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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居住?。区公共设施 】 ,第二十七《条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     (!一)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八类设施!    【 (二)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符合—表1:5 :的规定当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15 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下?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介于?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时除—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     (】三) ?居住区级或居住小】区级的文《。化体育、医疗卫生】、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与商业?服,务,等,功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居住区级或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表?15 居住区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