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消防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高层建筑【消防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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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并: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二)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
(!三)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社会联动机制,组】织指挥?高层建筑的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加强高层—建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为,本行政区域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配备举高】消防车等《特种装备器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高!。层建筑消防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实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 (二)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 :(三)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等—群众性消防工作【;
》 ? ,(四)督促、指导没!有管理单位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高!层建筑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高层建筑消防!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实—施高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以及高层》。。建筑内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二)—根据高层建筑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将30层以上或者!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监控对象,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采: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加强日常监控,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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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负》责高层建《筑火灾扑救预案的制!订和实?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开展高层建筑【火灾预?防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订与演》练;
《 —(四)建立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开展火灾扑救技术!战术研究,组织公安!消防队开展专业技】能训练,承担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 (五—)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开展【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 (六)定》期对高层建筑的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免费培》训;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高层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依法—审查高层《建筑周边的消防车通!。道,,保障消防车通道】的宽度、间距、【转,弯半径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高层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十条— 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质量作为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保证高层建筑—消,防用水?,定期维护市—政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设施
【 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给水《管网的,《应当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设—施并负责《管理维护
第十三!条 高层建筑的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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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在高层!建,筑每层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疏散路线引导!图;
《 (三)!督促、指导》业主、使用人—做好消防工作,【劝,阻、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 (四】)利用?广播、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社区网络等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 (五)》。定期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设:施全:面检测,保》障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
? (六)【制定火灾《预防: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者约定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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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高【层建筑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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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遵守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规约》,负责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工作;
— (二)】服,从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的消防安】全,管理,及时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 (【三)依照相》关规定用火用电、使!用燃:气,爱护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发现违章用火用【电、使用燃》气或:。者损坏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等行为的,及时【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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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不得违法设置【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危害公共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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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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