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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水事纠纷—的处理和执法监【督 第三【十二条 发生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解本乡(镇)!的水事?纠纷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水事纠—纷、配合司》法、公安机关查处破!坏水工程的案件 】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行政监督检!查制:度对违反有关水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 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    水》。行政:监督:。执法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