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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一《 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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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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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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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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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或】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或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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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不大于”、“不【少于”、《“,不小于”包》括本数;所称的“大!于”、“小于”、】“以外”、“多【于”、“少》于,”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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