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依法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应当【严格执行《非,经,原批准?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和城市需【要及时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水工程增加—城市供水能》力改善供水》水质满足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需,要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或—对,区域供水管网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供水工】程部分的设计图【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应当与【城市规划、建设同】。步进行?与所依附的道—路、桥涵、河渠等】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新建住宅《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规定进行】设计和建设 —。。
已《建住宅未《达到一户一表、【计量出户要求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改,造具体改造》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七:。条 用户《内,部用水管道不—得擅自?穿越城市道路;【确需穿越的应经城】乡规划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配置消火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筹集建设资》。金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维护和管理】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所需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新建其【他地下管线与已建】公共供水管道并【行或垂直《交叉:时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新建构筑物、—道路等影响公共供】水管道安全需—要移动公共》供水管?道或:者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的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二十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与设计审核、工!程,监督及竣工验收未通!。过验:。收合格?的供水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将工程【档案完整资》料复制并加盖印章后!交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供水设施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证书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城市供水设【施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业,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