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动 力
13.1 一般规定
13.1.1 锅炉房、压缩空气站及其管道系统设计方案应根据安全、环保及节能减排等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3.1.2 供热方案应根据全厂用热负荷的特点,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3.1.3 热源的选择应根据厂区所在地区供热规划确定,宜采用区域集中供热或工厂余热,外部供热不能满足所需热负荷时,可自建锅炉房。
13.1.4 木浆粕和竹浆粕工厂应设置余热发电机组,热电车间应靠近碱回收车间布置。
13.1.5 锅炉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压缩空气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