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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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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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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依法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应当严格执!行非经?原批准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和城市需要】及时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水工程增加城】市供水能力改善供】水水质满足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需?要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或对【区域供水管》网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供【水工:。。。程,部分的设计图—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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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应当与城市规】划,、,建设同步《进行与?所依:附的道路、桥涵、】河渠等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新建住宅《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规定进行设计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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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住宅未达到一户一!表、计量出户要求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改造具?体改造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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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用户内部用水【管道不得擅》自穿:越城市?道路:;确:需穿越的应经城乡规!划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配置消!火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筹集建设资金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维护】和,管理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所《需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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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新建其他地下管【线,与已建公共供水【管道并行或》垂直交?。。叉时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新建构筑!物、道?。路,等影响公共》供水管道《安全:需要移动公共供【水管道或者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的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与设计审核、】工程监督及》竣,工验收未通过验收合!格的供水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将工程档案完整资料!复制并加盖印章【后交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供水设施—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证书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城市》供水设施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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