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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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管理—;各市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一)【具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明确其监督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委?托书
!。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并依?据,下列原则确定地市级!以,上城: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不》少于9人县(—市、:区)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不少于3人;监!督人员应占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监督?人,员专业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结构合理
】。
监【督人员数《量配备对房》屋建筑?工,程的人均监督面积沈!阳、大连市》不宜超?过30万平方米其他!市不宜超过》10万平方米县(市!、区)不宜》超过5万平方米;】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人均监【督工作量沈阳、大连!市不:宜超过2《亿元;其《他市不宜超过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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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开展监督工作【。所,需要:。的固定办公场所【和交通工具;配备】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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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健?全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具《备与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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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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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
】 (二)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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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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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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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经—基本条件和业—。务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经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由地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考核并!合,格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委托《书,后方可?在考核认定》的监督范围内依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并对工《程质量监督承担【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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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每三年考核一次!并建立相应的考【核管理档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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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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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监督覆盖率、所【监督工程参建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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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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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建?立情:况;
! (五)—行政执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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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所监督区域发!生质量事故及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情,况;
【
? (七)其他有关!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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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监督《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岗位考核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监督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
(—一)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
—
》 : (二)所监督工程!参建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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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督职责履行情!况;
—。
? (四》)监督人《员条件符合情—况;
】 (五—)业务能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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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法律法规或【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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