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用【。地规划管理
第六!。条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建筑容量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未制定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
第七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1(详见第15页)!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
第八条 非居住建!筑容量按下表控制】
:
?
【用地性质
】 建筑形式【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 《公,共设施用《地 :
?。 纯商业—建筑(含农贸市【场):
》 ≤?50%?
— ≥1.0
【
【
: 综合楼、】办公建筑《。、宾:馆、酒店 》
》 ≤40%
【
《
【
:
—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疗?养院 ?
,
? 按规范执—行
【。。
》 科研—设计用地
】 : 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
:。
》≤40%
【 ≥1—.5
【
: :
? 工业用地
!
?。 生产《。厂房、?。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
:。
≥40%!
:
≤3【.0
】
?
? : 物流用地
!。 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
≥3!。0%
— ?。≥0.7
—
》
:注特殊地块相关【指标根据本规定【中第:五条执行《
第九条 对未列!入,本规定第八条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
第十条 【。本,规定执行后新出让的!100亩以》上居住用地(含兼容!商业:)必:须配建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幼托设施
》
》 第十一条— 除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拍卖用【地外建筑用》地未达到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如确:。实不能与周边用地整!合只能单独建—。设的按程《序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
第十二【条 不能随意—改变坡?地地形禁止大挖大】填;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认可不得进行地】形调整应按原地【形执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