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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第!五十三?条 探矿权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范!。。围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    — (三)已》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     (四【)探矿权属无—争议;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四!条 采?矿权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以上; —   ?  (二《)按:照规:。定,缴纳资源税》、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特定?矿产资源附》加费;?     】。(三)?采,矿权属无争议;【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由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并处置 —     探【矿,权、采矿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减【去已经进行勘查【、采矿的年限的剩】余期:限 : 第五十六条 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应当?向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 ,     (一【)转让申请书; !    》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 ,    (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    (四)转让!人符:合转让条《件的:证明文件; 】     (五)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报告和有《关文件; —   《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七条? 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予转让的决定—    【 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第】五十八条 采矿权出!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在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内; 【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九条 《采矿:权出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采矿权出租合同!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出《租,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条: 探:矿权、采矿权抵押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双方?当事人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有关】材料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同一【探矿权、采矿权依】法向多个《债权人抵押的按【照抵押登记申请先】后顺序?办理抵押登记 第!六十一条《。 已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探,。矿权、?采矿权因实现抵押权!而发生探矿权、采矿!权转移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不:符合探矿权、采矿权!法,定转:让条件的不得办理】变更登记 》 ,第六十二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因不按期缴—交价款被《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同时注》销抵:押登记并书面—告知抵押权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