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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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探矿】。权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范围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
?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 (三》)已: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
(】四)探矿《权属无争议;—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四:条 :采矿权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以上;
》
— (二)《按照规定缴纳资源税!、,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特定矿!产资源附加费—;
!(三)?采矿权属无争议;】。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由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 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并处置》
— 探矿权、采矿】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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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减去已【经进行勘查、采矿】的年限的《剩余期限
》
第五十六条 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应当向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 : (一)转让】申请书;
】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 ? (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 (四)转》。让,人符合转让》条件的证明文—件,;
— (五》)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报告和【有关文件;
! ,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七条! 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予!转让的决定
【 —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第《五十八?条 采矿权出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在,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内;《
,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九条 采!矿权出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采矿权—出租合同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出《租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条 探矿权、采!矿权抵押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双方当事人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有—关,材料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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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探矿》。权、采矿《权依法向多个债权人!抵押的按照抵押登】记申请先后顺序办】理抵押登记
第六!十一条 已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探矿权、—采矿权?因,实现:抵,押权而发生探矿权】、采矿权转移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不符合探矿权、】采,矿权法?定转让条《。件的不?得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十二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因不按期!缴交价款被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同《时注销?抵押登记并书面告知!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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