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三章 代建【实施程序《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就政府投《资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负责落实—应与市?代建局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宜 ? 《 第十一条【 市政?基础设施和》构筑物?实行代?建的项目由管理单】位负责?提出建设规模和功】能设计?要求在投《资得到切实控制的前!提下市代《建局应使项》。目,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满,足管理单《。位的需要;房—屋建筑工程》。。实,行代:建项:目市代?建局应协助》使用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实施投资控制】对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工《程概:算设计文件深度不够!不符合?项目审批文》件,要求或工程预算超】过,批准概?算的市代建局—应督促使用单位及】设计:。单位完善、修—。。改设计直至达到要】求为止 ! 第十二条 【市代建局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概算、招投】标承诺、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廉—政合同组《织施工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调整—建设投资《因技术、《水文、地质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市代建局!提,出经建设单位同意、!财政评审并在—总投:。资概算范围内平【衡,设计单位方能变更设!计 】 ,。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项—目决算和审》计完毕后市代建局负!责向项目《建设单位移交建设】档案和固定资产【并向城建《档案: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