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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 第五条《 佳木斯市》。城市总?体规划由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技术鉴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  :  其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由所在地县—(市)、郊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助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技术鉴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   】  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 ? ? 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要坚【持高:标准:、高起?点立足当前面向未】。来统筹兼顾综合布局!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需要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建设标准、定额!。指标既?要与本?地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要《有相应的超前—性 ? — ? , 第七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各项规!。划必须与总体—规划相一致 】 ! 第八条《 编:制分区规划要—明确土?地使用?性质、环境》功,能、居?住人口分布、容量】控制指标、公—共设施分布、主次】。干道红线位置及标】高、停车场、广场位!。置和:控制范?围、绿地等特殊【地段用地界》。限、:地下设施位置—、管路走向、管径】等同:时要充分考虑区际】。间,道路、管线等埋设】标,高的互相协》调 】 —第,。九条 编制详细规划!。。。要,明,确,作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的空》间布局及竖》向,规划和景观设—计;明确功能分区、!配套设?施,建设位置、经—济定:额,指标、工程管线等】和满足特殊要求【的有关规划设计【 ? ? 》 :第十条? 对:于城:市规:划特别需要的地【段,及由于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实施的规划【。项目要编制规划预留!用地:确定:性质实施控制— ? 】。。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规划要确定城【市中心?区控:制建设区和》一般地区的建筑容量!逐步减少旧城区的人!口密度和建》筑密度改善》城市:环境: , —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规划要对】历史文物、古迹和】体现城市风貌的保护!性建筑、街道、街坊!、广场?和其他建筑物的【改造和?保,护提出规划要求并】规定保护范围重要】地段要?由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改造和?保护办法 — 【。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