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和跨县》(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后【执行县(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同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后执行 【     跨—县(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制:订,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自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制【订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水—。量统:。一调度自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和监督? ,。 第二十六条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及水电站!等 第二》十七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产】水的; 》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 ,   (三)为保】障矿业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 (四)为消—除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   ?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取!水许可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未提交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取水许可《申请有关《部门不得立项 【 第:二十九条《 持:有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点:或输水总管》装置量水设施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水力发电取水应【。当如:实提供实际发电量】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取水位《。置、取水方》式、:取,水用途和《取水条件不得擅自】扩大取水量量—水设施?应当经有《关检验?机构鉴?定合格 第三十】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地,下取:水或者?利,用,水资源发电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    水力—。发电:。取,水按照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其】它取水按照实际【。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    自治州、】县(市)在辖区内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按?规定分成后》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监测、开发】利用、?。管理、保护、水【生态:建设:。和水:资源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供水价格由县级以!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制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征:收农业灌溉》水费确保《农田灌溉用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