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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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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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依【法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应当严】格执行非经原批准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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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和城市需要及!。时,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水工?程增:加城市供水能力改善!供水水质满足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需要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或】对区域供水》管网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供水工程部分!的设:计图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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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应当与城【市规划?、建设同步进行与】所依附的道路、桥】涵、河渠等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新建?住宅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规定?进行设计和建设【
已建—住宅未达《到一户一表、计量】出户要求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改造具《体,改造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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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用《户内部?用,水,。。。管道不得擅自穿越城!市道路;《确,。需穿越的应经城乡】规划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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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配置消?火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筹集建—设资金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维护和管理》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所需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新建其他地下管【线与已?。建公共?供水管道并行或【垂直交叉时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新建构筑物、道路】等,影响公共供水管道安!全需要?移动公共《供水管道或》者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的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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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与设!计审核?、工程监督及竣【。工验收?未通过验《收合格的供水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将《工,程档案完整资料复制!并加:盖印章后交》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供水设施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证,。书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城市供—水设施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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