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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建—筑退界 【第5.0.1条【 沿?建筑用地红线和【。沿城市?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自《。来水管等保护—带的建筑物在退让界!外按现状《建筑物距《离符:合本规定《第四:章有关?间距的规定外退【界距离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 — 第5.0.—2,条 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5】-1及下列规定【控制 《。 ,     一—、,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0》米 ?  ? ,  二?、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 》 : ? 第5.0.3条】 建:筑后退除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中—防护绿?地和附属《绿地外的其》他绿地时的距离按】表5:1的规定《控制 — 第》5.0.4条 】沿城市道路新建建】筑物时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按如下要求】执行 《  【 ,  一、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 《  ?   二、建筑高度!大于24.》O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其最【小后退距离旧城【区为15.0米新区!为25.0米并满】足人流集《聚和疏?散的相关要求 】 : ,   三、雨—蓬(含有柱》雨蓬)、檐》口踏步?、阳台?等可在后退距离内】出挑:出挑外缘至》规,。划控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0.5?倍 】。 第5.《0.:5条 ! 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管线【等保:护带边缘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小于2.0》米高层建筑不—小于3.0》米 !第5.?0.:6条 ! 高度大于》2.:0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物水平距离】应不小于3》米;其下《缘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不小于2.0【。米挡土墙的》高度宜为1.5【米至3.0米;【超过6.0米时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应小于1.【5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