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
第二十四》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 (一)】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 ?(二)矿区范围【跨市(地)》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
: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
:。 ?。 (一《)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
: (二】)矿区?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 : 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 个人采挖》。生活自用《的,少量矿产可不登记采!挖地点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
《
第二十五》条 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经储量管!理部门审批的详查】以上的地质勘查【报告;
》 《 (二)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三)合理的采矿设】计;
【 (《四)确定的矿—区范围?。;
:
《 (五)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 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经】矿产储?量管理部门审批的普!。查以上的地质—勘查报告《;
》 (二)【合理的采矿设计;】
》 , (三)经过【批准无争议的矿区】范围;
! (四)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第二—十七条 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具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提【交的工?作程度不低于—矿点检?查报告?。的地质资料》。;
:
(二!)较合?理,的,。开采方?案;
— (三—。)经过批准无争议】的矿区范围
第二!十八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
》 (二)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证明;
!
:。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 《 ,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
!。 : (六)《国,家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
《 :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
! ? (一)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矿产资?源的;
《
(二!)开采国家紧—缺矿种的;
】 《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矿山企业严重亏损】。或,者停产的;
—。
《 (四)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自!治区出资勘查所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并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发布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 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应当定—期将有关资料逐级报!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
, ?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或地址的;
】 ? ,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