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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地下管线的】维护管理《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的【督查工作并》定,期组织对地下—。管线维护管理的专】项检查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及养护《作业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地下管线应当纳【入市政?公共:设施实施《统一规划管理提高】地下:管线:维护质?量和运行安全—水平
第三十!五条 因《地下:管线工?程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市:政管理机构缴—纳挖掘修复费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市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道路—养护单位修复道路】
— 道路修《复质量不《得低于?该段道路原有的技】术标准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六【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必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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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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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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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 ?。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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