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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五章? 居住区《公共设施 》 ?第二十七条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 》     (一)】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八类设施 】 ?    (二)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符合表15 】的规定?当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15 —。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下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介于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时除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     (【三) 居《住区级或居住小【区,级的文化《体育、医《疗卫生?、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与商业服务!等功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居住区级—或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表15 居住】区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