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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居住区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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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
】 (一)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八类—设施
》 : , (二)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符合表15 】的规定当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15 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下: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介】于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时?除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
》 (三) 居!住区级或居住小区级!的文:。。化体育、医疗—卫生、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与商业服—。务等功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居住区?级或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表15 《居,住区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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