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用地规!划管理?
,
第六条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建筑容量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未—制定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
第七【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1(详见第1】5,页):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
第:八条 非《居住建筑容量按下】。表控制
—
:
— 用地性《质
》 建筑形式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公:共设施用《地
】。纯商业?。。建筑(含《农贸市场)
【
《 ≤5?0%
》 ≥》1.:0 :
!
《 综合楼《、办公?建,。。筑、宾馆、》酒店
《
》≤40%《
:。
《
?
—
》 , 医疗卫生用地
!
医院、】疗养院
— ? 按规范执行
!
】 ? 科研设计用地【
》 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
:
≤40】%
≥!1.5
》
?。
! 工业用地
】 : 生产厂房、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
≥4!0%
《
》≤3.0
】
【。 物流用地 !
《 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
? ≥3—0%
》 《≥0.7 》
注!特殊地?块相关指《。标根据本规定中【第,五条执行
—第九条 对》未列入本规定第【八条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
第十条 【本规定执行后—新出让的1》00亩以上居住用地!(含兼容《商业)必须》配建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幼托设《施
:
?
第》十一条? ,除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拍?。卖用地?外建筑用地》。。未达到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如确实不能与周边!用地整合只》。能单独建设的—按程:序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
》第十二条 不能【随意改变坡地地【形,禁,止大挖大填》。;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认可不得进行地形调!整应按原地》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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