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动 — 力
【
《
13.1》 一般规定
【
13!.1.1 —锅炉房、《压缩空气站及—其管:道系统设计方案【应,。根,。据安全、环保及节】能减排等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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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 供热方!。案,应根:据全厂用热负荷【的特:点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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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 热?源,的,选择:应根:。据厂区所《在地:区供热规划》确定:宜,。采用:区域集中供热—或工厂余《热外部供《热,不能满足所需热负】荷时可自《建锅:炉房
】13:.1.?4 : 木浆粕《和竹浆粕工》厂应设置余热—发电机组热电—车间应靠近碱回收车!间布:。置
13!.1.5 锅炉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压缩?空气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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