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建标库

第五章 城市环境卫生服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凡在雅安城区的一切机关、学校、科研、文教卫生、部队、企事业单位;商业、饮食部门;文化娱乐场所、农贸市场;个体(工商、生产、服务)户;沿街临时、固定摊点、售货车棚(包括人力、机动车)等所产生的生产和生活废弃物,一律实行有偿清运和处置,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
    有能力自行清运的单位,必须到环卫部门办理清运倾倒手续,按指定运输路线密闭运输,倾倒在指定的地点,并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凡委托环卫部门清运的单位或个人,应与环卫部门办理委托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委托服务费。

第三十八条 各类医院、科研单位、屠宰场、制药厂以及建筑工地等产生的有毒、有害、腐蚀性生产垃圾、废弃物,必须按环保、卫生部门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办理,委托代运的按特种垃圾收取处置费。

第三十九条 由业主或物业管理单位管理、收费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及各类摊点,由业主或物业管理单位自行清扫、自行清运, 并向环卫部门缴纳垃圾处置费;凡委托环卫部门清扫、代运的,由业主或物业管理单位按标准向环卫部门支付服务费用,并签订委托协议书。工商部门应监督业主或物业管理单位管好辖区环境卫生,协助环卫部门收取垃圾处置费和服务费。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建筑等单位及个人临时占用城市街道、人行道,按《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事先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临时规划用地许可证,其占地范围内的清扫、垃圾代运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残疾人、五保户以及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凭有关证明,免收城市清洁卫生费。

第四十二条 环卫部门应严格按照雅安市物价局、雅安市财政局、雅安市建设局三家联合签发的雅市物(2002)19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标准,并到物价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凭证到财政部门购买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依法收费,亮证收费,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