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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录二【 ,名词解释 】1、一类《地,区 ?。  ?   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开发小区 ! 2、二类】地区 —    指旧城【区部分地段和东【城,。、洲心、横》荷街办及龙塘—镇、:源潭:镇、石角镇的老【街区范?围 : 《 , 3、《道路:红线 ?  《 ,  也?称,道,路规划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 》 ?。 ,4,、建筑?。控制线 《     【指根据?城市规划需要确【定的建筑物可建【范围的控制》线 《 , : 5、建筑红线】。 《   ? 指经规划》确,定的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 : :。 6、》建筑红线退让— 《    指退让用地!红线、城市道路红】线、绿地规划—绿线、河道规划【蓝线等 》 《 , 7、容积率 !     也—称建筑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地块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 8、】建筑:密度     】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地块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9!、绿地率 》。。     指一定】地块内?各,类绿化用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等)总面积占【地块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 10、《低层居住建筑 】    《指层数为1 —层至3 层》的住宅建筑 — 11、—多层居住建筑 【     指层数为!4 :层至6? 层的住宅建筑 ! :。12、中《高层居住宅建筑【    》 指层?数为:7, 层至9 》层的住宅建筑 】 , 13、高层居住建!筑     指】层数等于或》大于1?0 层?的住:宅建筑 1】。。4、低层非居住建】。筑,  ?  : 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0 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1!5,、多层非居》住建筑   【  建筑高度大【于10 米小于或】者,等,于2:4 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 : ,16、高层》非居住建筑 —     》建筑高度大于24】。 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 :。 ,17、裙房   !。  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超?过,。24 ?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 18、地下【室  《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 者为【地下室当室外地平】面高度有变化时【应以建?筑主入口处的—室外地平面高—度为准? 1》9、半地《下室    【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 者且【不超:过1/?2 者?为半地下室室外【地平面高度判—断,标,准同上 2】0、商业建筑—    》 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2,1、公寓式办—公建筑   【  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有独立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 : 22、《酒店式公寓   !  指按酒店式管理!的公寓按居住—。建筑处理 2!3、商住《综合建筑 》。   ?  指?商业和?居,住,混合:的建筑 《 24、商办】综合建筑  【   指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