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
!
?第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管!理;各市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
(一)具!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明确其监督【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委托书
!
,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并依【据下列原则》确定地市级以上城】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不少于9人县(市!、区)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不少》于3人;《监督人员应》占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监督人!员专业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结构合理
【
《 《监督:人员数量配备—对房屋建筑》工程的人均监督面】积沈阳、大》连市不?宜超过?30万平方米其【他市不宜超过10万!平方米?县(市、区)—不宜超过5万—平,方米;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人均监督工作量沈】阳、:大连市不《宜超过2亿》元;其他市不宜【超过1亿《元
—
(—三)具有《开展监督工》作所需?要的:固定办公《。场所和交通工具;配!备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
—。 (四)有健!全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具备与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
! (二)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
【(三)?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
》
》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
】 监督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经【基本条件和业务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
,
?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经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由—地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考核:并合格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委】。托书后方可在考核】认定:的,监督范围内依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并对工程】质量监督《承,担监:督责任
》
第十条【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每三【年考:核一次并建》立相应的考核—。管理档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 (一)《。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
《
?。
(二】)工程监督覆盖【率、所监督工程【参建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
》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
】 (四)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建立情!。况,。;
?
】(五)行政执法情况!;
?。
?
(—六)所监《督区域发生质量【事故及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情况—;
?
【 (七)其他有关规!定,内容
?
》第十一条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监督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岗位?考核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监督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
】 (一?)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
?
,
【 (二)所监督工】程参建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
》
,
【 (三)监督—职责履行情况;
】
:
:
(四【)监督人员条件符合!情况;
【
《 (五)》业务能力《。。情况:
】 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法律—法规或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