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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依法】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应当【严格执行《非经原批准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和城》。市需要及时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水工!程增加城市供—水能力改善供水水】质满足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需要: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或对区域》供水管网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供?水工程部分的设计图!。。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应当与城市规】划、建设同步进行】与所依附的道路【、桥涵、河渠等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 第十?六,条 新建住宅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规定—进行设计和》建设   已建】住宅未?达到一户一表、计】量,出户:要求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改造具—体改造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用户内部《用水管道不得擅【。自穿越城市道路【。。;确需穿越》的应经城乡规划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配置》消,火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筹集建设《资金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维护和管理【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所需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新建》其他地下管线与【已建公共《供水管道并》行或垂直交叉—时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新建构筑物—、道路等影》响,公共供水管》道,安全:需要移动公共供【水管道?或者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的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与《设计审核、工程【监督及?竣工验收未通过验】收合格的《供水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将工程档—案完整资料复制【并加:盖印章?后交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供水设—施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证书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城,市供水?设施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业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