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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需要批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选址意《见书方?可向计划《部门报?请立项 》第,二,十一条 《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是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件齐全《后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在二十日内—作,出批复核《定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需报上》级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上级部】门审批?。意见之日起三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设计条件后应及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规划设计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送》审的:。设,计方案图纸应符【合规范化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