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项目?稽察
第五条! 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设立佳木斯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人员办公室依【法任免并派出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及助理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第?。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客观公正事【实求:是的原则稽察特派员!同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七条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 (?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 (二)《。监督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 (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
(—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 (》五)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暂行办法规定!依法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稽察特派员根据稽】察计划?。和,需要开?。展稽察工作进—行,稽察时应当于5日前!通知:被稽察?单位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开展稽察的应—当经: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批准
《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一)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跟踪监测;
! (二)听—取被稽察单位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 (三)》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进入重点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内?容、招标投标以及】工程建设等有关情】况;
—。 (五)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资金和《材料、设备等状【况向参加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个人了【解情况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出说明;
】 (六)》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情况;向!银行了解《被稽察单位》由国家、《省、市出资》、融资的资金—使用:情况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会同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项稽察】或者进行全过—程稽察
第九条 !稽察特派员》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察单!位提出异议的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应当复核
第十】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重点!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
【 ,(,二,)重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以及工—程,建设等有关情况【的分析评价;
】 《(三)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工程!建设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
【 (四《),重点项目存在—的问题以及处理建议!;
(五!)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提出专题报告】
: ? ,(一)可能危急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的;
! (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可能: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
】(四)?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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