纤维素纤维用浆粕工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39-2015 建标库

13.2      

13.2.1  热负荷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热负荷应包括生产工艺、供暖通风和生活负荷;

    2  设计热负荷宜在绘制出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并应计入各项热损失、锅炉房自用热量和可供利用的余热量后经计算确定;

    3  应根据用热负荷、参数特点,综合热源设备的蒸汽参数确定供热蒸汽参数。

13.2.2  锅炉设备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容量相同的锅炉,宜选用同一制造厂的同型设备;

    2  锅炉台数和容量,应根据设计热负荷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不宜少于2台;

    3  除灰渣系统的选择,应根据锅炉排渣方式、烟气净化系统的型式及其灰渣特性、交通、环保、灰渣综合利用及节水、节能要求等因素确定。

13.2.3  供热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力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根据生产、供暖通风、生活小时最大耗热量和管网损失,经计算确定;

    2  当用汽有特殊要求或用汽参数不同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蒸汽干管采用单管、双管或多管系统;

    3  厂区的热力管道,宜采用地上敷设;

    4  当各种用汽负荷需要的参数不同时,宜经分汽缸分别设置支管、减温减压装置和独立的安全阀,各安全阀的排汽管应分别接至室外;

    5  热力站内的减温减压装置宜设置备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