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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 — ,第五:。十三条 探矿权【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范围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  :。(三)?已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   (《四)探矿权属无【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四条: 采矿权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以:上,;,。 :     (二)!按照规定缴纳资【源税、?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特定?矿产资源附加费; !     (】三)采矿《权属无争议;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由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   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并处《置 : :   ?  探矿权、采矿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减?去已经进行》勘查、采《。矿的:年限的剩余期限 !第五十六条 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应?当向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 ?。    《(一)转让申请【书;   】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   》  (四)转—让人符合《转让条件的》证明文?件;   】  (五)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报告和有关文【件,; 《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七条《 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予转》让的决定  !   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第五十八条】 ,采矿:权,出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在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内; ?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九条 !采矿权出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采【矿权出租合同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出租【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 第六十条 探矿权!、采矿?权抵押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双【方,当事人?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有,关材料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 同一探《矿权、采矿》权依法?向多:个债权人《抵押的按照抵押【登记申请《先后顺?序办理抵押登记 】。 ,第,六十一条 已—。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探—矿权、?采,矿权因实《现抵押权而》发生探矿权、采矿权!转移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不符合探矿》权、采矿权》法定转?。让条:件的不?。得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十二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因不按期缴交价款被!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同时注销抵押登【记,并书:面,告知抵押权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