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四章 设施管!。理, :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设!施由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  ?  住宅物—业区域内供水设【施的权属和管理【维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  (一》)注册水表》在,建,筑物外的注》。册水:表以上供水设施及实!行一户一表》计量的注册水—表表井归《业主共有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统一】管理、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安排使用;》注册水?表,以下供水设施及【。未实行一户一表计量!的注册?水,。表表井归《业主所?有由业?主负责管理、维【护 :。  (二》)注:册水表在建筑—物内的庭院外墙1】.5:米外供水设施—归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所有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统》一管:理,、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安排使用;庭—院外墙外1.5米】至用户终《端由归业主所有由】业,主负:责管理、维护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按:计划统一《实,施,一户一?。表改造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城市公》。共,供,水施安全保护范围 !   》 在城市公共供水!水源、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凿井、?采砂、植树或者其他!危害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    》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专用配电线路!和,设施上搭接其他【。用电线?路;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专用配电架—空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或高—杆植物  》 禁?止,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储存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垃圾或者饲养禽畜】 第二《十四条 在安—。全保护?。范围及其附近施【工作业可能》危及城市《。公,。共,供水水源《、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 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依,法报:经城:乡规划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城市—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施工》、维修、《。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干扰、刁难 !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设施的在用管【道、附件因老化、损!坏等原因致使漏损或!者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标准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 表?(,阀)井井盖、公共消!火栓等缺失、—损坏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补配?或修复;不能及时补!配或修?。复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严禁损坏、盗窃!和擅:自启:闭,、移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对破坏、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