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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项:。目稽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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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设立佳木斯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人员办公室依法任】免并派出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及助理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第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客观【公正事?实求:是的原则稽察—特派员同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七条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 (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 ?。 (二)监督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五!)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暂《行办法规定依法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稽:察特派员《根据:稽察计划和》需要:开展稽察工作进行稽!察时应当《于5日前通知被稽】察单位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开展稽察的】应当经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批准
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一)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跟踪?监测;
— (《二)听取被》稽察单位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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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四—)进:入重点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内容、招《标投标以及》工程建设等有关【。情况;
》 , (五)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资金】和材料、设备等状况!向,参加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个人了解《情况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出说》。明;
【 (六)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情况;向银行了解被!稽察单?位由国家、省、【市出资、融资的资】金使用情况》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会同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项稽《察或者进行全过程】稽察
第九—条 稽察特派员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察单位】。提出异议的》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应当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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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重点!。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
》 ,(二:)重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以及工《。程建设等有》关情况的分析评【价;
《 : (三)》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工:。程建设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
(!四)重?点项目?。存,在的问题以及处理建!议;
【 (五)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提出【。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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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能危急》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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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 (:三)可能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
— (四)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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