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满】足消防、环保、交】通、工程管线布【置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表规定:
!
表1
—
:
?。 朝
【 ? 向
》 最《
小
! 间
!。 距
! 向
— ?低层建筑
—
? 多层建筑
! : 中高层》建筑
》 高》层建筑
!
?
—主要:采光面
】 次?要
! 《 采光》面
》 主要采光面 !
—次要
】 《 采光面 !
主【要,采,光面
!。次要
【 》 《 采光面
! :主要采光《面
《 次要 【
》 】 采光面
—
, :
?
— 低层建筑
! 主要 【
【 采光!。面
— 1.0H(平)!
? 《 , ? 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15°》以内]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且不小于8】米
《 ≥8米
!
1—。.0H?(平)
】 : 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15°【以内]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
! ≥?10:米
高!层位于东《西北侧≥14米 】
,
! 高层位【于南侧1.0H(平!)且≥20米—
—。。。 ≥12米》
》 高层位于东【西北侧0.》25:H(高)且≥14米!。
【 》 : 高层?。位于南侧0.—5H(平)》且≥2?7米
】 0.?。25(高)且—≥13米
—
《
】 次要
—。。 : ! 采光面
! ,
【 ≥:8,米
1!0米
— ?≥,8米
— ≥12米
!
》。≥10米
! ≥15米—
— ≥13米
【。
【
》 多层建《筑 ?。
: 主》要
《 ? — 采光面—
!
【
》1.0H(平)
!。
, 》 【。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15°以内]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 !
≥10!米 :
—高层位于《东西北侧:》≥,20米
》
— — 高层位于》。南侧1.0H(【平):且≥23米
! ?≥13米 》。
高【。层位于东西北侧≥】23米
— 】 高》层位于南侧》0.5?H,(平)且≥27【米
【 ,0.25H(高)且!≥13米
—
】
《 次要
! 【 :采光:面
》
— 《
:
?
》 ≥8—米
≥!13米 《
≥10!米
?。
≥15】米
《 ≥13米 !
【
? : , 中高层建筑 【 ,
,
? 主?要
】 》 采光面 【
】
, : : ,
,
?
》 ,
— 0.—5H(?平)且?≥25米
! ≥18》米
0!.5:H(平)《且≥27米 —
: 《≥18米
【 , ,
【 次要 —
《 , 《 :。 采《光面
】
【
】
】
,
—
,
次要采光!面宽度且≥》14米
! ≥18米
】。 次要—采光面宽度且≥14!米
【
】 高层建筑 — ,。
主要 !
,
: ? ,。。 《 采光》面
— , ,
】
》 ,
《
— ,
【
【 0.》5H:(平)且≥27【米
— 0.2》5H(次)≥18】。米
《
】 次要
】
— 《 : ,采,光面:
—
《
—
【。
,
—
: ?
】
! 次》要采光面《宽度且≥1》7,米
【
注1. H(!高)高?层建筑计算》高度H(平)—相对建筑《平均计算高》度H(次)次要【采光:。面建筑计算》高度
— 2.— 南向高层建筑其主!要采光面南偏—东、南偏西方位角】不得超过30—°
《 3. 点!式高层建筑按0.】9,折减计算《但必须大于表中所定!最小值
—
?第十四条 非—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间—距按表2控制
表!2
》
朝!
? 向
【
最
!
》 小
】 间
— 《 距
】。 向
—
《
多(【单)层建筑》
》 高层建筑
! :
— 主要采光面!
:。
》次要采光面
【
主要采光!面 :
次要采!光面
— ,。。
:。 :
《 多(单》)层建?筑
主!要
! ,。。。。 采【光面
》 0.8H(!低):且,
】 — ,≥10米
—
10【米
— 1.《0H(多《)
— 【 且≥15【米
— , ≥15《米
?
】
次要 】
》 , : 采光面! ,。
: -》
8】米 :。
《 ≥11米
! 《≥11?米
—
》
? 高层《
】 — 建筑?
—。 ,主要
【 : : 》 采光面
】 - 》
—- :
≥23!米
≥!17米
【。
:
— 次要》
】。 采】光面 ?
《 -
! -
— : - ?
≥15!米
—
,
注1. H(!多)多(单)层建筑!计算:高度:;H(低)》较低:建筑计算高度
【
《 2. 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工业建》筑等:专业建设项目—的间距控制指标还】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
》 3《.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按100!米计算
】
第十》五 :条当相邻《建筑主要采光—面(正?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
【
: (一)】夹角小于《60:°时最窄处按主【要采光面平行布置】。
】(二)夹角大于【。或等于60°—时最窄处按》主要采光面与—次要采光面布置计】算
《
? 第十《。六条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西】。侧的按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详见本规定表1【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按非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控制详《见,本,规定表2《
》
第十》七 条城市》核心区内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及重要建设】。项目等其具体—方案按?。程序上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定
!
: 第十八 条各类建!筑物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下列规】定控制
【 (》一,)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时应按本】章前:述条款规定的间距】的一半作为》建筑物的离界距【离;拟建多、—。低层建筑位于地界南!侧其主要采光面离】界,距离:不小于其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5米次要采光【面不小于4》。米;拟建《多、低层建筑位于】地,界,东、西、北》侧其主?要采光面离界距离】不小于?其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5米《次要采?光面不?小于4米临界外已有!建筑物未《。退足:规定距离时新建【建筑物?应退足表《1、表2《规定距?离
:。
— (二)拟》建中高层建筑物位】于用地界线南侧【时其:主,要采光面离界距离须!不小:于1:6米其余离界距【。离应:不小于?1,4米:;次要采光面不小】于9米拟建高层建筑!物位:于用:地界线南侧时其主】要采光面离》界距离须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4且不小【于18米其余离【界距离应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4且不小于—。14米;次要—采,光面不小《于11米
! (《三,。)建筑?物与用地界线成夹】角,。时当主要采光—面与地界交角小于6!0度:时最窄处按平—行,布置计算《后退距离《;当夹角《大,于,或等于6《0度时按《。。垂直布置时计—算后退距离
! 《(四)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临道路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小于5米并应】满,足安全的规定
】
第十九! 条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下列要求控》。制
— (一)超【高层建筑其主体的退!让在不低于17【米基础上《超过100米部分】高,度每增加10—米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增加!1米超过200【米,高度部分按2—00米高度进行退让!。
?。 》(二)点式高层建】筑与道路平行—布置时?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2米
! (三)板!式高:层建筑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7米;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
》 ? (四?)高层建筑次要采】光面(次要采光【面宽:度不大于20—米)临街布置时按】点式:高层进行《退让
》 (五【)道路红线宽—度<30米的多【、低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道,路红线?宽度≥30米多【、低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8米
【。 (六)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裙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0米》
(!。七)建筑位于道【。路交叉口上建—筑后退规划道—路切角红线》的距离?。。应按:相邻两条道路—中最宽一条道—路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增加3米的标—准执行
》 :。 ? (八)围墙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低】于3米
— (九【)临街多、》低层建筑其建—筑最突出部分—按多层建筑应退道路!红线:距离进行退让;临】街高层建《筑允许?。建筑:在,应退道路红线—距离上外挑阳台【。及雨篷?。等各种附属》构件该阳台》及雨篷等各种附【属构件?进深不超过2—.1米且其》距,室外地坪高》度不低于6米;【临街梯步《、地:下,室等高出室外地坪】。的各类构筑》物按相应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
?。
第二十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主要出入口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20米其余临街【部分退让不》低于:10米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及商场【其主要入口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低于】12:米 :
— 第二十一条 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其后《退距离应满》足以下规定
【 ? (一)建筑】临街:为带:状绿地及街头绿【地的将绿地边线视为!。道路:红线并按本规定第】十九条退让
! (》二)其它按》用地界线退让
!
? :第二十?二 条高层住—。。宅建筑底《层架空的规定
【
(】一)居住建筑底层】鼓励设置架空层
! (二)!底层架空部分设【置为居民健身—、公:共活动、绿化等【开敞式空间的不【计入容积率
!
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筑层高【应满足以下规定
! —(一)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米—套型建?筑面积?144 平》方,。米以:上的跃层式住—宅其:起居室?(厅)的层高为【户内通高时除外但通!。。高部分?不,得超过该层套内建筑!面积的3《。5%:且高度?不超过7.2米;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 《。。 (二)办公【、酒:店,建筑层高《不应大于4》.9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除:外
【 (三)商业用】房层高不宜大—于5:.9米(含》底层商?业)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除—外
!第二十四《条, 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建《筑面积的《。20%;阳台进深】不,应大于?2.1米低层住宅】、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
—第,二十五条 》。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0?.6米超过部分纳入!容积率计算;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属构件(如》空调板、《花,池、构造板等)【的进深不应大于0】.6:米住宅建筑不允许】设置除结《构构件以《外的附属《构件
《
第二】十六条? 除厨房、卫生【。。间外其他各类房间外!需设置阳《台的该房间进深应】。不小于?2.:7米:;各种?形式阳台外》不得设花池、飘窗】。等附:属构件
—
第二十七!条, 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配—套设施包括绿化、】机动车?停车库?、,非机动车停车库、市!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垃》圾收集点
】
第二十八—条, 停车?位按下表配置
!
》 : , 建筑?类型:
:
计算【单,位
机!动,车
— 非机动车 【
》
:
:
, 《多、低层居》住建筑 《
?。。 车《位/户、车位/百】平方米?
1】.0: ,。。
《 , 2:
!
—高层居住建筑
! 车》位/户、车》位/百平方米
】
? 1.0
】 1.—5
?
:
》
: 行政办公】
—。 车位?/百平方《米,
【1.0
! 2
!
《 商业场【所 :。
? 车位/百平方!米
— , 1.0
! 4
【
《
《 文化》设施
— ?车位/百平方—米
】1.0
—。 5》
?
—
: ?。。 展览馆
—
, 车位—/百平方米》
:
《 1:。.0: ,
: 2》
《
? ,
》 影剧《院
》。 车位/百【座位 ?。
5【.0
【 15 》
《
— 《体育馆
》
车位【/百座位 》
3.0!
5 !
?
?
》 医院》
《 车《。位,/百平方米》
? : 1?.0 ?
,
5 【
?
】 : 公园
【 : 车:位/千平方米用【地面积
》
《 0.5
!。 10
】
注1.】 公园可设置地面】停车位
《
《 2.》 含有?住宅(不含》公,共住房项目)的建设!项目其机动车—位数取1车位/户、!。。1车位/百平方米两!项指标最大值—
【 3. 住宅—项目建设《用地内?地面:可设:置少量临时机动车】位,但不计入停车位【指标;其《它建设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宜超过10—%可计入停车—位指标
【 , 4. —公租房?、限价房、》廉租:房等公?。共住房停车位按每百!平方米0.5—。个配置此类建筑地】。面停车位在满足绿】地率等指标前提【下不超过总停车位】的2:0%
— ? 5. 地下—车库建筑面积与地下!车位数的比值不低于!30平方米(不含机!械停车位)》地下可设置少量【的微型机动车—位
!6. 当地下车【库不能满足车位【要求时可在地下设置!相应数量的机械【停车位城市核—心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总机动—车停车位的》50%其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总机动车停】车位:的25?%,。
《 7. 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设计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可将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
8!. 本指标为相应】建筑形?式的建筑面积须配置!的规划车位数—量控制下限值—
:
《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出入—口布置除《符合:详细:。规划和?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 (一)地下车【库坡道起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7】.5米并不小于【相邻建?筑退:让
?。 》 (二)《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道路红线大于4【0米)两侧严格控制!开设机动车进出口】如特殊?情况确需开》设其开?口,只能接?辅道或非机》。动车道
【 (三—)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宽度不低【于,4米双车道》开口宽?度不低?于7米?
: :。
,
第三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并应右转出车【道出入口距离道路】交叉口(《。红线交点《。)、桥梁隧道坡道起!止线不小于》5,0米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红线交点)的—距离:不小于?70米
—。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二且不低于100】平方:米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按照不低于3!0平方米《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位,于地:面,的部分不低于—50%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不小于20—0平方?米的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场所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
第三十!二条 ?纯居住地块》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千人指标配套】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但其?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规模不超过其总建筑!规模的?8%已兼容商—业用地性《质的居住《用,地不:再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千人指标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 ,
第三十三】条 地下《室设置应《满足以下规定要求】
: (一】)建筑物地下—室的顶?板面不应《高于:室外地?坪0.9《米临街地下室—顶板高于《室,外地坪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规定】。进行退距管理;场地!及,场,地,周边道路有较—大高:差的临城市》道路的地《下,。室允许从后》。退道路红线3米处起!坡设置不大》于30度的绿—化缓:坡该绿?化缓坡对应的—水平投影长度多层】不小于6米(高层】按应退?道,路红线距离进—行退:。让,)且地下室顶板面】不高于该绿化缓【坡起坡处4米此类临!街面地下室其—覆土厚?度不低于1.—5米:;其余离《界部分?内有较大高》差的允许在地下室外!设置绿化缓坡进【行遮挡正负零以下】楼层:应与:地下室严格区分【
— (二)坡—地建筑临街设置的】商业、?住宅:等经营用房其建【筑面积纳入容积【率计算用《。作车库和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三十四《条 规划的公共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时建筑】高度不大《于8米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
】 (一)公共绿【地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不》能配任何设施
【
— (二)公》共绿地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原则上可配—建筑密度不大于3%!。的管理用房或公共配!套设施
《
》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此另有!要求: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
—第三十五《条 除有安全、保】密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建设用地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一侧原则—上不设置围墙确【需,设置围墙的》应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符合以?下规定
《
《 (《一)应采用》通透式?围墙
!。 (二)确需建实体!围墙的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4】米围墙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应种植常绿植物遮挡!墙,体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0?%
】 ,第三:十六条 《。在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各类管道等时应!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并设置—装饰构件以达—到统:一美观的效果以上】设施应避免》暴露于临《街面:
,。
, ,
第三十七!。条 临规划宽度【30米以上道路(含!30米)的住—宅建筑外《立面:设计要?符合以下规定
! (一)】建筑外立《面,不宜设?置开敞?式阳台
】 (二)—有底层商业的—建筑在底层商业部】分宜采用石材作为】外装饰材料
! (三)建】筑顶:部应作?适当:的处理以丰》富建筑立面改—善天际轮《廓线
?
— (四)多层居住建!筑屋:顶应采取坡屋顶形式!
,
(五!)坡:屋顶建筑《在临街面《不得设?置露台
《
》 第三十八—条 建?筑亮化工程》
? : 临城》市主要道路、河流和!位于商业中》心区、中央商—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设置亮—化夜景?工程:
: :
第三—十九条 建筑—色彩
《 《。 建筑色彩应与城!市整体协调统一展现!城市风貌提升—。城市活力;新—建建筑应《考虑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报批《。时采用建《筑渲:染图:并对色?彩及材?质进:行说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