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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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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需要《。批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选址意见【书方可向计》划部门报请立项
!第二十一条 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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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件齐全!后,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在二十日内作出批!复核定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需报上级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上【级部门审批意见之】日起三?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设,计条件后应》及,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规划!设,计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送审的》设计方?案图纸应符合—规范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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