【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
【 :≥10米 》
高层】位于东西《北侧≥1《4米
》 , 【 高层—位于南侧1.0H(!平)且≥20米
!
》。≥1:2米
【 高层位于东西】。北侧:0.25H(高【)且≥14米—
? :。 — , , 高层《位于南侧0.—5H(平)且—≥2:7米
!0.25(高—),且≥1?3米
《。
! : 次要
】 】 采《光面
《
】 ≥8米【
10!米
≥!8,米
》 ≥12米【
≥】1,。0米
《
? ≥1《5米
!≥13米 》
: :
:。
《 , 多《层建筑
! 主?要
《 【 采光面】
—
】
1】.0H(《平)
】 , 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15°以!内]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
【。 ≥10米
! , 高层位于东【西北侧:≥20米 !
《 》 高层【位于南侧1.0H(!平)且≥2》3米
【 ≥13米
! ? 高层位《于东西北侧≥23】米
— 《 《 高层位于南【。。侧0.?5H(平)且—≥27米 》
,
《 0.25H—(,高)且≥1》3米
!
?
, 《次要 ?
? ! , 采光面
【
】 ?。 ,
】
≥8米】 ,
: ≥1—3米
!≥10米 》
≥15!米
】≥13米《 ,
】
中【高层建筑 —
? 主要 —
》 《 采光面】
《 ,。 :
—
《
!。
】 0.5H》(平)且≥25【米
— ≥1《。8米
!0.5H(》平)且≥27米【
《 ≥18米
!
】
次—要
— — , 采光面
】
!
—
—
【
—
》 ,次要采光《面宽度且《≥14米
—
≥18米!
次】要采光面宽度—且≥14米》
【
— 高层建筑 】
主【要
《。 】 采光面【
】
】。
》 ,
》
》 :
【
》 0.5H(】平)且?≥27米
—
0.2】5H(?次)≥?1,。8米
》 ,
! 次?要
! 【采,光面
!
:
:
【
! , ,
! :
】
】次要采光面宽—度,且≥1?7米
》
注1】. :H(高)高层建筑】计算高度《H(平)相对建筑平!均计:算高度H(次)次】要采光面建筑计算】高度
?
》 2. 》南向高层《建筑其主《要采光面南偏—东、南偏西方位角】不得超过《30°
! 3?. 点式《高层:建筑按?0.9?折减计算《但必须大于表中所】定最小?值
【第十四条《 非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间距按表2控—制
表2
!
?
朝—
《 《向
】 最
】。 小?
】间,
? 距
【
—向
:
《
? 多(单)】层建筑?
— ,高层:建筑
》
】。 , , 主要采光面 】
》 次要采光面
】
主要采】光面
!次要采光面》
【
《 ? ,。多(单)《层建筑
》
》主,要
! 《 : 采光面 》
》 ,0,.8H(低)且
!
— — ≥1?0米 ?
《 10米
【
1.【0H(多)
】 《 : —。且≥15米》
》。 :≥15米
】
! , 次要
! : ? ? 采光面
【 ,。 ?。-
》 8米》
—。 ≥11米 —
》 ,≥1:1米
》 ,
?
【 高层
》
: 》 : 建筑
】
《 主要
— ? 《 采光面 !
—-
》 -
! :≥23米
—
? :≥17米 》
:
《
《 次要 【
? ! 采光面 —
》 -
《
-
! ? -
【 ≥15米 【
—
注1. —H(多)《多(单?。)层建筑计算高【度,;H(低)较低建】筑计算高度
—
《 2. 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工业建筑【。等专业建设项目的间!距控制指标还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
】 ? 3.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按100—米计算
—
?。 第十五 —条当相邻建筑主要采!光面(正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
》 (一)夹角!小于60°时—最窄处按主要—。采光面平行布—置
》。 《(,二)夹角大于或【。等于60°》时最窄处《。。按主要采光面—与次要采光面布【置计算
【
第十六【条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西侧!的按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详见本规定表【1,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按?非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控制详见本规】定表2
— ,
第》。十七 条城市核心】区内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及》重要建?设项目等其具体方】案按程序上》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定
?
— 第十八 条—各类建筑物》。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下列规《定控:制
《 ? (?一)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时应按—本章前述条款规定】的间距的一》半作为建筑物的离】界距离?;拟建?多、低层建筑位于地!界南:侧其主要采光面离】界距离不小于其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5米次【要采光面不小—于4:米;拟建多、—。低层建筑位于地【界东、西《。、,。北侧其主要采—光面离界《距离不小《于其: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5米次《要采光面不小于【4米:临界外已有建筑【物未退足规定距离时!新建建?筑物应退足表1【、表2规定距离【。
,
(二!)拟:建,中高层建筑》物位于用地界线【南,侧,时其主?要采光?。面离界距离须不小】于,16米其余离界【距离应不小于14】米;:次要采光面不小【于9米拟建》高层:。建筑物?位,于用地界线南侧时其!主要:采光面离界距离须】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4且—不小于18米其余】离界距?离应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4且不小于14米;!次要采光面》不小于1《1米
】 (三)建筑物与!用地界线成》夹角时当主要采光】面与:地界交?角小于60度时最】。窄处按平行布—置计算后《退距:离;当夹角大于或等!于60度《时按垂直布》置,时计算后退距离【
《 (四)【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临道路《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小于5米!并应满足安》。全,的规:定
?
?
第十九 条】。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下列要求控制】
— (?一,),超高层建筑其主【体,的退让在不低于【17米基础》。上,超过:100米《部分高度《每增加10米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增加1米《超,过2:00米高度部分按】200?。米,高度进行《退,让
—。 , :(二)点式高层【。建筑与道路平行布】置时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2《米
》 (三)板式!高层建筑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7:米;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
】 》 (四)高层建筑次!。要采光面(》次要采光面宽—度不大于20米)临!街布置时《按点式高层进行【退让
! (:五)道路红线—宽度<30米的【多、低?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道路红线宽度【≥30米多、低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8米
—
— (六)《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裙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0米】
? ? (七)建筑【位于道?路交叉口上建筑后】退规划道路切角红线!的距离应按相邻两条!道路中最宽一条道路!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增?加3米的《标准执行
【 》(八)围墙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低于3米
【 》(,九)临街《多、低层建》筑其建筑最突—出部分按《多,层建筑应退道路红线!距离进行退》让;临街高层建筑】允许建筑在应—退道路红《线距:离上外?挑阳台及雨》篷,等各种附属构件该阳!台及雨?篷等各种附属构件进!。深不超过2.1米】且其距室外地坪【高度不低《于6米;临街梯步】、地下?室等:。高出室外地坪的各】。类构筑物按相应【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
第】二十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主【要出入口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20米其余临街!部分退让不低于【10米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及商场【其主要入口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低于12米
】 :
第二十【一条 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其后退距—离应满足以》下规定
】 (一)建筑临!街为带?状绿:地及街头绿》地的:将,绿地边线视为道路红!线并按本规定第【十九条退让》
(!。二)其它按用地【界,线退让
! 第二十二 条】高层住?宅建筑底层架空【的规定
》 :。 (一)居】。住建筑底层鼓—励设置?架空层
《
? (二)底】层架空?部分设置为居—民健身、公共—活动、绿化等—开敞式?空间的不计》入容积率
—。
《 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筑层高!应满足?以下规?定
— : (一)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米套型建筑—面积:144 平方米以上!的跃:。层式住宅其》起居室(《厅)的层高》。为户内通高时除外】但通高部分不—得超过该层套内建筑!。面积的35%且高】度不:超过7.2米—。;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
【(,二)办公、》酒店建筑层高不应大!于4.9《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除外
—
(】三)商业用房—层,高不宜大于5.【9米(含底层商业】)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除外
》
《
第《二十四条 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建筑》面积的?20%;《阳,台进深不应大于2】.,1米低?层住宅、《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
第二十五条】 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0.【6,米超过部分纳—入容:积率:计算;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属构件(!如空调板、花池【、构造板等)—的进深?不应大于0》.6米住《宅建筑不允许设【置除结构构件以外的!附属构件
—
?
?第二十?六条 除厨》房、卫生间》外,其他各类房间外需设!置,阳,。台的该?。房间进深应不—。小于2.7米;各种!。形式阳台《外不得设花池、飘窗!等附属?构件
》
第二十七!条, 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配套设施包括!绿化、机动车停车库!、非机动车》停车库、市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垃圾【收集点
《。
,
第二—十八条 停》车位:按下表配《。置
:
《 ,
: 建筑—类型
【 计?。算单位
》
《 机动车《
— 非:机,。动车
】
?
》 ,多,、低:层居住建筑》
— ,车位/户《、车位?/百平方《米
1!.0 ?
: 2
【
:
《。
高层!居住建筑
! 车位/》户、车位/百平方米!。。
》 1.0
】 1.5
!
:
《
》 行政《办公 ?。
: ?。。 车位?/百平方米
】 1.—0
】2
!
商】业场:所
?
《 车位/百平方【米 :
1【.0:
:
: , , 4:
?
《 ,
— 文化?设施
》 ? 车位/百平方【米
】1.0
】。 5
!。
!展览馆
— : , 车:位/百?平,方米
—。 1.0 【
—2, ,
【
》 :影剧:院 :
: 车位/百座!。位
5!.0
》 15
!
—
《。 体育《馆,。
《 : 车位/《百座位
— :。。 ,。 3.0
】。 5
—
?
【 医《院
《 : 车位/百平方】米
【 1.0 》
》 5
》
】 公园
!。 车位/千平!方,米用:地面积 《
0【.5:
— 10 《。
:
?
注1.— 公园可《设置地面《停车位
《
: , : 2?. 含有住宅(不】含公共?住房项目)的—建设项目其机动【车位数取《1车:位,/,户、1车位/—百平方米两项—指标最大《值
】 3. 《住宅项目《建设用地内》地面:可设置少量临时机动!车位但不计入停【车位指标;其—它建:设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宜超过1》0,%可计入停车位【指标
】 4.《 公:租房:、限价?房、廉?租房等公共》住,房停车位按每—百平方?米0.?5个配置此类建筑】地,面停车位在》。满足绿地率等指标前!提下不超过总停【车位的20》%
《 5. 地!下,车库建筑面积与地】下,车位数的比》值不低于3》0平方米《。(不含机械停车【位)地下《可设:置少量?的微:型机动?车位
》 ? 6. 当地【下车库不《能满足车《。位要求时可》在地下设置相应数量!的机械?停车位城市核心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总机动】车停车位《的50%其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总,机动车停车》位的25%
! ? 7. 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设计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可将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
》 8.— ,本指标?为相应建筑》形式的?建筑面积须》配置的规划车位数】。量控制下限值
】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出入口布置!除符合详细规—划和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地下车!库坡道起《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7.5—米,并不:小,于相邻建筑退让【
《 (二)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道路红线大于40】米)两侧严》格控:制开设机动车进出口!。如,特殊:情,况确需开设其开【。口,只能接辅道或非【。机动车道
】 (三)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宽度不低于4—米双:车道开口宽度不低】于7米
《
— 第三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并应?右转出车道》出入口距离道路交】。叉口(红《线交:点)、?桥梁隧?道,坡道起止线不小【于50米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红【线交点)的》距离不小于70米】。
:
《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二且不低于10】0平方米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按照不低!于,30平方米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位于地【面的部?分不低于50—%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不小于200【平方:米的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场所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
: ,第三十二条 纯居住!地块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千人【指标配套《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但其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规模不【超过其总建筑规模的!8%已?兼容商业用地性【质,的居住用地不再【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千!人指标?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
第》。三,十三条 地》下室设置应满足以下!规定要求
! (一)—建筑物地下》室的顶板面不应【高于室外《地坪0.9》米,临街地?下室顶板高于—室外地坪《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规定进行退距管理】;场:地及场地周边—道路:有较大高差的临【城市道?路的地下室允许从】后退道路红》线3米处起》坡设置不大于30度!的绿化缓坡该绿【化缓坡对应的—水平投影长度多层】不小于6《米(高?层按应退《道路:红线距离进》行退:。让)且?地下室顶板面不【高于该绿化缓—。坡起坡处4米此类临!街面:地下室其《覆,土厚度不低于1.】。。5米;其余离界【部分内有较》大高差的允许在地】。。下室外设置绿化缓】坡进行遮挡正—负零以下楼层应【与地下室严格区【分
? (二)!坡地建?。筑临街设置的商业】、住宅等经营用房】其建筑面积纳入容】。积率:计算用作车库—和,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
第《三十四条 规划的】公共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时建《筑高度不大于8米】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
,。
? : (一)公—共绿地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不能配》任何设施
【 ? (?二)公共绿地—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原则上可配建】筑,密度不大于3%的管!理用房或公共配套设!施
—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此另有要!求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第三十五条— 除:有安全、保密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建设用】地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一侧原则【。。上不设置围》墙确需?设置围墙的》应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符《合,。以下规定《
【 (一)应采—用通透式围》墙
】 (二?)确需建实体—围墙的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4】米围墙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应种《植常绿植《物遮:挡墙体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0%
—
第】。三十六条《 在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各类管道等【时应: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并》设置装?饰构:件以达到统》。一美:观的效?果以:上设施应避免—暴露:于临街面
】
第三十七】条 :临规划宽度30米】以上道?路(含30米—),的住宅建筑外—立面设计要》符合以下规定
】 (一)!建筑外立面不—宜,设置开?敞式:阳台
《 , : (《二)有底层商—。业的建?筑在底?层,商业部分宜》。采,用石材作为外装【饰材料
《
? ? (三)建筑—顶部应作《适,当的处理以丰富【建,筑立面改善天际轮】廓线
》 (四)】多层居住建筑屋【顶应采取坡》屋顶形式
》
— (五)坡》。屋顶建筑在临街面不!得设:置露台
! :第三十八条 —建,筑,亮化工程
【 临城市主!要道:路、河流和》位于商业中》心,区、:中央:商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设置亮化》夜景:工程:。
》。
第三》十九条 建》筑色彩?
【 ,建筑色彩《应与城市整体—协调统一展现城市】风,貌提升城市活—力;新建建筑应考】虑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报批时【采,用,建筑渲染图并对色彩!及材质进《行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