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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用地规》划,管,理 第六条—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建筑容量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未制定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 第》。七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1:(详:见第1?5页)?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第八《条 非居住建—筑容量按下表控制 ! ! 用地性质 ! 《建筑形式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公共《设施用地《 纯商!业建筑(含》农贸市场) 】 : ≤?50%? ? ? ≥1.0》 —。 ? 综合】楼、办公建筑、宾】馆、酒?店 》 ≤4》0,% ?。。 》 , 》 《。 医疗【。卫生用地 【 , ?医院、疗养院 】 按规【范执行 【 ? 【 科研设计用地 】。 , : 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 【 ≤40%— 》 ≥1《.5 】 ,。 工!业用地 】 生产厂房、【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 《 : ≥40% 】 : ≤3.》0 : 》 《 ? :物流用地 》 , 《 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 ? ≥30% ! ≥0】.7 — 注特殊地!块相关指标根据本规!定中第五条执—行 : 第九条《 ,对未列?入本规?定第八条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 第十条 本—规定执行后新出让的!。10:。0亩:。以上居住用地—(含兼容商业—)必须?配建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幼】。托设:施 】 第十一《条, ,除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拍卖用地外建】筑用地未达到—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如》确实:不能与?周边用地整合只能】单独建设的按—程序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 :第十:二,条 :。不能随意改变坡地地!形,禁止大挖大填;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认可?不得进行地形调【整应按原地》形执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