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和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变更图纸及变更!说明: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 管线工程施!。工应尽?量避免干扰城—。。市正常的交通和【生活秩序不得—。破坏现有建筑物对】临,时损坏的地表、地貌!应及时?。恢复
第十—六条 管线工—程建设需临时使【用土地或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用地和拆迁手续
!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道路需要迁移、改!建其它地下管—。线时规划部门应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并提出地》下管线迁移或改建规!划,设计: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向规划部门提交】。施工:图纸待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管线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应立即停止施工报!经,。规划主管部门重新】核准后方《。可施工;因自然、】地理:、技术等因素—确实需要变更其管线!的,被变更管《线产:权单位或个人应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半—年内未能组织开工】。建设的须提前一【个月到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为,六,个月;延期内仍未开!工建设?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二十条 —在地下埋设》各种:非金属管《线,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管顶上方同【步埋设铜质金属线其!截面不得小于1.2!平方毫米以》便进行地下管线【探测:
,
第二十一条 各种!管线特别是》易燃、?易爆或有《毒,管,线,应在起止《处、转弯处》以及直线段上按照一!定的距?离设置明显标志标】志应与道路或人行道!道面水平一致 】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
—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
】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第二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
:
, : 因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依法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工程!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七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到?市规划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办理建档手】续与市规划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地》下管:线,档案移交责任书【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整【。治,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二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需《临时使用土地或者拆!迁,房屋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涉及绿?化、消防、军用【设施、轨《道,交通、测量标志、航!道、河道、桥梁、文!物等方面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在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采用可靠方法进行!探测: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并:做好记录发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牌并在施工场!。地周:围设:置安全警戒线—施,工标牌上应当标【。。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期】限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管线: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的情况报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政府鼓励采用综【合管廊、共用管沟、!共用管块等建—设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
? 政府鼓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采》用各类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