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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建设工程 】  :   (一)—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改变原建筑造【型的外装修、门窗改!建、封闭阳台、搭】建雨蓬和其他—永久性?、,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     (二)!城市道路、过境【。公路、铁路、—机场、港口》、桥涵、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建—。设 【     —(三)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排水》管道及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电力输送线!路、电信《线路、微波通—道,、有线电视等设施】建设 — ,。。 《 ,   (四)城【市河湖?水系整治、水利工】程、防洪工程、水文!标志:建,设 【 , ,。     (—五)城市抗震、防】灾、消防《、人防、园林、绿地!、雕塑及风景旅游区!的建设 】 ,。    —。 (六)集贸市【场、商服《网点、测量标志、交!通设:施,、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 ! 》    (》七):其他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建设】 【 第三】十条 规划部—门要对职责范—。围内审批工程项【目负责并《严格按规划》要,求审批?;参与建设工—程项:目,审查的部门要依照相!应专业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对参?与审查?的方面内《容负责? 《 —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助县(市、》。区)规划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未经市《规划行行《政景管部门委—托无:权审:批建设项目 !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选取》址,和布局?要,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要,附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 : 】 第三十三条 需】要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建设:前要首先向市规划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说明地点和【用地规模  【   规》划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后十五【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情—况复杂的可延—长十:五日对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部《门根据建设工程【的需要核《。定其用地性质、位】置和界限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要在六个月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逾期》未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土地部门不得【办理土地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 , ,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超》过二年未开工建设的!规划:部门要收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地管理】部门要收回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由规?划部门?另,行审:。批建:设, 《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监时《用地要经《规划部门《选址定点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使用手续   】  建设单位【或个人要按照审批】确定的?时,限使用土地使—用期满规划部门要】收回: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管》理部门要收》回用地使用权—不能按期交》回的要在使用期满】。前三个月内办理【续期:手续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须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位置、范围和用地!功能使用土地不得擅!自变更、《出让:和租赁确需》变更、出让》的受让方必》须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重新核发】或,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 , 第三】十八条 —需,要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规划?部门在收到单位【或个人申请后要【在十五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情况复杂【的可延?长十:五日:经审查批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 《第三十?九条 对—有拆迁?任,务(包括自管产)】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划图划—定的:拆迁范围进行—拆除并经《规划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和放线开幕!工手续 ! 第四十条 】 ,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图进行工程设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进行工程设计【 ? 第四十一—条 ?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要按建设工】作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必须按!程序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补!办有关手《续 : 》 :第四十二条 — :各类:建筑工程均由—建设单位提交独具】特色、?不同:风格的立面造型图经!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必—须按经批《。准的建筑造型图施工! 第!四十三?条 《各类工程都须由规】划部门定位放—线方可开工》建设严禁《建设单位和个—人私:自放线建设》工程施工至±时、】地下设施工程复土】前建设单《位和个?人须申请《规划部门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  地下》管线工?程除经规划》部门统一放、验线】外还要在复土—。前进行竣工测量 ! , 第—四十四条 【居住小区或组团内】的配套工程》项目(包括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热力】、给水、供气、【排水、绿地、—雕,塑、道路、环卫【设施等)必》须与主?体建筑?物同时规《划、同?时审批、《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 第四十五】条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二年内有效逾期【。未进:行建设的由规划【部门收回审批文件】或声明作《废 【。     各类】建,。设工程施工要按规划!要求一?次性完?工凡停工时间超过二!年的由规划部门认定!后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六条 【 建设工《程竣工后(含—配套: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向规划《部门提出《。规划验收申》请园林?绿化、人《防、供?水、排?水、供热、环—。保、质检《、环卫等部门要【按各自的管》理内容分别进行验】收 : : 第四十】七条: 经《规划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由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建》设单位和个人据此证!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证【照 《 :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必须【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按】国家规定编制内【容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