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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 第《五条 佳木斯市【城市总体《规划由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技术》鉴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   其》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由所在地县(市】)、郊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助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技术鉴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 :   —  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 【 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要坚持高标准!、高起点立足当【前面:向未来统《筹兼顾综合布局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需要】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建设》标准、定额指—标既要与本地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要有相《应的超前性 ! , 【 第:七,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各《项规划必须与总体】规划相?一致 ! 第八】条 编制分区规【划要明确土》地使:用性质、《环境功能《、居住人口分—布、容量《控制指标、公共设施!分布:、主次干《道,红线位置《及标:高、停车场、—广场位置《和控制范围》、绿地?。等特殊地段用—地界限、《地下:设施位置、管路走】向、管径《等同时要充分考虑】区际间?道路、管《线等埋设标高的互】相,协调: , ! 第九条 【编制详?细规划要明确作【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的空间布局及竖!。向规划和《景观设计《;明:确功:能分区、配套设施】建设位置、经济【定额指标《、工程管线》等和满足特殊要求的!有关:规,划设计 — , 【 第十条 对【于城市规《划特别需要的—地段及由于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实,。施的规划项目要【编制规?划预留用地确—定,性质实施《控制 ? , 《 ?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规划—要确定?城市中心区控—制,建设:区和一般地区的建筑!。容量逐步减少—旧城区?的人口密度和建【筑密度改《善城市环境》。 —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规划要!对,历史文物《、古迹?和体现城市》风貌的保护性建筑】、街道?、街坊、广场和【其他建筑物的改造和!保护提出规划—要求并规定保—护范围?。重要地段《要由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改造和!保,。护办法 】 ,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