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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项》目稽察
【第五条 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设立佳《木斯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人员办公】室,依法任免并派出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及助理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第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客》观公正?事实求是的原则稽察!特派员同《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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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 (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监督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 , (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 (: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五)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暂行【办法规定依法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稽察特派员》根据稽察计》划和需要开展稽【察工作进行稽察时应!当于5日前通知被稽!察单位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开展稽》察,的,应,当经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批准
《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跟踪监—测;
【。 (二)听取被【稽察单?。位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四)【进入:重点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内容、《招标投?标以及工程建设【等有关情《况;
(!五)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资金和材料!。。、设备等状》况向:参加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个人了解情况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出说明;
【 (六)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情况》。;向:银行了解被稽—察单位由《国家、省《、市出资、融资的资!金使用?情况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会同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项稽察或者进行全】过程:稽察
第九条【 稽察特派员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察?单位提出《异议的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应当复?。核
第十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重点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
! , :(,二)重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以及工?程建:设等有?关情况的分析评价】;
【(三)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工程建设《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
— ?(四)重点项目存在!的问:题以:及处理建议》;
— (五?)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提出专—题报告
》。 (一)【可能危急《。。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的?;
》。 (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可:能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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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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