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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资:金拨付、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市—政府全额投资—的项目按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将政府投资拨入!财政专户按基本建】设拨款程《。序支付;市政府部分!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缴入财政基建专户统!。一监管按基本—建设拨款程序—。支付 《 第【十五条 建设资金拨!付由: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填报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单经市代建》局审核同意财—。政,部门审查并支付 】 》 第十六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指市代建》管理局从项目筹建之!日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费!用;市代建局按【立项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的2.0%计—提代建管理费—主,要用于聘用》特殊专业顾问—、现场办《公、优化《设计、?工具用具使》用等费用支出 】 — ,第十:七,条 代建项目实行投!资节余?奖励:制度市?代建局在代建过程】。中通过优化设计和加!强监管节《约的投资经》审计、?财,政部门?认定财政按节余的3!0%补助市代建局】作业务经《费(其中20%【以,内用于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80%用!于,市代建局承担经【济责任组《。织和管理《项目等开支)投【资节余?的7:0,%收归投资方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派人参与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验—收工作并《按照代建合》同对:项目进行《管理:。及监督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要求:市代建局《改变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标准】不得要求市代建【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单位不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中约定的责任与】义,务造成工期延误【或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应承担违约责—任 》 ? 第?十九:条 市代建》局不得执行建设【单,位擅自更改的变【更设计?因市代建局自身原】因造成的《超概算市代建局应】承担代建合同约【定的经济责任—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工程质量、工期【进度未?达到代建《合,同,约定的市代建—局和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