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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建设管理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和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变—更图纸?及变更说明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 ,第十五条 管—线,工程施?工,应尽:量避免干扰城市【正常的交通和生【活秩序不《得破坏现有建筑【物对临?时损坏的地表—、地貌应及时恢复】 第十六条 管线!工,程建设需临》时使用土地或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用地》和拆迁手续》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道路需要迁移、改建!其它地下管线—时规划部门应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并提出地下管—线迁移或改》。建规:。划设计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向—规划部?门提交施工》图纸待?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管线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应立即《停止施工报经规【划主管部门重新核】准后方可施工—;因自然《、,地理、技术等因【素确实需要变更【其管线的被变更管】线产权单位或个人应!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半年【内,未能组织开工建设】的须提前一个月到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为六》个月;延期内仍未】开工建设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 在地下埋设】各种非金属》管线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管顶上方同》步埋设铜质》金属线其截面不【得小于1.》2平方毫《米以便进行地下【管线探测 第二十!一条: 各种管线特别是易!燃,。、易爆或有毒—管线应?在起止处、转弯【处以及直《线段上按照一定的】距离设置明》显标志标志应与【道路或人《行道:道面水?平一致   —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工作 【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 !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 【 ,。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 第二?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 —  :   因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依法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工程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七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到市规划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办理建档—手续与市规划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地下管线档案】。移交责任书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整【。治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二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需临时使用土】地或者拆《迁房屋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涉及绿化、【消防、军用设施【、轨道交通、测【。量标志、航道、河道!、桥梁、文物—等方面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在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采用可靠】方法进行探》测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并做好!记录发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 第三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牌并在施【工场:地周围设置安全【警戒线?施工标牌上应—当标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期限!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 第三十二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管线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的—情况:报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政府鼓励采用综】合管廊?、共用管沟、—共用管块等建设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 《    政》府鼓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采用各类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