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用【。地规划?管理
第六—条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建筑【容量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未制定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七】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1(详见第15】页)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第八【条 非?居住建筑容量按下】表控:制
》 ,
? , 用地性质 】
—建筑形式《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 公共设施【用地
】 纯商业建筑—(,含农贸?市,。场)
— ≤50%【
【≥1.?0
《
《 ,
综合!楼、:办公建筑、宾馆、】酒店
!≤4:0%
】 ,
【。。
医!疗卫生用地
】 医院—、疗养院
! 按规范执行
!
【
科【研,设计用地 》
—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
【 ≤4—0%
】 ≥1?。.5
—
?。
?
工业用地!
生产!。厂房、?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
— ≥4》0% ?。
≤3.!0
【
》 : 物流《用地
《
, 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
!。 ≥30《% :。
≥0】.7
【
注》特殊地块《。相关指标根据本【规定中第五条执行
!
第九条 对未列入!本规定第八条—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
?。 ,。第,。十条 ?本规:。定执行后新出—让的100亩—以上居住用》地(含兼《容商业)必》须配建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幼托设施
》
第】十一条 除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拍卖用地外!建筑用地未》达到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如确实不能与周】边用:地整合只能单独【建设的按程序—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 第十二条 —不,能随意改变坡地地形!禁止大挖大》填;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认可不得进行【地形调整应按—原地:。形执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