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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项目稽《察 第五条】 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设立佳木斯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人员办!公室依法任》免并派出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及助理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第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客观公正事实求!是的原则稽察—特派员同《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 第七条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    (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   (二》。)监督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   ?  (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    (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     (五)】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暂行办】法规:定依法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稽察特派员根—据稽察计划和需要开!展稽察工《作,进行稽?察时:应当于5日前通知被!稽察单位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开—。展稽察的应当经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批准 ? 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一)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跟?。踪监测;   】  (二)听取被稽!察单位?。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    (三)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四)【进入重点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内《容、:招标投标以》及工程建设等有【关情况?。;     (】五)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资金和材—料,、设备等状况—向,。参加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个人了解情!况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出说明!; :。     (六)】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情况;!向银:行了解?被稽察?单位由国家、省、】市出资、融资的资金!使用情况《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会同】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项稽察或【。者进行?全过程稽察 第】九,。条 :稽察特派《员,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察单!位提出?异议的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应》当复核 《 第十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重点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    — (二?),重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以及!工,程建设等《有关情况的分—析,评价:;    — (三)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工程建设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     【(四)重点》项目存在的问—题以及处《理,建议;  —   (五)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提出专题报】告   》  (一)可—能危:急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的:;     【(,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   (三)可【。能,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     (!四)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