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消防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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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高【层建筑消防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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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并》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二)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
】 》 (三)《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社会联动机制】。,组织指挥高层建筑!的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五)加强高!。层建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为本行政区域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配【。备举高消防车等特种!装备:器材;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高层建筑《消防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实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 —(,二)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 (三)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等群众】性消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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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督促、指导—没有管?理单位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高层?建,筑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高层建筑》消,防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依!法实施高《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以—及高层建《筑内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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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根据高层建筑!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将30层以】。。上或者?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监控:对象,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采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加】强日常监控,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 (三)负!责高层建筑》火灾扑?救预案的制》订和实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开《展高层建筑火灾预】防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订与演》练;:
— (四)建—立,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开展火灾—扑救技术《战术研究《,组织公安》消防队开展专业技】能训练,承担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 (五)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开展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 (《六)定期对高—层建筑的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免费?培训;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高层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依法审》查高层建筑周—边的消防车通道,保!障消:防车通道的》宽度、间距、转【弯半径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高层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十条 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质量作—为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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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保证高层建筑消【防用水,定期维护】市政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设,施
— : 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给水管网的》,应:当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设施并负》责管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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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高层建筑—的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 :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在高—层建筑?每层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疏,散路线引导图;
! , (三【)督促、指》导业主、使用人【做好消防工作—,劝阻?。。、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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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利!用广播、《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社区网络】等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 (五)定期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设施:全,面检测,保障—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 —(六:)制定火灾预防【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者《。约定: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高层建筑—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 《 (一《)遵守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规约:,负责?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服从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的》消防安全管理,及时!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三)依照相关【规定用火用电、【使,用燃气,爱护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发现!违章用火用电—、使:用燃气或者损—坏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等行为的,】及时举报;
【 (四)!不,得违法设置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危害公共消—防安全;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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