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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资金拨?付、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市政府全额投】资的项目按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将政府】投资拨入财政—专户按基本》建设拨款程序支【付;市政府部分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缴入财政基建】专,户统一监管》按基本?建设拨款程》序支付?。 , — 第十五条 建设资!。金拨付由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填,报,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单经市代建》局审核同意财政部门!。审查:并,支,付 — 第十六—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指!市代建管《。理,局从项目《筹建之日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费用;】市代:建局按立项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的2.0!%计提代建管—理费主要用于聘用】特殊专业顾问、现场!办,公、优化设计、工】具用具使《用等费用《支出 ? 》 第十七条 代!建,项目:实行投资节余奖【励制度市代建局在代!建,过程:中通:过优化?设计和加强监管【节约的?投资经审计、财政部!门认定财政按节【余的30%》补助市代建局作业务!经费(其中》20%以内》用于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80!%用于市代建局【。承担经济责任组织】和,管理项目等》开支:)投:资节余?。的7:0%:收归:投资方 】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派人!参与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验收工作并按照代!建合同对项目进行管!理及监督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要求《市代建局改》变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标准!不得:要求市代建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单位不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中约定的责任与【义务造成工期延误或!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应!承,。担违约责《任, , ? ,。 第》十九条 市代建局】不得执行《建设:。单位擅自更改—的变更设计》因市代?建局自身原因—造成的超概》算市:代建局应承担代建合!同约定?的经济责《任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工程质量、工期进度!未达到代《建合同约定》的市代建《局和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