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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项目稽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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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设立?佳木斯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人员办公—室依法任免并—派,出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及助理】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第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客观公正事实【求是的原则稽察特派!员同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七》条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 《(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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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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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 《。(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 (五)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暂行办法规定【依法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稽察!特派员根据稽察计】划和需要开展稽【察工作进行稽察【时应当于5》日前通知《被稽察单位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开展稽】察的应当经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批准
【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跟踪》监测;?
《。 (?二)听取被稽察【单位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 《。(三)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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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进入重点》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内容、招标》投标以?。及工程建《设等有关情况;【
? ?。(五)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资金和材料、!设备等状《况向参加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个人了解》情况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出说明;
! (六)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情况—。;向银行了解被稽】察单位由《国,家、省、市出资、融!资的资金使用情况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会同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项稽察或者进!。行全过程稽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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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稽察特【派员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察单位提【出异议?的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应当【复核
第十—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点《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
— (二—),重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以及工《程建:设等有关情况的分析!评价;
【 (三)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工程建设【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
!。 (四)重点项目】存在的问《题,以及处理建》议;
】(五)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提出专题报告—
: ? (一)可能危【急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的;
】 (《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 (三)可能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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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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