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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用【。地规划管理 第六!。条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建筑容量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未制定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 第七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1(详见第15页)!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 第八条 非居住建!筑容量按下表控制】 : ? 【用地性质 】 建筑形式【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 《公,共设施用《地 : ?。 纯商业—建筑(含农贸市【场): 》 ≤?50%? — ≥1.0 【 【 : 综合楼、】办公建筑《。、宾:馆、酒店 》 》 ≤40% 【 《 【 : —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疗?养院 ? , ? 按规范执—行 【。。 》 科研—设计用地 】 : 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 :。 》≤40% 【 ≥1—.5 【 : : ? 工业用地 ! ?。 生产《。厂房、?。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 :。 ≥40%! : ≤3【.0 】 ? ? : 物流用地 !。 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 ≥3!。0% — ?。≥0.7 — 》 :注特殊地块相关【指标根据本规定【中第:五条执行《 第九条 对未列!入,本规定第八条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 第十条 【。本,规定执行后新出让的!100亩以》上居住用地(含兼容!商业:)必:须配建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幼托设施 》 》 第十一条— 除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拍卖用【地外建筑用》地未达到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如确:。实不能与周边用地整!合只能单独建—。设的按程《序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 第十二【条 不能随意—改变坡?地地形禁止大挖大】填;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认可不得进行地】形调整应按原地【形执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