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满足消防】、环:保、交通、工程【管线布置《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表规定:
【表1
】
朝
】。
向—。
,
最
】 小》。
?。 , :间
《 ? 距
!向
低】层建筑
【 多层建筑 】
中高】层建筑
】 高层建筑 【
—
《 主要采光面!
次】。要
》。 — 采—光面:
? 《主要采光面 —。
次要 !
? ? 采!。光面
【 ,。 主要采《光面
!。次要
《
! 采光面【
》。 , 主要?采光面
】。 , 次要
— 【 : , 采?光面
《
?
— 低层建【筑
【 主要
】 】 :。 采光面《
? 1.0H(!平)
】 , — 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1!5°以内]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且不小于8》米,。
— ≥8米 》
1.】0H:(平)
— , 】 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15—°,以内:]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
— ≥:10米
》
高层【位于东西《北侧≥14米—
— 【 高层《位于南侧1》.0H(平)且【≥,20:米,
— ≥12米
【
, : 高层《位于东西北侧0.】25H(高)且≥】14:。米,
】 高】层,位于南?侧0.5H(平【)且≥27》。米
0!.25(高)—且≥13米
!
】 次要
! 》 采光面!。 ,
》
】≥8米
【 ?10米
! ,≥8米 《
:。 《。≥12?米,
≥】10:米
《 , ?≥15米
! ≥13米—
》
?
多层!建筑
】 主要 》
【 》 采?光面:
— :
: , : :
1.0!H(平)《
【 : —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1》5°以内]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
— ≥10《米
【 ,高层位于东西北侧:!≥20米《
— : 高层!位于南侧1.0H(!平)且≥23米【 ,
》 ,。≥13?米 :
高【层,位于东西北侧≥23!米
— ? 高层!位于南侧《0,.5:H(:平)且≥27—。米
— 0?.25H(高)且】≥13米
!
】 次要
—
】 采光面】。
:
【
》。。
》
!。≥,8,米
【 ≥13米
!。 ≥10米【
》 ≥15米
】。
? ≥1《3米 ?。
【 ,。
,
: 中高》层建筑
! :主要
— 《 : 《 ,采光面
》
? ?
—
? 《
《。。。
】。 0.5H—(平)且≥》25:。米
】≥18?米
《 《。0.5H(》平)且≥2》7米
》 ≥18米】
【
次!要
! 采】光面
《
【
》
》
】 :
: 》
? 次要采光面宽!度且≥14米
! ≥18米 !。
—。次,。要采光面宽度—。且≥14米
【
,
】。 高层建筑】
主!要,
! 采光】面
【
【
—
《
《 ,
》 ?
?
》
0.【5H(?。平)且≥2》7米
《
《 0.2《5H(次)》。≥18米
】
《
《 次要
】。 ! : 采光面
【
—
—
【
》
— :
《
【
— ? 次要采《光面宽度《且≥17米
】。
注【1. H(高)【高层建筑《计算高度H(平)】相对建筑平均—计算高度H(次【)次要采光面—建筑计算《高度
— 《2. ?南,向,高层建?筑其:主要采光面南偏东、!南偏西方位》角不得超过》30:°
《 3. 点!式高层建筑按—0.9折减计—算但必须大于表中所!。定,最小值
—
第十四条【 非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间距按!表,2,控制
表2
【
【 朝
【 ? , :向
》 , : 最
! 小:
,
》。。 间
《
— 距
【 向
!
,
《 ,。多,(单)层《建筑
【 高层建》筑,
】
》 主要采光—面
《 :。 次要《采光面
》
》主要采光面》
《 : 次要采光面 【
:
【
多(【单)层?建筑
】 主要
》。
》 : , : 采光面
! 0.8H(!低)且
【 》 —≥10米
—
10米】
? 1.—0H(?多):
— ? 且≥】15米
! ≥15米》
—
》 次要
! , ? — 采光《面,
《 ?-
【 8米
— : ≥11》米
》 ≥1》1米
《
?
》
? 高?层
】 】建筑
!主要
—。 》 ?。。 ?采光面
》
-
】。
? -
! ≥2?。3米
!≥1:7米
《
》 ,
? 次要
】
: , , 】 采光面
—
,。 : -
》
: -
【 - —
≥15!米
《
?
,。
,
注1?. H(多)多(单!),层建筑计算高度【;,H,(低)较低建—筑计:算高度
《
? : 2. 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工业建筑《等专业建设》项目的?间距控制指标还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
?
3】.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按1》00米计算
—
,
?
第《十五 条当相邻建】筑主要?采光面(正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
!。
, 《 (一)夹角【小于60°时—。最窄处按主要—采光面平《行,布,置
】。 (二?)夹角大于或—等于60°》时最窄处按主要采】光面与?次要采光面布—置计算
! 第十《六条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西侧的按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详见本规定!表1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按非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控制【详见本?规定表2《
:
》 第十七 》条城:市核心区《内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及》重要建设《项目等其具体方【案按程序上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定
《
第十!八 条各类建—筑物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下列】规定控制
!。 , (?一)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时《。应按本?章前:述,条款规定的间距的一!半作:为建筑物的离界距离!;拟建多、低—层建筑位于地—。。。界南侧?其主要?采光面离界》距离不小于》其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5米?次要采光《面不小于4米—;拟建多、低层建筑!位于地界《东、西、北侧其主要!采光面离《界距:离不小?于其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5—米次:要,采光:。面不小于4》米临界外已有建筑】物未:退足规定距离—时新建建筑物—应退:足表1、表2规【。定距离?
《 《(二)拟建中高层】建筑:物位于用地》界线南?侧时其?主要采光《面离界?距离须不小于16米!其余离界距》离应不小于14米】。;次要采光面不小于!9米拟?建高层建筑物位【于用地界线南—侧时其主要采光面】离,界距离须《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4且不小于18】米其余离界距离应】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4且不小于14【米;次要采光面【不小于?11米
! ,。 (三)建筑物【与用地界线》成夹角时当》主要采光面与地界交!角小于60》度时最窄处》。按平行布置计算【后退距离;》当夹角大于或等于】60:度时按垂直布置时】计,算后退距离
【 : 《(四)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临道路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小于—5米并应满足—安全的规《定
—
第十》。九 条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下列要—。求控制
《
: (一)超!高层建筑其主体的】退让:在不低于1》7米基础上超过10!0米部分高度每增】加,10米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增—加1米超过》200米高度部【分按200米高度进!行退让
【 ,。 ?(二)点式高层建】筑与道路《。平,行布置时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2】米
— : (三)板式高层建!筑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7!。米;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
】 (四)高层建筑!次要采光面(次要采!光面宽度《不大于20米)【临街布置时按—点式高?层,进,行退让
— 《 (五?)道路红线宽—度<30米的多、】低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道路红线宽度【≥30米多、低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8米
】 ?(六:)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裙《。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0米
》
, —。(七)建筑》位,于,道路交叉《口上建筑后》。退规:划道路切角》红线的距离》应按:相邻:两,条道路中最宽—一,条道路?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增加3】米的标准《执行
《 (【八)围墙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低于3米】
: , ? (九)临街【多、低层建筑—其建筑最突出—部分按多层建筑应退!道,路红线距离进行【退让;临街高层建筑!允许建筑在》应退道路《红线距离上》外挑阳台及》雨篷等各《种附属构件该阳【台及雨?篷等各种附属构件进!深不超过2》.1米且其距室【外地坪高度不—。。低,于6:米;临街梯步、【地下室?等高出室外》地,坪的各类构筑物【按相应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
: 第二十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主要出—。入口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2:。0,米其余临《街部分退让不低于】10:米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及商场其主【要,入口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低于12米 】。
》
第二十一条 !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其后退距离—应满:。足,。以下规定
— ,。 (一)】建筑临街为带状【绿地及街头绿—地的:将,绿地边线《视,为道路红线并按【本规定第十九—条退让
》 , : ,。 (?二)其它按》用,地界线退让
—
— 第:二,十二 条高层住宅】建筑底层架空的规】定
— , (一《)居住?建筑底层鼓励设置】架空层?
】(二:)底层架空部分设置!为居民健身、公共活!动、绿化等》开,敞式空间的不—。计入容积率
!
?。 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筑层高应满足以】下规定
《
?。 ? (一)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米《套型建筑面积144! 平方?。米以上的跃层式住宅!其起居室(厅)的】层高为户内通高时除!外但通高部分不得超!过该层套内建筑面积!。的35%且高—度,不超过?7.2米《;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
: (—二)办公、酒店建】筑层高不应大于【4.9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除外
! (三)商业用房!层高不宜《大于:5,。.9米(含底层【商业)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除外
! 第二十四条 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建!筑面积的《20%;阳台进【深,不应:大,于2.1米低层住】宅、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
《 第二十《五条 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0.6!米超过部分》纳入容积《率计算?;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属构】件(如?空调板?、花:池、构造板等)的进!深不应大于0—。.6米?住宅建筑《不允许设置除—结构构件以外—。的,附属构件
】
,
, 第?二十六?条 除厨房、卫生间!外其他各类房间【外需设置阳台的【该房间?进深应不小于2.】7米;各《种形式阳台》外不得设花池—、,飘窗:等附属构《件
】 ,第二十七条》。 ,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配套设】施,包,括绿化、机动—车,停车库、《非机动车停车库、】市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垃圾收集点
—
:
第二》十八条 停》车位按下表配置
】
《
《 建筑类型
!
计—算单:位
《 机动车 】
非机动!车
—
》
,。。 多、—低层居?住建:筑
【 车位/《户、车位/百平【方米
— , , 1.0《
》 , 2
】。
】 高层居住建筑 】
,
车位/】。户、车位《/百:平方米
】 1?.0
!1.5
!
》 行政—办公 ?
—车位/百平》方米
!1.0
【 ?2
【
》 商业场所 !
: 车位/百平!方米
【 1.0
【
4
!
【
:。 ?文化设施 》
《 车位《/百平方米
! , 1.《0
—。 5
》
】
展览【馆
车!位/百?平方米
【 1.0
! , ?2
《
—
》 影剧院
】 车位/百【座,位
》 5.0
! 1》5 :。
:
》
》 体育馆》
? 车》位/百座《位,
:
? 3.0》。
:
5—
】
医院!
【。车位/百平方米 】
,
1.0】
》 5
》
:
—
》公园
》 车位/【千平:方米用地面积
】。
》0.:5
— 10
】
注1. !公园可?设置:地面停车位
—
【2. ?含有住宅(不含公】共住房项目)的建设!项目其机动车位数取!1车位/户、1车位!/百平方米两—项指:标,最大值
! :3. 住宅项目建】设用地内地面可设置!少量临时机动车【。位但:不计入停车位指【。标;:其它建设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宜超过10%—可计入停车位指标】
? ?。 4. 公租【房、限价房》、廉租房等公共住】房停车位按每百平】方米0.5》个配置此《类建筑?。地面停车位在满足】绿地率等指标前提下!不超过总停》车位的20》%
:
5.! 地:下车库?建筑面积与地下【。车位数的比值不低于!3,0平方米(不含机】械停:车位)地《。下可设置少量的微型!。机动车?位
】 6. 当地下【车库不能满足车【位要求时可在地下设!置相应数量》的机械停车位—城市核心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总?机,动车停车位的—50%其《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总机动车停车位!的25%《
【 7. 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设计《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可将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
《 ?。 8. 本指标!为相应建筑形式的建!筑面积须配置的规划!车位数?。量控制下限》值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出入口布置》除符合详细》规,。划,和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 (一)地下】车,库,坡道起?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7.5米》并不小于相》邻建:。筑退让?。
: , : , (二)》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道路红线大!于40米)两侧严格!控制开设机动车【进出:口如特殊《情况确需开设其开】口只能接辅道—。或非机动《车道
! (三)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宽》度不低于4米—。双车道开《口宽:度不低于7米
【
第】三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并应《右转出车道出入口距!离道路交叉口(红】线交点)、桥梁隧】道坡道起止线—不小于50米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红线《交,点)的距离》不小于70米
【
: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二且不—低于100平方【米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按照不低于【30平方米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位于】地面的?部分不低于50%】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不:小,于200平》方米:的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场所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 第三《十二条 《纯,。居住地?块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千人指—标配套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但其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规模不超《过其总建筑规—模的8?%已兼容《商业用?地,性质:的居住用地》不再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千人指标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
? 第三十三》条, 地下?室设置?应满足以下规定【要求
】 (一)》建筑物地下室—的顶板面不应高于室!外地坪0.9米【。临街地下室顶板高于!室外地坪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规《定进行退距管理;场!地及场地周》边道路有较大高差的!临城市?道,路的:地下室允许从后退道!路红线3《米处起坡《设置不大于》30度的绿化缓坡】。该绿化缓坡对—应的水平投影长度】多层不小于6米(高!层按应退《道路红线距离—进行退让)且地下室!顶板面不《高于:该绿:化缓坡起坡处—4米:此类:临街面地下室其【覆土厚度不低于1】.5米;其余离界】部分内有较大高【差的允?许在地下《室,外设置绿化缓—坡进行遮《。挡正:负零以下楼层应与】地下室严格区分
】
【。(二)坡《地建筑?。临街设置的商业【、住宅等经营用【房其建筑《面积纳入容积—率,计算用作车库—和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第三:十四:条 :规划的公共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时建《筑高:。度不大于8米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
》 (一—)公共绿地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不能配任】何设施
】。 (二)公共】绿,地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原《则上可配建筑密【。度不大于3%—的,。管理用房或公共配】套设施
《。
,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此另有要求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 第三十五条【 除有?安全:、,保密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建设用地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一侧原则】。上不设?置围墙确需设置围】。墙的应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符合:以下规定
》
?。 (一)应】采用通透式围墙【
— (二)》确需建实《体围墙的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4米围墙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应种植常!。。绿植物遮《挡墙体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0%
—
—第三十六条 在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各》类管道等时应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并设置装饰【。构件以达到统一美】观,的效果以上设施应避!免暴:露于临?街面
【
第《。三十七条 》临规划宽《度3:0米以上《道,路(含30米)的住!宅,建筑外立面设—计要符合以下—规定
— (一)【建,筑外立面不宜—设置开?敞式阳?台
— (《二)有底层商业的】建筑在底层商业部分!。宜采用石材作为【外装饰?材,。料
:
— (:。三,)建:筑顶部应作适—当的:处理以丰富建—筑立面改《善天:际轮廓线
】 《(四:)多层居住建筑屋】顶应采取坡屋顶形】式
《。 《 (五)坡屋顶建】筑在:临街面不得》设置露?台
《
第三十】八条: 建筑亮化工程
】
《 临城市主【要道路?、河:流和:位于:商,业中:心区、中《央商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设?。置亮化夜《景工程
》 :。
《第三:十,。。九条 建筑色—彩
【 建筑色彩应与】城市整?体协调统一展现城】市风貌提升城—市活力?;新建建筑应考虑】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报】批时采用《建,筑渲染图《并对色?彩,及材质进行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