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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保护—
第》。。十六条 自治—州鼓励、扶》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符合!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前提下投资【兴建山?平塘、石河堰、【微水池、引水渠等】小型水利工程设施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利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可在】所有权、功》能和效益不变的【。前提下对工程—的经营权采取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方式经【营;也可以对工【程的所有权进—行,拍卖
】工程经营者应当【维护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并保障农》田灌溉用《水
第十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加强水源》源,。头保护保《护,与恢复自然》植被和湿地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水?。生,。态环:境,确保出境水水质达标!
禁【止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采挖?和筛选砂《石、矿藏《以及危害水库安【全的:农耕:农作等活《动
禁止!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它《污染水体的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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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饮【用水供?水功能的水库—库区的保护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 工业废水【、,城镇居民生活污【水应当按规定进行】处理做?。到达标排放对造【成水资?源,污染和水质破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确需】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 自—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做》好江河、湖泊、【水库水?量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质监测!数据、资料应当【实行共享水量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开发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水工《程管理单位同意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占用水】利工:程有效灌面和工程设!施的补偿办法由【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工程施工或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城【市(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禁止《。新建:地,。下水自备水》源对原有的地下水】自备水源应当递减许!可取水量直至取消】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划《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其《他各:类水工程按》照,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落实管—理措施和《保护职责
—第二十四条》 依法获得的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水工程管理单位!因,建设确需占》用的应当《征求水工程管理【单位:的意见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给》予补偿?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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