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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规划管!理 《 第:八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下管线?。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 —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管线系统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  》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控制:在规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 第】十一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    《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架空线路应当—逐步进入《地下:进行建设《;, ,  :   (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规划主《管部门检测无误后方!可动工;在覆土前】经规划主管》部门复检无误后方可!覆土 ?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应当—。向市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  :地下管线工程的测】量费用应当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三个月内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