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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 第3.0》.1条? 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要求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 :    一、旧【区,用地面积0.3【公顷 《 ,     》二、新区用地面积】0.7公《顷 ?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 第3.0.—2条 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和人口规模》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配套设施包括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社区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垃圾站等 】     规划】。确定单独设立社区】居委会?的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不低于规划总】建筑面积1%的标准!建设社区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含不少于15平!方米的警务》室 《     物管【和社区用房必—须在第一《批工程竣《工前建成《经验收?合格后?无偿交?付社区使用社区【。居委会位置必—须对外开放便于对外!联系原则应临街或设!置独立通道 【     —不,。单独设立《社区居?委会:的新建住《宅小区应按规划总】建筑面?积的0.3%建【设社:区活动用房》最小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 — 第3.0.3条 !建设用地规划绿地】率指标 】 , , 第3.《。0.4条《 建设用《地内集中绿地—。 ? ,    建设项目】。。(除医疗卫》生、教?育科研项目外)【。临规划道路及—主要:河道应将不小于规定!绿地率的30%绿地!设置:为集中绿地其中【应,将不少于规定集中】绿地的50%—临规:划道路、河道设置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   一、集中绿地!进深不小于8米面宽!不,小于20米临规划道!路、河道的》。集中绿地计算—进深不大《于计算宽度的两倍】小于160平方【米可不临路布置【     二、】利用临规划道路、河!道集中绿地》的地下?空间进行建》设其地下建》筑物板顶标》。高应低于相》邻,。规划道路路面—标高0.6米以上】     三、交!通枢纽、商业和体】育等公?共建:筑,的集中绿地可结【合交:通集散功能及景【观设置 》 第3.0—.5:条 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 【  :。  一、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 !    二》、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 —   ? 三:。、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 第3《.0.6条 【 每个社《区内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万平方米【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并且宜结合小区【。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 第3.0.—7,条, 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项目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的分隔应《采用透空栏杆(围】墙)、?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严,禁采用实体围—墙分:隔 第3.0!.8条 建设项目!基,地内:。。应按以下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    ! 一、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 ,   》  二、《非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 ,     注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  ?    《   ?②,。本规定指标为规划】控制下限值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