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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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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和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变更图纸及!变更说明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 管线工程【施工应尽《量避免干《扰城市?正,。常,的交:通和:生活秩序不》得,破坏现?有建筑物对》临时损坏的地表、】地貌应及时》恢复
第十六条】 管线工程建设需】临时使用土》。地或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用地和拆》迁手续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道路?需要迁移、改建其】它地下管线时规划】部门应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并提出地《下管线迁移或改【建规划设《计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向!规划部门提交施工图!纸待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管线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应立即停止施】工报经规《划,主管部门重新核【准后方可《施工;?因自然、地理—、技术等因素确实】需要:变更其管《线的被?变更管线产权单【位或个?人应: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半年】内,未能:组,织开工建设》的须提前一个月【到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为》。六个月;延期内【仍未开工《建设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 :在地下埋设各种非】金属管线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管】顶,上方同步埋设铜【质金属线其截—面,不得小于1.2平方!毫,。米以便?进行地下管》。。线探:测,
第二十一条【 各种管线特别是易!燃、易?爆或有毒《管线应在起止处【、转弯处以及直线段!上,按照一定的距离设】置明显标《志标志应与道路或人!行道道面水平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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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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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 ?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
》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
】。。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第二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
《 因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依法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工】程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七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到市规《划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办理建档手续与【市规划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地下?管线档案《移交责任书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整治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二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需临时《使用土地或》者拆迁房屋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涉及》绿化、消防、军【用设施、轨道交【通,。、测量?标志、航道》、河:道、桥?梁、文物等方面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在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采用可靠【方法进行探测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并做好记录》发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牌并在施工场地】周围设置安全—警戒线施工标牌上】。应当标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期限!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管线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的情况报《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政府鼓【励,采用综合管廊、共用!管沟、共用管块等建!设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
【 政府鼓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采用各类】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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