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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 】 第》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管?。理;各市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一—。。。)具:。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明,确其监督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委托《书 :  —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并:依据下?列原:则确:定地市?级以上城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不【少于9人县》(,市、区?),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不!少于3人《;监督人员应占【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监督人》员专业?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结构:。合理  !   ?。监,督人员数量配—备对:房屋建筑工程的人均!监督面积沈》阳、大?连市不宜《超,过30万平》方米:其他市不宜超过10!万平方米县(—市、:区)不宜超过5万平!。方米;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人均?监督工?作量沈阳、大连市不!宜超过2亿元—;其他市不宜超【过1亿元 【     (三!)具有?。开展监督《工作所?需要的固定办公【场所:和,交,通工具;《配备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 —  : ,。  (四)有健全】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具备与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 : ?。     (二【)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   【  (三)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 ? 》   ?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 — ?     监督】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经基】本条件和业》务,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 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经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由?地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考核并合格—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委托?书后方可在考核认定!的监督范《围内依?。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并对工程质量!监督承担《监督责任 】 第?。十条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每》三年考核一次—并建:立相应?的考核管理档—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  :  : (一)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 》   ?  (二)工—程监督?覆盖率?、所监督《工程参?建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 ,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 !     —(四)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建立情况; 【 :。     【(五)行《政,。执,法情况?; 》 :    (六)所监!督区域发《生质量事《故及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情况《;  】   (七)—其他有关规定内【容 《 第十一条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监督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岗位考核【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监督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    《 (一)《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 】    《(二)所监督工【程参建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  ! ,  (三)监督【职责履行情况; !。    【 (:。四)监督人员条件符!合情:况; 《 《    (五—)业:务能力情况》。    ! 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法律法规或!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