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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居住《区公共设施 — : 第二十七条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 —     (【一)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八类【设施 —    (二—)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符合【表15 的规定当】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1:。5 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下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介于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时除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    ! (三) 》居住区级或居—。住小区?级的文?化体育、医疗卫生、!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与商!业服务等功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居住区级或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 表:15 居住》区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