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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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旧区改造!。和新:区开:发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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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旧城改造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成片!进行严格限制零星】。插建:要实行土地开发【权竞争招标引导和鼓!。。励向城市《周边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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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要根据地】形特点合理规划绿化!用地新区开》发的绿化用》地不应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城改:造区的?绿化用地不应—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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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旧城区《的(南起站前路以】北西起长青路以【东北起沿江》路以南东起》杏林路以西)棚【。户(:含二层以《。。下):不得随意新建、【扩建和翻建确属危房!需要翻建的必须【经规:划部门认定为—有房屋证照并经批准!后方可原地、原【。。面积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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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原有—住宅:和公共用房等类房】屋改作?商服用房《必须经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其,。。它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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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旧城区要!严格控制新建污染】的,生产性项目城市规】划已确?定,迁出的企业不—得在原地改造、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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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在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和教育、体】育、卫?生,、,。文,化、交通、园林绿】化等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与用地!功能不相符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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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原有建筑物加层】接建:工程必须服从城【。市统一规划经—市级:以上技术鉴定部【门鉴:。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后?。方可接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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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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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多层建—筑与相邻住宅、教室!、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病房的日照【间距要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南北朝!向(方位角》小于南偏东、—偏西45度)的建】筑,与其:南侧建筑的日照间】距新区开发纵墙与】纵墙为2.0倍南侧!建筑檐高旧城—区改:造,为1.8倍南侧建筑!。的檐高计算间距【小于15米按15】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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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东西!朝向(方位》角大于?。或等于南偏东、【偏,西45度《。)的建筑与其东【、西侧建筑的日照间!距纵:墙与纵墙不小于东、!西,侧建筑?檐高的1.0倍【以,。相邻较高的建—筑计算计算间—距小于12米按12!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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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筑纵墙与山墙相】对间距任何》。朝向五层(含五层】),以上不小于15米五!。层以:下不小于12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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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筑山墙与山墙相【。对间:距两侧有窗的不【小于8米一侧—。有窗的不小于6【米无窗的不小于4】.5米 《
【。 (五)】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山墙与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四)的《规定:。。确定后并《增加山墙宽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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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高《层(含超高》层下同?),建筑与高层建筑【高层与多层建—筑日照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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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高层建—筑的纵墙与》。北侧建筑(方位【角,小于南偏东》、,偏西45度)的【相对:间距:为高层建筑檐高的】2/:3、计算间距—不足:43米?按43米确定超过6!0米按60》米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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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高层建?筑的纵墙与其—它朝向的建筑—。相对间距为高层【建筑檐高的1/2】、计:算间距不足24米按!24:米确定超过5—0米按50米确【定,
【 《 (三)高层建筑!山墙与北侧建筑纵墙!相对间?距(方位角小于【偏东、?。偏西4?5度)按本》条(二)执行与其它!朝向的建筑相—对间距不应小于【1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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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高层建筑裙!房及:其联体多层部分与其!。他建筑?的日照间距按二十条!有关条款《计算但山墙》与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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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点式建筑或塔式建!。筑的墙面宽》度不:大,。于20?米的与?其,相临建筑的》间距:按,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确定后】减少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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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的檐高为室外自然!地面到檐口上缘或女!儿墙顶端的垂—直高度(不含—坡屋顶或屋顶突【出物的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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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各类建筑【的临街台阶、采光井!。、橱窗、《门斗和距室》外地坪高3米以下的!。阳台挑檐《板,等突出?部分不得超》过规划确定的—。控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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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城市干道两侧】。建筑物突出部分【外缘距道路红—线不小于8米次干道!不小于5米其—它道路不小于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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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大型公共《。建筑必须按照使用】功能和?容纳人数在道路红线!外依照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留,有足够?面积:的人流集散场—地和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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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新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靠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有效的】技术措施并》在领取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与相邻》建筑物的产权人签订!有关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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