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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 —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的通则《     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 【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间距 】     (一)】 平行?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 度以内【(含4?5 度)下同〕其】间距在一《类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 倍在二类地区不】小于0.8 倍 】 ,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 度!以内:(不含?45: 度)下同〕其间】距在一类地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 倍:在二类地区不小于】0.6 倍 】     3—、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正向?间距为6 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正向间距为9— 米:多层与中《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正向—间距:为13 米 】。    《 ,(二) 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 ,  1、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 倍《且其最小值为—。6 :米;    ! ,。。2、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 倍《且其最小值为—6 米; 》  《   3、建筑【山墙宽度14 米以!下,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 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 !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三》)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 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 度小于或等【于60 《度时最小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当东西向时采用较】高建筑?高度)?的,0.7 倍》;  —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 ,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四) 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     —1、南北向布—置的一类地区为30!+0.3(Hs【-30)米》(Hs? 为南侧建筑高度)!二类地区间距为24!+,0.3(Hs—。-30)米;— ?     2、东西!向,布置的间距为—24+0.2—(H-30》)米:(,H, 为:较高建筑的》高度) 【   ? ,(五) 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    — 1、当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南】侧时一类地》区建筑间距为—30+0.》3(H-30—)米(H 为高【层建:。筑高:度)二类地区建筑】间距为24+0.3!(H-30)米; ! :   ? , ,2、当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北侧】时按第十五条(【一)条款的规—定,控制:且最:小间距为13— 米   】  3、《。当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东侧(或 ! 西《。侧,)时建筑间距为2】4+0.《2(:H-30)米(【。H :为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 《     (六)】 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    《 1、?当山墙宽《。度小于1《4 米时建筑—间,距不小于15 米,!但当高层住》宅,侧面均?有居室窗户的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0 !米; 》     2、当山!墙,宽,度大于或等于1【4 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   ? (七)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 :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 度》小,于或等于6》。0 :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的0.9》 倍控制; 】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 度时!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八) 有开窗【时(一?般指客厅《、,居室窗下同)的山墙!间距低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 ?米,与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9 !米;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 倍;高层居住!建筑与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8: 米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 】米无开?窗时的山墙间距【多层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6 米《;中高?层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9米《;高层居住建筑【与各:种,层数的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 米 【    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要求控!制, :。  【 , , ,(,九) 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的建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算起【 《。 《第十六条《 非居住建筑间距】。 《    (一) 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民用非居住建筑!适用于第十六条(二!。)、(三)、(四】),条款:    【 (二?)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十五条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控制;非—居,住,建筑〔第《十六条?(三)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十六条(四》)非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应考虑—住宅的视《觉卫生要求适—当加大间距非居住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山:墙有关规定》。控制 —    (三)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12 的规定 !表12 特殊建筑的!。间,距规定? —。 ,   (四)— ,非居住建筑》。〔第十?六条(?三)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 ?     1、【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 度【的0:.,3 倍且其》最小值不应小于【18 米; 】     2、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不应:。小于13 》米; 《  ?   3、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不应小于10 米;!  》   4《、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不应小于6 米】;   【  5、以其它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6、高】度超:。。过,100 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应在!不小于?本,条款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间距 》 , 》。 第:十七条 《建筑:退让的通则 — ?。 ,  : 新建、改建—建筑物?沿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地《面轨道交通两—侧的其建筑红线【退让(指退让用地红!线、城市道》路红线、绿》地规划?绿线、河道规划蓝】线等)?距离必须符合消【防、防汛、防爆【、,水,源保:。护、环境保护、电】力、抗震《和交通法规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并同时符!合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 第—十八条 建筑退【让用地界线》 《    (一) 沿!建设: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表1【。3 规定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表1《3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控制表 — ?。 》注当住宅的主要朝向!为东:西向或中高层、多】层、低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14m、【高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20m《 时其各个》方向的退让距离均】应按主?要朝向控制 【     (二)! 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必须符—合表:13 ?后,退距离?的规定外必须同时符!合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两相邻地块间的】住,宅建:筑相邻布置》时间距按《较高建筑的间距【取值建?筑后退各自用地红】线,距离按建筑》高度比例计算— ,    — ,。(三)? 在现有永久性【。建,筑(包?括,在建建?筑、已通过》审,批待建建筑)—南,北,两侧新建建筑且永久!性建筑在本规定颁】布前:未按:本条前项相关规【定退够间距的—新建建筑的后退距离!应在自身《应退用地界线距【离的基础上再—行后退, 》其中:新,建,建筑在北侧时建【筑间距不少于相【关规定间距的80】%, ;新建建筑物【在南侧时建筑—间距不?少于相关规》定间距的90%并】需符合消防间—。距,、卫生防护》间距要求 【    《 (四) 》。界外是公共绿地或广!场的:各类建筑最小—后退距?。离按表13 其他】非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 》     (五【) 地下建筑物【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 倍;按【。上述要求退让用地】界线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离界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5 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用地】界限 —   ? ,(六) 工业厂房】、仓库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应不?少,于5 ?米 ? 第【十九条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     (一)】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 的规定》 表14 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 注清》远大道、广》清大道两边的新建】、改建的建筑应【满,足清远大道、广【清大道专项设计【以建筑控制线—10:0 :m 来控制 】 :     (】二) ?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在》表14 规》定的基?础上H≤2》4 米的建筑增加】3 米60》 米>H≥24【米的建筑增》加5 米 H≥60! 米的建筑》增加6? 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与曲】线的连接点算—起) —    (三)【 城市主《。、次干道上附—带裙:楼的: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足—表14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楼,部分按表14 中H!≤24 米的退缩】规定退后道路红【线高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 米高》。度每增?加一层(住宅建筑以!30 米起计公【共建筑?。以24 米》起计)增加退缩【0.:3 米?  》  : (四)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建筑!面积大?于,3000 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15【 米:后应仍增设集—。散,。。广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个案确定】 , 第二!十条 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    】 (一)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0? 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0 米 【 ,   (二) 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20 米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4 米中高层建筑】不少于6《 米高层建筑—主体不少于》。10 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 》    (三)【 距高速公路5【0 米范围》内,除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外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 《 第—。二,十一条 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铁路交】通控制线《    【 城市轨道交—通主要包括轻—轨与地铁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地面】轨道和高架》轨道三种《形式 ? ,  ?   沿轨道—、铁路两侧新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 除地面轨道、【铁路管理维护所【必需的少量建(构】)筑物外《。在地面轨道、铁【路的:干线两?侧的其他《建(构)筑物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小于20 米!(高速铁路》。、高架轨道交通两侧!不,。。。小于30 米)与】支线:、专用线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小于【1,5 米地面轨道、铁!路两侧修建围—墙其高度不得—大,于3 米  !。   (二)— 地面轨道、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可:能危及运《输安全?的其他建(构—)筑:物、危险品仓库和厂!房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 ,     (三【) 在地下轨—道周边新建、改建】。建,筑物时要充》分考虑轨道交通【运行和建筑》。。工程的安全根据【轨道交通《的相关规《范,。充分退后《轨道交通《。控制线  】   (四)— 在铁路道口、桥】。。梁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 :。 第二十二条【 ,建筑退让河涌、【河道 《   《  当建筑临河布】置时建筑红》。。线退让河涌》的距:离应满足《。。水利部门的规定且】。其退让河道规划【蓝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 米;沿》排洪渠两侧(有【规划道路的》除外)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排洪渠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7《 米: 》 第二十三条 !围墙的设置》要求 》  :   (一) 所】有围墙在设置时必须!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5 米后退》小区道?路红线?不小于3 》米并且不妨碍—城市:交通满足规范要【。求, ?。     (—二)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宜】。修建:围墙居住区围墙高度!不得大于1》.8 米并应透【。。空设置布置绿化【或以绿篱来代替围】。。墙学校、《医,。院等设置的围墙高度!不得大于1》.8 米;》油库、水厂等对【围墙设置《有,特,殊要求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2.2 米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 : 第【二十:四条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也不允许》设置建?筑物:突出:物(:包,括台:阶、:平台、窗井等)【雨篷、?招牌、灯饰等—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 《米 — , 第二十五—条, 建:筑高度  】   (一) 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消防、安全和通风!、日照等要求外还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来控制【建筑高度 》   》  :(二)?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S)》。之和的?1.5 倍即—。H<:1.5(W+S【)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    ! (三)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跨: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入道路红线宽度!。    【 (四)《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其他要求》 《    (一—) 连续面宽要求】建,。筑高度大于30【 米的建筑物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80 ?米 《  :  : (:二,), 住宅建筑阳台外挑!时阳台面宽》的总和不《得超过该侧建筑面】宽的一半 【     (三【) 建筑的复式层】按自然层计算但复】式上:层的建筑面积不【能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的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