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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和跨县(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后《执行:县,(,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同】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后执行
! , 跨县(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制订!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自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制订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水量统一调度自】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及水电站等
第!二十:七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产—水的;
【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 , (三)为保障【矿,业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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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消除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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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 (五)城》市(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取《水许可?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未提交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取【水许可申《请有关部《门不得立项
【第,二十九条 》持有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点或!。输水总管装置量水】。。设施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水力发》电取:水应当如实提供实】际发电量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取水—位置、取水方式、】取水用途和取—水条件?不得擅自扩大取【水量量水设施应【当经有关检验机构鉴!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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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地下取水!或者利用水资源发电!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 水力发电取水按照!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其它?。取水按?照实际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 自》治州、县(》市,),在辖区内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按!规定分成后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监测、开】发利用、《管理、保护、水生态!建设和水资源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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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供—水价格由县级以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制,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征收【农业灌溉水费—确保农田灌溉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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