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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地下—管线的?维护管理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的:。督查工作并定—期,组织对?地下管?线维护管理的专项】检查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及养护作业!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 地下管线【应当纳入市政公共设!施,实,施统一规划管理提高!。地下管线维》护质量和《运行安全《水平
第三】十五条 因地下管线!工程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市政管理机构!缴纳挖?掘修复费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市》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道路养护单位修】。复道路
》 》道路修复质量不得】。低于该段《道路原?。有的技?术标:准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第三?十六: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必【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第三十七条!。 ,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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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 ?。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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