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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建:设工程   !  (一)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改变原建!筑造型的外装修、】门窗改建、封闭【阳台、搭建雨—蓬和其他永久—性、: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  : (二)城市—道路、过境公路、】铁路、机场、港口、!桥涵、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建设 》 ?  ?   (三)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排水管道及—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电力输送线【路,、电信?线路、?微波通道、》。有线:电视等?设施建?设 ? 》     (【四)城市河湖—水系整治、》。水利工程、防—洪,工程、水《文标志建设》 】   ?  (五)城市抗震!、防灾、消防、【人防、?园,林、绿地、》。雕塑及风景》旅游区的《建,设 —   —  (六)》集贸市?场,、,商服:网点、测量》标志、?交通设施、》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 【     (七!)其他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建设? , 》 ? ,。。 第三十—条 规划部门要【对职责?。范,。围内审批工程项目负!责并严格按规划【要求审批;参与建】设,工程项目审查—的部门要依照相应】专,业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对参与《审查的方面内—。。容负责 》 】 :。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助《县(市、区)规划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未经市》规划行行政景—管部门委托》无权审批建设—项目 ? 】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选取址《和布局要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要附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 】 第三十三》条 :需要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建?设前要首先向市规划!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说》明地点和用地—规模     !规划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后:十,五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情:况复杂的可延—长十五日对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部门根据建设工!程的需要核》定其用地性质、【位,置和界限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四条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要在六—个月: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逾期未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 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土】地部门?不得办?理土地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 : ,。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超过二?年未开工《建,设的规划部门要收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地管理部门要!收回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由】规划部门另行—审批建设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监时用地要经规划!部门选址定点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使用手续 【    建设单位!或个人要《按照:审批:确,定的时限《。使用土地使用期满规!划部门要收回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管理部门要》收回用地《使用权不能按期交回!的要在使《用期满?前三个月内办理续】期手续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须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位—置、范围和用地【功能使用《土,地,不得擅自变更、【出,让和租赁确需变【更、出?。。让,的受让方必须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重—新核发或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 《第三十?八条 ? 需要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规划部门!在收到单位或个人】申请后要在》十五: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情》况复杂的可》延长十五日经—审查批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 :第,三十九条《 对有拆迁任】务(:包括自管产》)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划图!划定的拆迁范围进行!拆,除并经规《划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和放线开《。幕工手续 — , 《 第四十条》 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图进?行,工程设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进行工程设计 ! :第四十?一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要按!建设工作《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必【须,按程序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补办有!关手续 ! 第?四十:二条 《 ,各类建筑工》程均由建设单位提交!独具特色《、不同风格》的立面造型图—经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必《须按经批准的—。建筑造型图施工【 : , , : 第四十三条 】 各类工程都须】由规划部门》定位放线方可—开工建设《严禁建设单位和【个人私自放线建【设工程施工至±时】、地下设施工—程复土前建设单【位和个?。人须申请《规划:部门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    地下【管线工程除经—规划部门《统,一放:、验线外还要—在复土前进行竣工测!量 ? : 第四十四条! , 居住小区—或组:团内的配《套工程项目(包括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热力—、,给水、供气》、排水、绿地、【雕塑、道路、环卫】设施等)必须与【主体建筑物同时【规划:、同时审批》、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二年内有—效,逾期未进行》建,设的由规划》部门:收,回审批文件或声【明作废 — , ?  :   各《类建设工《程施工要按规划【。要求一次性完工凡停!工时间超过二年的】由规划部门认定后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含配套《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向规【划部门提出规划验收!申请:园林:。绿化、?人防、供水、排水、!供热、环保》、质检、环》卫等部?门要:按各自的管》理内容分别进—。行验收 》 ? 第《四十七条 — ,经规划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由,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建设单《位和个人据》此,证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证?照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必》须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按—国家规?定编制内《容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