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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居住区公共设施 ! ,。 第二十》七条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 —  :  (一)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八类设施【    【。 (二)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符合表》15 的规定当【。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1—5, 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下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介于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时除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     !。(三) 居住区【级或居住小区级【的文化体《育、医疗卫生、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与《商业服务等功—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居住区级《或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表15 居住】区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