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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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探矿:。权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范围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 : :。 ,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 , 《 (三)已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 (四)探【矿权属无争议;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四条 采矿权【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以上;
】 ? (二)按照—规定缴纳资源税【、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特定矿—产资源附加费;
! :。 ? (三)采矿权属】无,争,议;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由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
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并处置—
【。。。 探矿权、采矿【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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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减去已》经进行勘查、采矿】的年限?的剩余期限
【第五十六条 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应当向《。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 (一)转让申】请书;
》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
: (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 (四)—转,让人符合转让条件的!。证明文件;
】。 《 (五)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报告?和有关?文件;
!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七:条 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予转让的决》定
《 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第五十?八条 采《。矿权出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在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内;
】。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九条! 采:矿权出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采矿权出租合同】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出,租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条 《探矿权?。、采矿?权抵:押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双方当事人】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有关材!料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同一《探矿权、采矿—权依法向多个债【权人抵押的》按照抵押登记申【请先后顺序》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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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已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探矿权?、,采矿权因实现—抵押权而发生—探,矿权、?采矿权转移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不符合《探矿权、《。采矿:权,法定:转让条件的》不得: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十二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因不按期缴交【价款被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同时注—销抵押登记并书面】告知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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