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附录二【 ,名词解释
】1、一类《地,区
?。 ? 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开发小区
!
2、二类】地区
— 指旧城【区部分地段和东【城,。、洲心、横》荷街办及龙塘—镇、:源潭:镇、石角镇的老【街区范?围
:
《
, 3、《道路:红线
?
《 , 也?称,道,路规划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
》
?。 ,4,、建筑?。控制线
《
【指根据?城市规划需要确【定的建筑物可建【范围的控制》线
《 ,
: 5、建筑红线】。
《 ? 指经规划》确,定的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
:
:。
6、》建筑红线退让—
《 指退让用地!红线、城市道路红】线、绿地规划—绿线、河道规划【蓝线等
》
《 , 7、容积率
! 也—称建筑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地块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
8、】建筑:密度
】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地块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9!、绿地率
》。。
指一定】地块内?各,类绿化用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等)总面积占【地块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
10、《低层居住建筑
】 《指层数为1 —层至3 层》的住宅建筑
—
11、—多层居住建筑
【
指层数为!4 :层至6? 层的住宅建筑
!
:。12、中《高层居住宅建筑【
》 指层?数为:7, 层至9 》层的住宅建筑
】
,
13、高层居住建!筑
指】层数等于或》大于1?0 层?的住:宅建筑
1】。。4、低层非居住建】。筑,
? : 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0 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1!5,、多层非居》住建筑
【 建筑高度大【于10 米小于或】者,等,于2:4 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
:
,16、高层》非居住建筑
—
》建筑高度大于24】。 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
:。
,17、裙房
!。 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超?过,。24 ?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
18、地下【室
《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 者为【地下室当室外地平】面高度有变化时【应以建?筑主入口处的—室外地平面高—度为准?
1》9、半地《下室
【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 者且【不超:过1/?2 者?为半地下室室外【地平面高度判—断,标,准同上
2】0、商业建筑—
》 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2,1、公寓式办—公建筑
【 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有独立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
:
22、《酒店式公寓
! 指按酒店式管理!的公寓按居住—。建筑处理
2!3、商住《综合建筑
》。
? 指?商业和?居,住,混合:的建筑
《
24、商办】综合建筑
【 指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