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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居住区公《共设施
第二!十七条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
— , (一)》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八类设《施
— (二》),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符合表《15 的规定当【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15 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下》。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介于: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时除?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
】 (三) 居【住区:。级或居住《小区级的《文化体育、医疗【卫,生,、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与,商,业服务等功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居住—区级:或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表15 居住—区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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