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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和?跨县(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后执行?县(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同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后执行    】 跨县(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制订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自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制订:。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水量统一调度【自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  :。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及水电站等 第二!十七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产【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 (三)《为保障?矿,业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  (?五)城市《(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取水—许可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未提交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取!水许可申请有关部】门不得立项》 第?。二十九条《 持:有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点或输】水总:。管装置量水》设施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水!力,发,电取水应当如实提供!。实际发电量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取水位置、—取,水方式?、取水用途和—取水条件不得擅自】扩大取水量量水设施!。应当经?有关检验机构—鉴定:合格 ? 第三十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地,下取水或《者利用水资源发电】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水力】发电取水按照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其它取》水按照?实际: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   ?  自治州、县【(市:)在辖区《内,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按》规定分成后》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监测、开发利用】、管理?、保护、水生态建】设和水资源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供《水价格由县级—以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制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征收农业灌溉水费】确保农田灌》溉用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