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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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自治区和各》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
:。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即伤】残等级鉴定);【
【。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
?
: (—三)停?工留:。薪期及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 (四)配置—辅助:器具:确,认;
《 (【五)旧伤复》。发及工伤康复期【确认;
【 ?。 (六)疾病【与工伤关《联确认;
】。。 (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 (八)《职工非因工伤—残或者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名或者【5名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意见?作出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的鉴定结论—
医!疗卫生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
, : 劳动能【力鉴:定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停工留薪期【内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向所:在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伤,残程:度,鉴定申请《表;
》。。 :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
! (三《)申:。请鉴定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照》片,;
】 (:四)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诊疗病《历,等有关资料;
】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对—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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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后其鉴定结】论无变化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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