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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
》第十四条 》城市旧?区改造和新》区开发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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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旧城》改造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成片:进行:严格:限制零星插建—要实行土地开发权】竞争:招标引导和鼓励向】城市周边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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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要,根据地形特点—合,理规划绿化用地【新区开发的绿化用】地,不应: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城改!。造区的绿化用地【不应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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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旧城区的(南起站!前路以北西起—长青路以东》北起沿江路》以南东起杏林路【以西)棚户(含二层!以下)不得随意【。新建、扩建和翻【建确属危房需—要翻建的《必须经?规划部门《认定为有房屋证照并!经批:准后方可原》地,、原面?积翻: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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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原《有住宅和公共用房等!类房屋改作商服【用房:必须经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其它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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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旧,城区要?严,格控制新建》污染的?生产性项目城—市规划?已确定迁出的—。企业不得《在原地改造、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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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在【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和教?育、体育、卫生、】文化:、,交通、园林》绿化等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与用地?功能不相符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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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原有?建筑物加《层接:建工程必须服从城】市统一规划经市级以!上技术?鉴定部门鉴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后方可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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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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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多层《建筑与相邻住宅【、教:室、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病房的日照!。间距要符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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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北朝—向,(方位?角,小于南偏东、偏【西45度)的建筑与!其南侧建筑的日照间!距新区开发》纵墙与纵墙为2【.0倍南侧建筑檐】高,旧城区改造为1【.8倍南侧建筑的】檐高计算间距小于1!5米按15米确【定
】 (二)!东西:朝向(?。。方位角大《于或等于《南偏东、偏西45】度)的建筑与其东】、西侧建筑》的,日,照,间,距纵:墙与纵墙不小于【。东、西侧建筑檐【高,的1.0倍以相邻较!高的:建筑计算计》。算间距?小于12米按12】米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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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筑纵墙与山墙!相对间距《任何朝?向五层(含五层【),。以上不小于》。15米五层》以下不小于1—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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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建筑山墙与】山墙相对间距两【侧有窗的《不小于8米》一侧有窗的不—小于6?米无窗的不小于【4,.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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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山墙!与,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四)的规》定确定后并增加山墙!宽,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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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高层(含【超高层下同)—建筑与高层》。。建筑:高层与多层建筑【日照: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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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高层建筑】的,纵墙与北侧建筑(】方,位角小?于南偏东、》偏西45度)的相对!间距为高层建—筑檐高的2》/3、?。计算间?距不足43米按43!米,确定超过60米按6!0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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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高》层建筑的《纵墙与其它朝向的】建筑相对间距—为高:。层建筑檐高的1【/2、计算》间距不足24米【按,24:米确定超过》5,0米按50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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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高层建【筑山墙与北侧建筑】纵,墙相对间距》(方位?角小于偏东》、偏西?45度)按本—条,(,二)执行与其它朝】向的:建筑相对间距不应】小于1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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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高层建筑裙房【及其联?体多层部《分与:其他:建筑的日照间距按二!十条:有关条款计算但山】墙与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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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点式!建筑或?塔式:建筑的墙面》宽度:不大于20米的与其!相临建筑的间距按】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确定后《。。减少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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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的檐高为《室,外自然?地面到?檐口上缘或女儿【墙顶端?的垂直高《度(不含坡屋顶或】屋顶突出物》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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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各类建筑的临街!台阶、采光井、橱】窗、门斗和距室外地!坪高3米以》下的阳?台挑檐板等突—出部分不《得超过规划确定的控!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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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城市】干道两?侧建筑物突出部分外!缘,距道路红线不小于8!米,次干道不小于—5米其?它道路不小于3米】
】 :。 (二)大型】公共建筑必须按【照使用功能和—容纳人数在》道路红线外依照【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留有足够面积的人】流,。集,。散场地和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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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新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靠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有效的技术》措施:并在领取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与相邻《建筑物的产权人签订!有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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