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和《跨,县,(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后执行县!(,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同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后—执行     】跨县(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制订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自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制订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水量统一调度自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及水!电站:等 ?第二十七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产水的;  】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业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   (四)为消】除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 ,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  :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   ? ,。(五)城市(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取水许可】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未《提交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取水许可申请有关部!门不得立项》 第?二十九条 持有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点或输水总》管装置量水设施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水力发电取水应!当如实提《供实际发电量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取水位置、取水方式!、取水用途和—取水条件不得擅自扩!大取水量量水设【施应:当,经,有关检验《机构鉴?。定合格 《 第三?十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地下取水或者利!用水资源发电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    水力发电取!水按照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其它取水按!照实际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  :  自治州》、,县(市)在辖区内】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按【规定:分成后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监测》、开发利用、管理、!保,护、水?生态:建设和水资源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供水】价,格由县级《以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制定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征:收农业灌溉水费【。确保农田灌溉—用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