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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
第五十三条 !探矿:权,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范围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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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已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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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探矿?权属无争议》;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五十《四条 采矿》权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以上】;
》 《(二)按照》规定缴纳资源—税、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特定矿产资源】附加费;
【 ?。 , (:三)采矿权属无争】。议;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由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 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并处【置
— 探矿权—、采矿?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减去【已,经进行勘查、采矿的!年,限的剩余期》。限
第五十六【条 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应当】向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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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转让申请书;!
【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
? 《(四)转让人符合】转让:条件的?证明:文件;
【 ? (五?),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报告和有关文件】;,
: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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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予转让【的决定
】 : 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第五十【八条 采矿权出【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在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内;!。
? ? ,。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九条 采【矿权出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采矿【。权出租合同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出租【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条 探矿权】、采:矿权抵押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双方当事人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有:关,材料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同一探!矿权、采矿权依【法向多个债权人抵押!的按照抵押登记申请!先后顺序办理抵押登!记,
第六十一条 】已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探《矿权:、采矿权因实现【抵押权而发生探矿】。权、:采矿权转移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不—符合探矿权、采【矿权法定转让条件的!不得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十二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因《不按期缴交价款被】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同时注销抵押登【记并书面告知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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