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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资金拨付【、,项目管?理与监督 》 第十四条 市!。政,府全额投资的项【目按: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将政府投资拨入【财政专户按》基,本建设拨款程序支付!;,市政:府部分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缴《入财政基建专户【统一监管按基本【建设拨款程序支付 ! — 第十五条 —建,设资金拨付由—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填:报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单经市代《建局审核同》意财政部门审查并】支付 !。 第十六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指市代建《管理局从项目—筹建之日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费用;市代建—局按立项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的2.0%】。计提代?建管理费《主要用于聘用特殊】专业顾问《、现场办公、—优化设计、工具用具!使,用等费用支》出 : 】。第十七条 代建【项目:实行投?资节余奖励制—度,市代建局在代建过】程中通过优》化设计和加强—监管节约的投资经】。审计、财政部门认定!财政按节余》的30%补助市代建!局,作业务经费(其中】20%以内用于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80%用于市代!建局承担《经济责任组织和管】。。。理项目等开》支)投?资节余的70—%收归投资方 !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派人参与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验收工作并按—照代:建合同对项目进行】管,理及:监督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要求市《代建局改变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标准不!得要求?市代建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单位不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中《约定:的责任与义务—造,成工期?延误:。或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应承担违《约责任 】。 第》十九:条 :市,代建局不得执—行建设单位擅自更】改的变更设计—因市代建局自身原】因造成的超概算【市代建局《应承担代建合同约】定的经济责任—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工程》质,量,、工:期进度未达到—代建合?同约定的市》代,建局和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