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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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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自治州鼓励、扶【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符【。合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前提下》投资兴建山平—。塘、:石河堰、微》水池、引水渠等小型!。水利工程设施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利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可在《所有:。权、功能和效—益不变的前提下【。对工:程的经营权采取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方式经营】;,也,可,以对工程的所—有权进行拍卖—
工程经!。营者应当维护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并保障农《田,灌溉用水
—第十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加强!水源源头保》护保护?与恢:复自然植被和湿【地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水生:态环境确保出—境水水质《达标
《 《禁止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采挖和筛选》砂石、矿藏以及危】害水库安全的农【耕农作等活动—
《 禁止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它污染水体【的物体
!有饮用水供水功能的!水,库库区的《。保护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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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废水、城镇!居民生活污》水应当按规》定进行处理》做到达标排放对造成!水资:源污染和水质破【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 确需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 !自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做好—江河、?湖泊、水库水量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质监测数《据、资料应当实行】共,享水量?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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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开发!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水工程】管理单位同意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占?用水利工程有效灌面!和工:程设施的补偿办法】。。由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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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工程施工或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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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禁止新建地》下水自备水源对原有!的地下水自备水源】应当递减许可取【水量直至取消—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划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其他各类水工!。程按:照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落实管理【。措施和保护职—责
第《二十四条 依—法获得的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水—工程管?理,单位因建设确需占用!的,应当征求水》。工程管理单位—的意见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给予补《偿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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