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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 第十九条 !自治区和各》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 》  :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即】伤残等级鉴》定):;    】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 《 :   ?。 ,(三:)停工留薪》期及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     —(四)配置辅助器具!确认; 《     (五!)旧伤复《发及工伤康复—期确认; 】  :   (六》)疾病与工伤—关联确?认;:。  — ,  (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八)职工》非因工伤残或者【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 第二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名或!者5名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意见作出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的鉴?定结论 》    》 ,医,疗卫生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   ?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 ,     劳【动,能力鉴定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停工留薪期】内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向】所在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工伤】。伤残程?度鉴定?申,请表; 【。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 ?  :   (三)申请鉴!定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照片;】  》   (《四,)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诊疗病历!等有关资料》;  —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资料 ?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对,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对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 第二十四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后其鉴定结—论无变化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