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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项目稽察 】第,五条 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设立佳】木斯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人员!。办公室依法》任免并派出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及助理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 第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客观公正!。事,实求是的原》则稽察特派员—同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七条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  (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监督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  :  (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 (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  :  (五)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暂行办法规定依法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稽》察特派员《根据稽察计划和【需要开?展稽察工作进行【稽,察,时应:当于:5日前?通知被稽察单位【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开展—稽,察的应?当经: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批准 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一》)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跟踪监测; 】。   ?  (?二)听?取被稽察单位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   (三)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进入重点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内】容,、招标投标以及工】程建设等有关情况;!     (五)!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资金和材料】、,设备等?状况向参《加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个人了解情】。况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出说明;【     (【六,)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情况;向银行【了解被稽察单位由国!家,、省、市《出资、融《资的:资金使用情况—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会同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项!稽,察或者进行全过程稽!察 第九》条 稽?察特派员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察单位提出】。异议:的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应当复【核 第十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重点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 !   ?  (?二)重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以及工程建设等【有关情况的》。分析评价;  】   (《三):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工程建《设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   】  :(四)重点项目存】在的:问题:以,。及处理建议》; :     (五)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提出专【题报告 》  :  (一)》可能危急《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的;    ! (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     (三)】可能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   》  (四)》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