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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 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九条 自》治区和各《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 》 ?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即伤残等级鉴定【);    !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   】  :(三)停工留薪期】及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 ,  (四)配置【辅,助器具确认; 】  ?   (五》)旧:。伤复发及工伤康复】期确认?;  【   (六)—疾病与工《伤关联?确认; 】    (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     》(八)职工非因工伤!残或者?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 第二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名或者5》名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意见作出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的鉴定结》论     !医,疗卫生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 ,    》 劳动能力鉴定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停工】留薪期内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向所【在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工《伤伤残程度鉴—定申请表; !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 】     —。(三)申请鉴—定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照片;— :   《  (四)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诊疗病历《等有关资料;— ,  《 ,。。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对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对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四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  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后其鉴定结论无变】化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