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4.0《.1条 《 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
第4.0.】2条 ? 建筑间距日照【要求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
】 (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
(!四)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
《第4.0《.3条 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 ? 一、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l控制
! 二、》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2控制
】 三:、,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3控制》
?
— ,
》
第4.0【.4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西侧的》按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
】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间距控制
!
《 1.高层建筑之间!其主要朝向相—对的最小间》距按表4-l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的O.》8倍执行
】 2?.多:层建筑山墙对—长边的最小》间,距按表4《-l中山墙对—长边规定执》行
:。。
, : 3.其他情况按!第4.O.5—条非居?住建筑之间间距【控,制
第4.0!.5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
— 1、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4》控制
— 2、 【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5控制【
?
, , 3、 —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控制间距按表4-】6控:。。制
:
,
第4.!0.6条 高—层建:筑,裙房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
第4.!0.7条 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若必》须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0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0米
!
第4.0【.8条 在旧城】改,造、以及地块周围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临既成道—路、河道等》。情况下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风、城市设计【的要求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可酌》情降低标准确定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