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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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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旧》区,改造和新区》开发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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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旧城改造》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成片进!行严格限制零—星插建要实行土地开!发权竞?争招标引导》和鼓励向城市周边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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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要根据地形特点合!理规划绿化用地新】区开发的绿化—用地不应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城改造》区的绿化《用地不?应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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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旧城区的【(南起站前路—以北西?起长青路以东北【起沿江路《以,南东起杏《林路以西)》棚户(含《二层以下)不—得,。随意新建《、扩建和翻建确属】。。危房需要翻建—的必须经规划—部门认定为有房【。屋证照并经批准后方!可原地、原》面积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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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原,有住宅?和公:共用:房等类房屋改作商服!。用房必须经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其:它,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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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旧城区要《严格控?制新建污染的—生产性项目城—市规划已《确定迁出的企—业不得在原》地改造、《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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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在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和教】育、:体,育、卫生、文化【、交通、园林—绿化等?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与用地功能不—相符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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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原有建【。筑物加?层接建工程必须服从!。城市统一《规划经市《级以上技术鉴定部门!鉴,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后方可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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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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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多层建筑《与相邻住宅》、教室、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病房的!日,照间距要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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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南北朝向!(,方位角小《于南偏东、偏西4】5度:)的建筑与其—南侧建筑的日照间距!新区开发纵墙与【纵墙为?2.0倍南侧建【筑檐高?旧城区改造为1【.8倍南侧建筑的】檐高计算间距—小于15米按15】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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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东西朝向》。。(,方位角大于或等于南!偏东、偏西》。45度?)的建?筑与其东、西侧建】筑的日照《间距纵?墙与:纵墙不小《于东、西侧建筑檐高!的1.0倍以—。相邻较高的建筑【计算计?算,间距小于12米【按12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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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建》筑纵墙与山墙—相对间距任何朝【向,五,层(含五层)—以上不小于1—5米五层以下不【小于1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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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建筑山【墙与:山墙相对间距两侧】有窗的不小于8【米一侧有窗的不小】于6:。米无窗?。的不小于4》.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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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山墙与】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四)!的规定确《定后并增加山墙宽】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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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高,层(含超高层—下同)建筑与高【层建筑高层与—多层建筑日》照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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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高层建筑的纵墙与北!侧建:。筑(方?位角小?于南偏东、偏西4】5度)的相对—间距为高层建筑【檐高的2/》3、计算间》。距不足4《3米按43米确定】。超过60米按60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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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高层建筑的!纵墙与其它朝—向的建筑相对间距】为高层?建,。筑檐高的《1/2、计》算间距不《。足24米《按24米《确定超过50米按5!0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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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高层建筑山【墙与北侧建筑纵墙】相对间距(方位角】小,于偏东、偏》西45度)按本【条(二?)执行与其它—朝,向的建筑相对—间距不应小》于13?米
】 《 (四)》高层建筑裙房及其】联体:多层部?分与其他建筑的日】照间距按二十—条有关条款计算但山!墙与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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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点式建筑或】塔,式建筑?的墙面宽度》不,大于20米》的与其相临建筑的】间距按?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确定后减少】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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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的檐高为室外自】然,地面到檐口》上缘或女儿》墙顶端的垂直高度】(不含坡屋》顶或屋顶突出物【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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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各类!建筑的临《。街台阶、采光—井、橱?窗、门?斗和距室外地—坪高3米以下的阳台!挑檐:板等:突出部分不》得超过规划》。确定的控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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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城市干道两侧!建筑物突出部分外缘!距,道路:红线不小于8—米次干道不小于5】米其它道路不小【于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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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大型】公共建筑必须按照】使,用功能和容纳人【数在道路红线外依】照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留:有足够面积》的人流?集散场地《和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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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新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靠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有效《的技术?措施:并在领取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与相邻建筑】物的产权人签订有】关,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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