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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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管!。理;各市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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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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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明《确其监督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委托书
【
?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并依据!下列原则确定地【市级以上城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不少于9》人县(?市、区)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不!少于3?人;监督人员应【占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监】督人员专业》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结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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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人员—数量配备对房屋建筑!工程的人均监—督面积沈阳、大连】市不宜超《。过30?万平方米其》他市不宜超过—10万平方米县【(,市、:区)不宜超过5万平!方,米;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人》均,监督工作量沈阳、】大连市不宜》超过2?亿,元;其他市不宜超】过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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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开展监督工!作所需?要的固定《办公场所和交通【工,具;配备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
【
— (四)有健】。全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具:备,与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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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
【。
!(二:)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
(—三,。)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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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
【
《 监督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经基本条《件和业务《。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
《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经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由》地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考核》并,合格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委托书后方!可在考?核,认,定的监督范围内【依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并对工【程质量?监督承担监督责【任
第】十条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每《三年:考核一次《并建立?相应的?考核管?。理档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 (一)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
】 ? (:二)工程监督覆盖率!、所监?督工程参建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
】
《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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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建立情况;
】
— (《五)行?政执法情况;
】。
【 ,(六:)所监督《。区域发生《质量事故及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情况?;
! (七)其他有】关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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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监督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岗位考核!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监督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 (一)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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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监督工《程参建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
【
(!三)监督职责履行情!况;
! , (四)监督人员!条件符合《情况;
》
?
(五)业!务,能力情况
》
!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法律法规或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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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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