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附录二 》名词:解释:
1》。、一类?地区
【。 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开发小区
【
2、】。二类地区
】 指旧—城区部分地》段和东城、洲心【、横:荷街办及《龙塘镇、源潭—镇、石角《。镇的:老街区范《围
【 , 3、道路》红线
?
— 也称道《。路,规划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
—
《
, 4、《建,筑,控制线
【 指根据城】市规划需要确定的】建筑物可建》范围的控《。制线
! 5:、建筑红线》
? 指经规】划确定的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
6、建】筑红线退让
】 指退让用!地红线、城市道路】红线、?绿地规划《。绿线、河道规划【蓝线等
—
》7、容?积率
【 也称建筑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地块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 :
《8、建筑密度
】 :。 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地块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
9、绿—地率:
《 :指一定地块内各【类绿化?用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等)!总面积占地块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
1《0、低层居住建【。筑
:
指层【。数,为1 层至》3 层的住宅建筑
!
11》、多层居住建筑
! : :指层数?为4 层至6 层的!住宅建筑
》
,
12《、中高?。层居:住宅建筑《
: ?。 指层数为7— 层至?9 层的住》宅建筑?
13、高层!居住建?筑
:
? 指层数等于或】大于10 层—的住宅?建,筑
:
?14、低层非居住】建筑
》 , 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0 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15、多《层非居住建筑
【
? 建筑《高度:。大于10 米小于或!者等于24》 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
16、》高,层非居住建筑
! : 建筑高度大—于24 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
17、》裙房
《 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超过24】。 ,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
18、】地,下室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 者为地下】室当室外《。地,平,面高度有变化时应以!建筑主入口处的室外!地平面高度为—准
《
19、半地下室】
,。
?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 !者,且不超过1/2 者!为半地下室室外地】平,。面高度判《断标准同上
】
2:0、商业建筑
】 : 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2!1、公寓式办公【建筑
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有:。。独立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22!、酒店式《公寓
】指按:酒店式管理的公【寓按居住建筑处【理
?
23、商住【综合建筑
— 指商业和居!住混合的建筑—
24、商办!综,合建筑
【 , 指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