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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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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和跨县(【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后》执行县(《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同《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后执行
! 跨县(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制订【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自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制订—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水量统】。一调度自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及水电站—等,
:第二十七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产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 (三)《为保障矿《业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
(四)【为消除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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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 (五)城市(【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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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取水许可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未提交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取,水许可申请有关部门!不得立项
—第,。二十九条 持—有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点!或输水总管装—置量水设《施,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水力发电取水应!。当如实提供实际发电!量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取水》位置、取水方式、取!水用途?。和取水条件不—得擅自扩大取水【量量水设施应—当经有关检验机【构鉴:定合格?
第三《十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地下取水》或者利用水资源发】电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水力发电取水按照】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其它取水按照实际!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 自治州【、县(市)在—辖区内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按规定分《成后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监测、开发利用】、管理、《保护、水《。生态建设《。。和,水资源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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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供水价》格由县级《以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制,。定,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征收农业灌!溉水费确保农田【灌溉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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