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 — 第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管理》;,各市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 (一)具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明,确其监督《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委托书】 ,    】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并依据下列原!则确定?地市级以《上城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不少—于9人县(市、区)!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不少于3人;监督人!员应占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监督人员专业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结构合理 【 ?   《  监督人员数量】配备对房屋建—筑工程的人均监【督,面积沈阳《、大连市《不宜超?过,3,0万平方米其他【。市不宜超过10万平!方米县(市、区)不!。宜超过5万平方米;!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人?均,监督工作《量沈:阳,、大连市不宜超过】2亿元?;其他市不宜超过1!亿元 —     (【三)具有开展监督工!作所需要的固定办公!场所和交《通工具;《配备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 —     —(,四)有健全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具备与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 【 《  :  (二)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     !(三)?。。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 !。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 》    — 监督?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经基:本条件和业务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 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经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由》地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考《核并合格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委托书后方可在】考,核认定的监督范围】。内依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并《对工程质量监督承】。担监督责《任 【第十条?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每三年》考核一次并建立【相应的考《核管理档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   【  (一)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 【     (二)】。工程监督覆盖率、】所监督工程参—建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 》    【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 ? 《     (—四)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建立—。。情,况; 》 ?。。  :  (?五)行政执法情况;!  【。   (《六)所监督区域【发,生质量事《故,及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情况; —。 》    (》。七)其他有关—规定内容 【 第十一—条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监督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岗位—考,。核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监,督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     (—一):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 —    】 (二)所监督工】程参建?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   】  (三)监督【职责履行情况;【 —    《(四)监督人员条件!符合情况; —   【  (五《)业务?能力:情况 》 ?  :  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法律法》规或: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 ?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