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用地?规划管理
第【六条: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建筑容量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未制定—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 ,
第七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1(详!见第15页)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
第八条 非—居住建筑容量按下】表控制
】
:
用地【。。性质:。
? ? 建筑形式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公,共设施用地》
【纯商业建筑(含【农贸:市场)
》。
》。≤50% 》
≥1】.0
【
《
—综合楼、《办公建筑、宾馆【、酒店
】 :≤40?%
—。
【
— , 医《疗卫生用地 —
医院】、疗:养院
《
按规范执!行
?
?
》
科研【设计用地
】 ?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
—
? :≤,40%
! ≥1.《5
?
?
! 工业用地
【
》生产厂房、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
—。。
? ≥?40%
】 ≤3.》0
?
》
— 物流用地
】。。
, 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
!≥30%
—。
《 ≥0.7
】
注特】殊,地块相关指标根据】。本规定中第五条【。执行
第九条【 对未列入本规定】第八条?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
第】十条: ,。本规定执《行,后新出让的1—。。00亩以上》居住用地(》含兼容商业》)必须配建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幼托设施
【
》。 , 第十一条 除【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拍?卖用:地外建筑用地—未达到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如:确实不能与周边用地!整合只能单独—建设的按程序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
第十!二条 不能随意【改变坡地地》。形禁止?大挖大填;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认可不得进行—地形:调整应按原地形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