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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四章 【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 ?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的通则 》  ?   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 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间距   】  (一) 平【行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 度以?内(含45 度【)下同〕其间距在一!。类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 ?倍在二类地》区,不小于0.8 倍】 ,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 度以【内(不含45— 度)下同》〕其间?距在一类地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 倍《在二类地区不小【于0.?6 倍 —  :   3、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正向间距》为6 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正向间?距为9 米多层与中!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正向间【距为13 米 【     【(二) 《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  : 1、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 倍且其】最小值为6 米;】。     】2、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 倍且其最!小值:为,6, 米; —   ?  3、建筑山【墙宽度14 —米,以下: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 ! 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 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三)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 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 【度小于或等》于60?。 度时最小》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当《东西向时采》。用较:高建筑高度》)的0.7》。 倍; —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 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四:), 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   《  :1、南?北向:布,置的一类《地区为30+0.】3(:Hs-30)米(H!。。s 为?南侧建筑《高度)二类》地区间距为24【。+0.3(Hs-】30)米; — :     2、东西!向布置的《间距为24+0.】2(H-30)米(!。H 为较高建筑的】高度:)    】 (:五) 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 ?    《。1、当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南—侧,时一类地区建筑间】距为30+0.3】(H-30)米【(H 为高层建筑】高度)二类地区建筑!间距为24+0.】3(H-30)米;!    【 2:、当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北侧时按第十】五条(一)》条款的规定》控制且最小间距为】1,3 米 》     3、】当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东侧(或》 : , 西:侧)时建筑间距为】。24:+0.2(H-30!。)米(H《 ,为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  】   (六》) 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     —1、当山墙》宽,度小于14 米【时建筑间距不小【于,15 ?米,但当高层住宅】侧面均有居室—窗户的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0? 米; —     2—、当山墙宽度大于或!等于14 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   ?  (七《。)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 ,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 度小于或】等,于60 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的0.—9 倍?控制:;,。 ?    《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 度时】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八) 有开窗时(】一般指?客厅、居室窗下同)!的山墙间距低—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 !米与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9— 米:;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 倍;高【层居住建筑与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8 米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 米!无开:窗时的山墙间距多层!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6? 米;中高层—。。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9米;高层居住建!筑与各种《层数的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 米 —     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要求控制— 》     【(,九) 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的【建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算起 【 《 第十《六条: 非居住建筑—间距 ? , : ,   (一) 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民用非》居住建筑适》用于第十六》。条(二)、(三)、!(四)条款 !。    (二)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十五】条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控制;非居—住,。。建,筑〔第?十,。六,条(三)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十六:条(四)非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应考虑住【宅的视觉卫生要求适!当加:大间距?非居住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山墙:有关规定控制 !     (—三)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1《2 的规定 — 表12 特殊【建筑:的间距规定 —  —   (四) 非】。居住建筑《〔,第十六条(三)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 !     1、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 ! : 度的?0.3 《。倍且其最小值不应】小于18 米; !    》 2、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不应小于1!3 米;  !   3、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不应》小于10 米;【 ?     》4、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不应小于6 米;!  》   5、以—其它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   6《、高度?超过1?。00 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应,在不小于本条款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间距 【 《 第十七条 建筑!退,让的通则 — :  :  新?建、改建建筑物沿】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地面轨?道交:。通,两侧的其建筑红线】退让(指退让用地红!线、城市道路红【线、绿地规划绿线】、,河道:规划蓝线等)距离】必须符合消防、【防汛、防爆》、水源保护、环【境保:护、电?力、:。。抗震和交通法规【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并!同时符合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 第十八条 !建筑退?让用:地,界线   】  (一) 沿建】设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表13】 规定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表13?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控制表 】 , 注当住】宅的:。主要朝向为东西【向或中高层》、多层、低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14m、】。高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20!m 时其《各个方向的》。退让距?离均应按主要朝向控!制 《     (二)】 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必须?符合:表13 后》。退距离的《规定外必须》同时符合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两相邻地块间的住】宅建筑相邻》布置:时间距按较》高建筑的《间,距取:值建筑后退各—自用地红线距离按】建筑高度比例—计,算,  》  : (三) 》在现有永久性—建筑(包括》在建建筑、已通【过审批待建建筑)】南北两侧新》建建筑且永久—性建筑在《。本规定?颁布前未《按本条前项》相关规定退够间距】的新建?建筑:的后退距离》应,。在自身应退》用地界线距离—。的基础上再》。行后退,《 其中新建建筑在北!侧时建?筑间距不少于相【关规定间距的8【0,% ;新建建筑物】在南侧时建筑间【距不少于相关规定】间距的90%并【需符合消防间距、卫!。生防护间《距要求   !  (四) 界外】是公共绿地或广【场的各类建筑—最,小后退距《离按表1《3 其他非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 !  ?   (五) 地下!建筑物?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 倍;按《上述要求退让用【地界线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离界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5! 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用地?界限    !。 (六) 工业厂】房、仓?库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应?不少于5 米— , 第十!九条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 (一)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 的:规定 表》14: 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 注清—远,大道、广清大道【两边的新建、—改建:的建筑应满足—清远大道、广清大】道专:项设计以建筑控【制线100 m【 来控?制 】     》(二) 《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在表14 】规,定的:基础上H≤24 米!的建筑增加3— 米6?0 米>H≥24米!。的建筑增《加5 米 》H≥60 米的建】筑增加6 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与曲线的连接点【算起) —  :   (三) 城】市,主、:次干道上附带裙楼】的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足表14—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楼部分按表1!4 中H≤》24 米的退—缩规定?退后道?。路红线?高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 米高度每增】加一层(住宅建【筑以30 米—起计公共建筑以2】4, 米起计)增加退缩!0.3? 米    !。 (四)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建筑面积大于3!00:。。0 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15《 ,米后应仍增设集散】广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个案确?定 【 第?二,十,条 :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   【  (一)》。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0 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0 米 】     【(二) 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20》 米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4 米中高层建【筑不少于6 米【高层建筑主》体不少于10 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 《 ,     (三【), 距高?速公:路,50 米范围内除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外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 【 第【二十一条《 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铁路交通控制线】 《    城》市轨道交通》主要包括轻轨与【地铁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地?面轨:道和高架轨道—三种:。形,式,     】沿轨道、《铁路两侧《新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 除地《面轨道、铁路管理】。维护所必需的少量建!(,构):筑,物外在地面轨道、铁!路的:干线:两侧的其他建(构】。)筑物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小于20 米(!高速铁路、高架轨道!交通:两侧不小于30 】米)与支线、专用】线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小于《15 米地》面轨道、铁路两侧】修建围墙其》高度不得大于—3 米 》 :    (二) 地!。面,轨道:、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可能危及运输!安全:的,其他建?。。(构)筑物、危【。险品仓库和厂房【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  (三) 在【地下轨道周边—新建、改建建筑物时!要充分考虑轨道交】通运行和建筑工程】的安全根据轨道交通!的相关规《范充分?退后轨道交》。通,控制线  】。   (四) 在铁!路道口、桥梁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二—条 建筑退让—河涌、河道》 , :     》当建筑临《河,布置时建《。筑红:线退让河涌》的距离?应满足水利部门的规!定且其退《让河道规《划蓝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 米;沿】排洪渠两侧(有规】划道路的除外)【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排!洪渠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7 米! 【 第二十《三条 围墙的设置】要求 》。    《 (一)《 所有围墙在设置】时必:须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5 ?米后退小区道路红】线不:小于3 米并且【。不妨碍城市交通满】足规范要求 —     (】二)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宜修建围墙—居住区围墙高度不】得大于1.》8 米?并应透空设置布【置绿化或以绿篱【来代替围墙学校、医!院,等设置的围墙高度不!得大于1.》8 米?;油库?、水厂等对》围墙设置有特—殊要求?。。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2【。.2:。。 米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 — 》第二十四《条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也不允许!设置建筑物突—出物(?包括台阶、平台【、窗井等《)雨篷、招》。牌,、灯饰等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 》。米, , 第二!十五条 建筑高【度 《     (一【) 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消】。防、安?全和通风、日照【等要求外还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来控制建筑高—度 》。    (二)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S)之和的】1.5 倍即H<】1.:5(W+《S)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跨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入道路红!线宽度   !  (四)》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其他要?求 》。    (》一) 连续面宽【要求建?筑高度大于》30 ?米的建筑物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80 米 》     【(二) 住宅建筑阳!台外:挑时:阳台面宽的总—和不得超过该侧建筑!面宽的一半 】   ?  :(三) 建筑—的复式层《按自:然层:计算但复式上—层的建筑面积不能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的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