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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用【。地规划?管理 第六—条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建筑【容量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未制定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七】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1(详见第15】页)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第八【条 非?居住建筑容量按下】表控:制 》 , ? , 用地性质 】 —建筑形式《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 公共设施【用地 】 纯商业建筑—(,含农贸?市,。场) — ≤50%【 【≥1.?0 《 《 , 综合!楼、:办公建筑、宾馆、】酒店 !≤4:0% 】 , 【。。 医!疗卫生用地 】 医院—、疗养院 ! 按规范执行 ! 【 科【研,设计用地 》 —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 【 ≤4—0% 】 ≥1?。.5 — ?。 ? 工业用地! 生产!。厂房、?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 — ≥4》0% ?。 ≤3.!0 【 》 : 物流《用地 《 , 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 !。 ≥30《% :。 ≥0】.7 【 注》特殊地块《。相关指标根据本【规定中第五条执行 ! 第九条 对未列入!本规定第八条—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 ?。 ,。第,。十条 ?本规:。定执行后新出—让的100亩—以上居住用》地(含兼《容商业)必》须配建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幼托设施 》 第】十一条 除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拍卖用地外!建筑用地未》达到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如确实不能与周】边用:地整合只能单独【建设的按程序—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 第十二条 —不,能随意改变坡地地形!禁止大挖大》填;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认可不得进行【地形调整应按—原地:。形执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