纤维素纤维用浆粕工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39-2015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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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一般规定

13.1.1  锅炉房、压缩空气站及其管道系统设计方案应根据安全、环保及节能减排等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3.1.2  供热方案应根据全厂用热负荷的特点,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3.1.3  热源的选择应根据厂区所在地区供热规划确定,宜采用区域集中供热或工厂余热,外部供热不能满足所需热负荷时,可自建锅炉房。

13.1.4  木浆粕和竹浆粕工厂应设置余热发电机组,热电车间应靠近碱回收车间布置。

13.1.5  锅炉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压缩空气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