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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需要批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选址意见书方可!向计划部门报请立】项,
第二《。十一条 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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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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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件齐全后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在二十日内—作,出批复核定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需报《上级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上级部门审批意】见之日起三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设计条件!后,应及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规!划设计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送】审的设?计方案图纸应符合】规范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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