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消《防,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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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高层建筑【消防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研究并【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二,)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
— 《 (三)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社会《联,动机制,组织—指挥高层建筑的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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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五)加强高层建】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为本《行政:区域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配—备举高消防车—等特种装备器—材;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高层建筑消!防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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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实—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 (二】)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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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等群众性消》防工作;
】 (四)【督促、指导没有管理!。单位: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高层建筑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高层建筑消防【。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依法—实施高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以及高—层建筑内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 (二)根据—高层:建筑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将30层以》上或者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监控对象,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采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加强日常监—控,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 : (三)负责】高层建筑《火灾扑救预案的制】订和实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开》展高层建筑》火,。灾预防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订》与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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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开展】火灾扑救技术战术】研究,组织公—。安消防队开展专业技!能训练,承担—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
【(五)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开展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 (六—)定期对高层建【筑的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免》费培训;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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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高层《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依法?审查高层建筑周边】。的,。消防车通道,保障消!防车通道的宽—度、间距、转弯半】径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高层《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十条】 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质量作为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保证》高层建筑消防用水】,定期维《护,市政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设》施,
】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给水管—网的,应当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设施并负责】。。管理维护
第十三!条 高层建筑的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在高】层建:。筑每层?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疏散路线—引导图;
【 (三)】督促、指导业—主、使?用人做好消防工作】。。,劝阻、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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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利用广播、》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社,区网络等《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 —(五)定期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设施全?面,检测,保障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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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制定火灾预防】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者约:。定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高层建筑—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 》。 (:一)遵?守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规约,—负责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服从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的消防安—全管理,及时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 (三)》。依照相关规》定用火用电、—。使用燃气,爱护【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发现违—章,用火用电、使用燃】气或者损坏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等行为的】,及时举报;—
: —(四)?。不得违?法,设置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危害公?共消防安《全;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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