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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水事?。纠纷的处《理和执法监督— 第三—十二条 发生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解本乡—(镇)的水事—纠纷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水事《纠纷、配合司—法,、公安机关查—处破坏水工》程的案件   】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行政监督检查!。制度:对违反?有关水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     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 ,水,行政监督《。执法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