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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事故处理 》 ,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报告】依照下列规定—报送:批复:   !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的,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提交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 —    》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事故调查报》告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批复?。。; ? ,   ? , 经本级政府—同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有关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 事故调查报告提交!或者报?送,批复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复,并附【事,故调查报告 —   》 , 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将调查!报告及其《批复文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第二十五条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     处理【结果应当书面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30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对事故】发生: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在接【到经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并在事故处理】工作: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的机关报告落!实情况? 《   ? 事故发生后被【责令停产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经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机关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较大事!故查处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一般事故!查处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 】 ?    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应当《保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