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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按照下《列规定开展调查【:  —   (一)特别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地省辖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省》。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地省辖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省、:。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   对于未—造,成人:员,死亡、?重伤,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人,监督 第十五条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     —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事故调查 】   ?。  事故发》生单位自行组织事故!调查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吸,收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会】、纪检等部门和机】构的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或者由】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负责人担!任,     】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确认事故发生单位,!查明事故原因、【。经过: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  :(二)认定》事故:性质,确认是否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行为; 》     (三!)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  ?  :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属,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继:续调查?处理由于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变化超出调】查处理权限的,依】照规定报送有调查】处理权的机关处理 !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     —。事故现场《因抢险?。救灾无法进行—。勘察的,事》故调查期《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 ,    瞒报—事故的调查期限【从查:。实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事》故发:生,单,位以及相关责任单位!概况; 【。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类别?,事故报告和事【。故救援情况;— , :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 ,  (五)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  ?   ?(六:)有关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     】(七)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 ?    (八—),事故教训、应—当采取的防》范和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期限; 【   ? (九)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和?签名;  】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事故现场照片、现】场简图、视听资料】、勘验资料》、鉴定资料等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充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的,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根据多数成员的】意见作出《结论,并《将不同意见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时,予以说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