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 ,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和跨《县(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后执行县(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同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后执行—     跨县】(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制订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自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制《订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水量!统一调度自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  :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及水电?。站等 第二—十七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 —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产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    (三)为保!障矿业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  : (四)为消—除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 ,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取水《许可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未提交?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取水许可申】请,有关部门不得—立项 第二—十九条 持有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点或输水总管装【置量水设施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水力《发电取水应》当如实提供实际发】电,量,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取水位】置、取水方》式、取水用途和取】水条件不得擅—自扩大取水量—量水设施《。应当经?有关:检,验机构鉴定合格【 第三十》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地下取水或—者利用水资》源发电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   ? 水力发电取—水按照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其:它取水按《照实际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  :   自《。治州、县(市)【在辖:区内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按规定分《成后: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监《测、开发利用、管】理、保护、水生【态建:设和:水资源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供水价《格由县级以》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制定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征收农业灌】溉水费确保农田灌】溉用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