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结构形式和构造
10.4.1 厂房的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和《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有关规定。
10.4.2 抗震设防地区的建(构)筑物的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及《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类别及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有关规定。
10.4.3 厂房结构的设计荷载应按工艺和设备要求确定,地面、楼面荷载尚应满足设备运输、安装、检修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
10.4.4 主要生产车间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或排架结构。附属设施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10.4.5 储罐及塔类设备基础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塔型设备基础设计规范》SH/T 3030和《石油化工钢储罐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SH/T 3068的有关规定。
10.4.6 厂房及附房的结构防腐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