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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 第五十三条 探!矿权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范—围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 ?。 ,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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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已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
》 (四)探矿【权属无争《议;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四条 采矿》权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以!上;
》 》(二)?按,照规定缴纳资—源,税,、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特定—矿产资源附加—费;
》 (三)采!矿权属无争议;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由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 : :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并处置
! 探矿】权、采矿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减去已《经进行勘查、采【。矿的年限的剩余期限!
第五十六条【 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应—当向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 ?(一:)转让?申,请书;
【 :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 ? , (:。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 (四)《转,让人:符合转让条件的【证明文件;
】。 (五)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报?。告和有关文件;
】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七条 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予—转让的?决定
【 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第五】十八条 《采矿权出《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在】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内;
— 《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九条 采矿权出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采矿权出租》合同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出租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条 探矿!权、采矿权抵—押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双方当事人—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有关《。材,料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 同:一探矿权、采矿【权依法向多》个债权人抵押的按照!抵押登记申请先【后顺序办理抵—押登记
第六十一!条 已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探!矿,权,、采:矿权因实现抵押权】。而,发生:探矿权?、采矿权转》移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不符合探矿权、【采矿:权,法,定转让条件的不得】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十二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因不按—期缴交价款被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同时注销抵—押登记?并书面告知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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