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 动 ! 力:
》
:
13.1 】 一般规定
!
13.1】.,1 锅炉房、【压缩空气站》及其管道系统设【。计方案?应根:据安全、环保及节能!减排等?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
1?3.1.《2 供热方—案应根?据全厂用热负荷的特!点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3.1.》3 热《源的选择应》根据:厂区所在地区供热】规划确定宜采用区】。域集中供热》或工厂?余热外部供热不能满!足所需热负荷—时可自建锅炉房
】。。
《
13.1.4【 木?浆,粕,和竹浆粕工厂应设置!余热发?电机组热电车—间应靠近碱回收车】间布置
《
1—3.1.5 锅】炉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压缩空气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的有关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