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事《故调查
》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按照下》列规定开展》调,查:
! (一)特别—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地省辖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
《 (二)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省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地省辖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省、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对于:未造成人员死—亡、:。重伤,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人!监督
第》十五:条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
【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事故调查
! 事故发生【单位:自,行组织?。事故:调查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吸收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会、!纪检等部门和机【构的: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或者由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负责人担任
—
》。 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 ,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一)确认《事,故发生单位,查明事!故,原因、经过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二)认定【事故性质,》确认是否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行为;
! (三)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 ,。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
第十九条》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属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继—续调查处理由于【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变化《。超出调查处理权限的!,依照规定》报送:有调:查处理权的》机关处理
!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 事故【现场因抢险救—。灾,无法:进行勘察的,事故】调查期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 瞒报事故的调【查期限从查实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事故发生!单位以及相关责任】单位概况;
】。 ? ,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类别,事故—报告:和,事故救援情况;
!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 (五)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 (六)!有关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
— (七)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 —(八)事故》教训、应当采取【的防范和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期限—;
《 : (九)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和签名;
【。 ?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事故现场照】片,、现场简图》、,。视听资?料、勘验资料、【鉴定资料《等,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充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的,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根据多数】成,员的意见作》出结论,《并,将不同?意见: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时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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