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用地规》划,管,理
第六条—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建筑容量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未制定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
第》。七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1:(详:见第1?5页)?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第八《条 非居住建—筑容量按下表控制
!
! 用地性质
! 《建筑形式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公共《设施用地《
纯商!业建筑(含》农贸市场)
】 : ≤?50%?
? ? ≥1.0》
—。
?
综合】楼、办公建筑、宾】馆、酒?店
》 ≤4》0,%
?。。
》 ,
》
《。
医疗【。卫生用地
【 , ?医院、疗养院
】
按规【范执行
【
?
【 科研设计用地 】。
,
: 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
【 ≤40%—
》 ≥1《.5
】
,。
工!业用地
】 生产厂房、【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
《 : ≥40%
】 : ≤3.》0 :
》
《
? :物流用地 》
,
《 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
? ≥30% !
≥0】.7
—
注特殊地!块相关指标根据本规!定中第五条执—行
:
第九条《 ,对未列?入本规?定第八条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 第十条 本—规定执行后新出让的!。10:。0亩:。以上居住用地—(含兼容商业—)必须?配建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幼】。托设:施
】 第十一《条, ,除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拍卖用地外建】筑用地未达到—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如》确实:不能与?周边用地整合只能】单独建设的按—程序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 :第十:二,条 :。不能随意改变坡地地!形,禁止大挖大填;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认可?不得进行地形调【整应按原地》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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