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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行为督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落实质量—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的质量管理具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实施 》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工作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委托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    】 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同级》政府应保障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费 】 ,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企业自!控、监理《检验、业主验收、政!府监督、社会—评价的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有关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经,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受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委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采取!巡查、抽查等方式实!。施监督 《 ,。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采取抽查方式—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 《 ,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建筑?节,。能、环?保等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使用安全》、功能方面的检验资!料采取抽查、抽测】方式: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  】   本《办,法所称巡查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及—。下级:主管部门《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政策【情况:实施的?不定期巡回检查活】。动 ?    【 本办法所称—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随机!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一个或若干个!受检工程对其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或对某一个工程随!机检:查其中一《项或若?干项内容《的抽样监督》。。。检查活动《 《   《  本办《法所称抽测是指【主管部门《。。。利,用检测仪器、设备】、工具等对建筑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随机抽样《检测或测量的监督】检查活动 !  :   ?。本办法所称不良记录!是指对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活?动,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情况的】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