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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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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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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依法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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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的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应当严格执行非【经原批准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和城市需要及—时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水工程增!加城市供水能力改善!供水:水质满足《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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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或对【区域供水《管网: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供水工程部》分的设计图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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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应当与城市】规划:、建:设同步进《行与所依附的道路】、桥:涵、河渠《等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新建《住宅: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规—定进行设计和建【设
》已建住宅未达到一户!一表、计量出户要】求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改造具《体改造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用户?内部用水管》。道不得擅自穿越【城市道路;确需【穿越的应经城乡【规划: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配置消火—。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筹集建《设资金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维护和管理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所需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新建《其他地?下管线与已建—公共供水管道并【行,或垂:直交叉?时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新建构!筑物、道路等影【响公共供《。水管道安全需要移】动公共?。供水管道《或,者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的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与设计审核、工【程监督及《竣工验?收未通?过验收合格的供水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将工程档案完整!资料复?。制并加盖印》章后交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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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供水设施《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证书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城市供水设施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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