纤维素纤维用浆粕工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39-2015 建标库

11.3      

11.3.1  工厂内应采用分流制排水系统。

11.3.2  排水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废水设计排水量应为连续排水量和同时发生的最大小时的间断排水量与未预见排水量之和,未预见排水量宜按连续排水量和同时发生的最大小时的间断排水量的5%~10%计算;

    2  生活排水设计排水量宜按生活给水最大小时流量的90%计算;

    3  雨水排水量的计算采用当地或相邻地区的暴雨强度公式计算确定。厂区雨水设计重现期P值宜采用1a~3a。处于低洼地区的厂区根据危害程度,设计重现期可提高至3a~5a;屋面雨水设计重现期P宜采用2a~5a。

11.3.3  生活污水、含油废水及锅炉冲渣废水应单独预处理后再排入排水系统。

11.3.4  厂房内生产废水宜采用暗沟排放,沟道应靠近设备排出口,转弯处及支沟道接入处应设置活动盖板,方便疏通。排放腐蚀性废水时,沟道应采取防腐措施。

11.3.5  厂房外排水宜选择管道排放,排水管道应根据废水性质选择管材,宜采用埋地塑料管、排水铸铁管、承插混凝土管或钢筋混凝土管。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加装格栅,含有细小纤维的废水应处理后方可排入排水系统。

11.3.6  室内排水管道不得穿过建筑物结构变形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