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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 】 第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管理;各市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 ,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一【)具: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明确其监督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委托书 !    》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并!依据:下,。列原则?确定地市级以上【城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不少于9人!县(:市、区?)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不少于!3人;监督人员【应占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监督人员专业【。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结构合理【 《 :    监督人员】数量配备对房—屋建:筑工程的人均—监督面积沈阳、大连!市不宜超过》3,0万平方米》其他市不宜超过10!万平方米县(—市、区)不宜超过】5万平方米;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人均监》。督工作量沈阳—。、大连市《不宜超过《2亿元;其他—市不宜超过1亿元】 《     (【三)具?有开展监督工作所】需,要的固定办公场所和!交通工具《。;配:备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 —  《   (四)有健全!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具备与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 :  》   (二)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 (三)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  【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 【  :  监?督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经基本条件和【业务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 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经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由地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考核并】。合格: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委托书后方!可在考核认定的【监督:范围内?依,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并对工程《质量监督《承担监?督责:任 《 ?第十条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每三》年考核一次》并建:立相应的考核管理】档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 ?     (一)!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 【     (二)!工程监督覆盖率、】所监督工《程参建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 !  《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 》 ?   《  (四)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建立情况; !  ?。   (五》)行政?执法:情况; 】  : ,  (六)》所监督区域发—生质量事《故及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情《。况; 《。     】(七)其他》有关规定内》容 — 第:。十一条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监督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岗》位考核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监督—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   》。  (一)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 】 《     (二)】所监:督工程参建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 《    【 (三)监》督职责履行情况; ! ?  ?   (《四,)监督?人,员条件符合情况【。; 《  《  : (五)业务能【力情况 》   —  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法律法【规或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