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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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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设?施,由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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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业?。区域内供水设—施的权属和管理【维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注册水表在建【筑物外的《注册水表以》上供水设施及实【行一户一表计—量的注册水》表表井归业主共有】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统一管!理,、,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安排使!用,;注册水表以下供水!设施及未实行一户】一表计量的》注册水表表井归业主!所有由业主负责管】理、维?护
(二)】注册水表在建筑物】内的:。。庭院外墙1》.5:米,外供水设施归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所有【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统一管理、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安排使用;庭【院外墙外1.5米至!用户终端由归业【主所有由业主负【责管:理,、维护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按计划统一》。实施一户一表改造】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城《市公共?供,水施安全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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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公共供水水!源、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凿井、采】砂、植树或者其他危!害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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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专用配电线路】和设施上搭接其【他用电线路》;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专用配电架【空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或高杆植物 !
禁止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储存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垃!圾,或者饲养禽畜—
第二《十四条 在》安全保护《范围及其附近—施工作?。业可能?危及城市公》共供:水水源、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依法报《经城乡规划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城市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施工、维修、【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干扰、【刁难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设施的在用》管道:。、附件因老化、【损坏等原因致使漏损!或者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标准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
表(阀)井】井盖、?公共消火栓等—缺失、损坏》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补配或修!复;不能及》时补配?。。或修复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严禁损坏、》盗,窃和擅?自启闭、移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对,破坏、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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