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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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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设施由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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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业区【域内供水设施的权】。属和:管理:维,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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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水表在》建筑物?外的注?册水表以上》供水设施及》实行一户一表计【量的注册水表—表井归业主共有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统一管理、【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安排?使用;注册水表【以下供水设施—及未实行一户—一,表计量的《注,册水:表表井归业主所有】由业主负责管理、】维护
—(二)注册水表在建!筑物内的庭院—外墙:。1,.5米外供》水设施?归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所有》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统一管—理、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安排使用;庭院】外墙外?1.5?米至用户《终端由归业主所有】。由业主负责管理、】维护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按计划统一实】施一户?。一表: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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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城,市公共供《水施安全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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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公共供水水》源,、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凿井》、采砂、《植,树,或者其他危》害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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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专用:配电:线路和设施上—搭接其他用电线路】;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专用—配电架空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或高杆【植,物,
禁止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储存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垃圾或者饲养禽畜!。
第二十四条【 在安全《保护范围及》。其附:近施工作业可能【危及城市《公,共供水水源、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
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依法报经城—乡规划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城市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施工、维【修,、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干扰、刁《难,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设】施的在用管道、附】件因老化、》损坏等原《因致使?漏损或者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标准—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表!。(阀)井井盖、【公共消火栓》等缺失?、,损坏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补配或修【复,;不能及时补配【或修复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严禁《损坏、盗窃和擅自】启闭:、移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对破坏】、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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