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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和跨县!。(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后执—。行县(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同—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后执行 《     跨—县(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制订》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 ,自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制订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水?量统一调度自—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   ?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及水《电站等? 第二《十七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产》水,的;   —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    (三)【为保障矿业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 ,。  : (四?)为消除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 ,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    (五)城】市(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取水许《可,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未提】交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取:。水许:可申请有关》部门不得立项— 第二十九条 持!有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点或?输水总管装置量【水设:施,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水力发!。电取水应当如实【提供:实际发电量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取水!位置、取水方式、】取水用途和取水条】件不:得擅自?扩大取水量量水设】施应当经有关检【验机构鉴定合格 !第三十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地,下,取水或者《利用水资源发电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水】力发电取《水按照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其它取》水按照实际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   自《。治州:、县(市)》。在辖区?内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按规定—分,成后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监测—、开发利用、管【理、保护、水生【态,建设和水《资源: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供水—价格由县级以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制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征收农业灌溉水费!确保农田灌溉用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