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建筑防火、防爆、防腐蚀
10.3.1 主要生产车间和仓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本规范附录B执行。
10.3.2 主要生产车间应采用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厂房的耐火等级及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
10.3.3 厂房内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车间应用防火墙隔开;防爆区域内用于分隔防火分区的防火墙,应同时为防爆防护墙。
10.3.4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10.3.5 氯气计量间应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次氯酸钠制备间及其控制室宜独立设置,或设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
10.3.6 蒸煮、漂白和碱回收以及化学品制备有腐蚀性介质作用的生产厂房及储罐区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设备基础、地沟和地坑、构件表面以及门窗和屋面,防腐蚀措施应根据腐蚀性介质的类别、性质、浓度及作用情况综合选择;当局部受腐蚀性介质作用时,应采取局部防护措施;
2 受硫酸、盐酸、氢氧化钠、二氧化氯、芒硝和氯酸钠等腐蚀性介质作用的地面,可采用耐酸(碱)块材面层;受钠、镁的硫酸盐等固态盐和氧化钙等介质作用的地面,可采用防腐蚀耐磨涂料和聚合物水泥砂浆等整体面层;
3 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砌体结构的表面应采用防腐蚀涂层;防腐蚀涂料的面涂料,当用于碱性介质环境时,宜选用环氧涂料;当在水泥砂浆或混凝土表面上时,应选用耐碱的底涂料;
4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有关规定。
10.3.7 控制室和配电室不得直接布置在有腐蚀性液态介质作用的楼层下,其出入口不应直接通往产生腐蚀性介质的场所。
10.3.8 厂区内的建(构)筑物基础宜进行防腐蚀防护处理。
10.3.9 有腐蚀性液态介质的厂房,应有防止腐蚀性液态介质渗入地表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