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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项目【稽察:。 ? 第:五条 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设立佳木》斯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人:员办公室依法任【免并派?。出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及助理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 第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客观公正事实【求是的原则稽察【特派员同《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 第七条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     (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     》(二)监督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     (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 ,  : (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  :  (五)》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暂?行办法规定依法【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第八条 稽察特派!员根据稽察》计划:。和需要开展稽察工】作进行稽察时—应当于5日》前通知被稽》察单位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开展稽察】的,应当经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批【。准 : 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跟】踪监测; —   ? (二)听取被稽察!单位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     (—三):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四《)进入重《点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内容、?招标:投标:以及工?程建设等有》。。关情况;   】  (?五)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资金《和材料、设备—等状况向《参加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个?。人了解情况》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出说明《; :  :。   (六)—。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情况?;向银行了解被稽察!。单,位由国家、省—、市出资、融资的】资金使用情况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会同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项:稽察或?者进行全过程稽【察 第九条 【稽察特派员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察单位提出异】议的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应【当复核 《 第:十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重点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     (二】)重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以及工程建设等【有关情况的分—析评价?;     (三!)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工《程建设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 —    (四)重】点项目存在的问题以!及处理建议; 】 ,   ?(五)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提【出专题报《告     (】一)可能危急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的;—     —。(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可能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     (四!)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