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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用地《规划管理 —第六:条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建筑容量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未制定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 第七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1【。。(详见第15页)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第八条! 非居住建筑容量】按下表控制》 《 , , 》 用地性质》 建】筑形式 【 建筑密—度, 容积!率 — ! 公共设施用—地 【 纯商业建筑(【含农贸?市场) 》 ≤5【0% !≥,1.0 【 】 综《合楼:、办公建《筑、宾馆、酒店【 ≤4!0% 【 , — ! 医疗卫生用—地, , : 医院、【。疗养院 《 《 按规《范执行 —。。 】 科研—设计用地《。 : : 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 ≤4!0% 【 ≥1.5 【 》 — 工业用地 ! , 生产厂【房、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 》 《。。 ≥40% 【 》 ≤3.0》。 ? , : 》 《物流用地 — 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 — ≥30% — 《 ≥0.》7 】 注特殊》地块相关指标根【据本规定《中第五?条执行 第—九,。条 :对未列入本规—定第八条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 , 《 第十?条, 本规定执行后【新出让的100亩以!上居住用《地,(,含兼:容商业)必》须配建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幼托《设施: : : 第十一条】 除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拍卖用】地外建筑用地—未达到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如确实不能与周【边用地整合只能单】独建:设,的按程序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 ? , , 第十二条 不能随!意,改变坡地地形—。禁止大挖大》填;:。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认可不得进行地!形调整?应按原地《形执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