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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需要批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选—址意见书方可—向,计划部门报请立项 ! 第二?十一条 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是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件齐全【后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在二十日内【作出批复核》定,。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需【报上级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上!级部门审批意—见之日起三》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设计条件后应及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规划:。设计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送审的—设,计方案图纸应符【合规范化《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