纤维素纤维用浆粕工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39-2015 建标库

11.2      

11.2.1  给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设计应满足工厂生产、生活和消防对水量、水质、水压的要求;

    2  给水系统可分为生产用水给水系统、生活给水系统及消防给水系统;

    3  工厂总用水量应包括生产总用水量、生活总用水量、管网漏失水量、未预见水量及重复使用水量;当设有自备水处理站时,还应满足水处理站自用水量,自用水量应按采用的水处理工艺通过计算确定;

    4  生产总用水量应包括工艺生产车间及配套公用工程车间的软化除盐水量、冷冻水量等用水量;小时变化系数宜按1.5~2.0确定,生活总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确定,未预见水量宜按生产总用水量和生活总用水量之和的10%计算,管网漏失水量宜按生产总用水量、生活总用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的5%~10%计算,重复使用水量应为工艺重复用水量和循环冷却水量之和;

    5  给水重复利用率不应低于80%;

    6  给水水压应根据工艺要求、厂区布置及消防要求通过计算确定;

    7  厂区总进水,车间和主要用水工序应设置水量计量设施。

11.2.2  生活饮用水宜采用城镇市政自来水。当采用自备水厂作为生活饮用水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

11.2.3  生产用水宜采用自备水厂供水。自备水厂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的有关规定,生产用水可不做消毒处理。

11.2.4  软化水、除盐水水质应满足工艺生产要求。制水工艺的选择应根据原水水质、用水水质、地区情况经技术经济分析后确定。

11.2.5  软化除盐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GB/T50109的有关规定。

11.2.6  生产给水管道材质的选择,应根据输送水质、使用性质、防火和抗震要求及区域管材供应情况选用。埋地的生产给水管道宜采用塑料给水管、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球墨铸铁给水管或经防腐处理的钢管;架空给水管道宜采用塑料给水管、塑料和金属复合管、内外壁热镀锌钢管、不锈钢管或经防腐处理的钢管。

11.2.7  厂区给水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给水管道的平面布置和埋深应根据工厂地形、总平面布置、车间用水负荷、土壤冰冻深度、地质及施工条件综合确定;

    2  室内给水管道宜沿建筑内墙架空明敷,室外架空管道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3  给水管道不应穿过设备和建筑物的结构基础,在特殊情况下必须穿过时应采取保护措施;给水管道不宜穿过建筑物的结构变形缝,必须穿越时应设置补偿管道伸缩和剪切变形的装置;

    4  给水管道不应穿越高低压变配电室及控制室;

    5  室外低压消防给水管网宜与生产水管网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