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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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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依法》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应当严格执行非】经原批?准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和城?市需:要及时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水》工程增加城》市供水能力改—善供水水质满—足,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需!要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或对区》域供水管网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供水工!程部分的设计图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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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应当《与,城市规划、建设【同步进行与所依【附的道路、》桥涵、河《渠等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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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新建】住宅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规?定进行?设计和?建设
已建】住宅未达《到一户?一表、?计量出户要》。求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改造具体改造—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用户内—部,用水管道《不得擅自《穿越城市道路;确】需,穿越的应经城—乡规:划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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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配置消!火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筹:集建设资《。金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维护和管】理,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所需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新建其他地》下,管线与已建公—共供水管道》并行或垂直交—叉,。。。。时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新建构筑物、道!路等影响公》。共供水管道安—全,。需要移动公共供【水,管,道或者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的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与设计审核、工【程监督及竣工验收未!通过验收合格—的供:水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将工程《档,案完整资料复—制并加盖印章后【交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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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供水设!施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证书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城市供水设【施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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