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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事故调查 】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按照下列规定】开展调查:》  》   (一)特别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地省辖!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     (二)!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省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地省!辖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省、—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  对于未造—成人员死《亡、重伤,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人监督 第十】五,条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   ?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事【故调查   ! ,。 事故发《生,单位自行《组织事故调》查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吸收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会、?。纪检等部门和—。机构的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或者由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负【责人担任 》 :     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 :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确认事故发生!。单位,查明事故原】因、:经过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二【)认定事故性质【,确认是《否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行为; 】     (三】)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属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继续调查处理由!于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变化》。超出调查处理权限】的,依?照规定报送》有调查?处,理权的机关》处理 ?   》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   《 , 事故现场因抢险救!灾无法?进行勘察《。的,事故调查—期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 :   ? 瞒报事故》的调查期限从查实】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事故发生单位以及!相,关责任单位》概况; 【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类别,】事故报告《和事故救援情况【;  — ,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    《 (五?)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     (—六)有?关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     (!七)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  : ,  (八)事故【教训、应当采取的防!范和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期限!;,  》。   ?(九)?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和签名; 】。    》。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事故现—场照片、现场—简图、?视听资料《、勘:验资料、鉴》定,。资料等?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充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的:。,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根据多数》成员的意见作出结】论,:并,将不同意见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时予以说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