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建标库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实行谁管理、谁负责和分区域、分单位负责制:
   (一)城区的主要街道(系指市政建设的硬化路面)由市环卫处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本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街巷,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集贸市场和商品交易市场由主办单位负责;
   (四)公共汽车站、停车场、影剧院、俱乐部、体育场、游乐场、广场、公园和烈士陵园,以及绿化地带等公共场所,由管理使用单位负责;
   (五)城市公共水域(系指青衣江、喷江、陇西河、周公河),由管理部门(水电部门)或使用单位负责;
   (六)各种经营门面、摊点、售货亭及单位所辖区域和住户,按“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制,由单位、从业者和住户负责,并由市城监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做到门前无垃圾、无污物、无污水、阴阳沟畅通;
   (七)城郊乡镇及结合部由各城郊乡镇负责。尤其是南郊乡、姚桥镇、北郊乡、多营镇等重点乡镇的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由各乡镇及村民组负责本辖区的卫生保洁工作,并监督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市建设局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城乡结合部卫生责任区划分,按照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域确定;
   (八)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按照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域,负责其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
   (九)凡不属于以上(一)至(八)款范围的区域,由市爱卫会根据毗邻关系,划分责任区域,由责任单位(人)负责其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

第三十条 市建设局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卫生管理应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生活废弃物清扫、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 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运输,逐步推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严禁在沿江、沿河两岸倾倒生活垃圾。
    严禁在垃圾容器内或沿街焚烧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 大力推广使用天然气,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支持净菜业的发展,减少城市垃圾。

第三十四条 医院、疗养院、科研单位、屠宰场、宾馆、生物制品厂、石材加工厂和其他加工作业场地等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任意排放、遗弃,污染环境。

第三十五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烟头和纸屑等废弃物。

第三十六条 城区内禁止饲养家畜、敞放家禽;禁止养犬(警犬、军犬、科研犬、演艺犬、观赏犬除外),对观赏犬从严管理,禁止带观赏犬进入街道及公共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