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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依法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应当严格】执行非经原批准【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和城市!需要及时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水?工程增加《。城市供?水能力改善供水水】质,满足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需要 【。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或!对区域供水》管网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供!。水工程部分的—设,计图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  —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应当—与城市规划、建设】同步进行《与,所,。依附的道路、桥【涵,、河渠等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新建:住宅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规定进行!设计和建设 —  已建住宅未】达到一户一表—。、计量出《户要求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改造?具体:改造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用户》内部用水管道不得擅!自穿:越城市道路;确需】穿越的?应经城乡《规划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配置消火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筹集建设资金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维护和管理—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所需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新》建其他地下管线与】已建公共供》水,管道并行《或垂直交叉时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新建构筑物、道!路等影响公共供水】管道安全《需要移动公共—供水管道《或者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的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与设【计,审核:、工程监《督,。及竣工?验收未通过验—收合:格的供水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将工?程档案完整资料复制!并加盖?印章后交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供水设施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证书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城市供水设【施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