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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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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自治】州鼓励、扶》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符合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前提下投!资,。兴建山平塘、石河堰!、微水池、引水渠等!。。小,型水利工程设施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利!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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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可在所有!权、功能和》效益不?。变的前提下对工程的!经营:。权采取?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方—式,经营;也《可以对工程的所有权!进行拍卖《
工程】经营者应当》。维护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并【保,障农田灌溉》。用水
第十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加强水源《源,头保护?保护与?恢复自然植被—和,湿,地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水生态环境确!。保出境水水质达【标,
》。 禁止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采【挖和筛选砂》石、矿藏以及—危害水库安全的农】耕农作等活动
】 禁止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它》。污染水体的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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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饮用水供】水功能的水库库区的!保护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工!业废水、城镇—居民生活污水—应当按规《定进行?。处理做?到达标排《。放对造成《水资源污染》和水质破《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 确需《。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 自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做好江《河、:。湖,泊、水库《水量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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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质监测数据、—。资料应当实行共【享水量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开发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水工程管理单【。位同:意,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占用水利工程有效!灌面和工程设施的】补,偿办法由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工程】施工或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城市(!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禁》止新建?地,下水自备水源对原有!的地下水自备—。水源应当递》减,许可:取,水,量直至取《消,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划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其他各类水工程按照!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落,实管理措施和—保护职责
第【二十四条 依—法获得的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水工程管理单】位因建设确需占用】的应当征求》。水工程管理》单位的意见》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给予补偿—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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