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建标库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 由雅安市建设局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扰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六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