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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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 《(,一)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 (二】)矿区?范围跨市《(地)?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 ,。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 《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
— (一?)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
《 ? , (二)矿区—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 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 : 个?人采挖生活自—用的:少,量矿产可不》登记采挖《地点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
?
第:。二十五条 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经储量管理部门【。审批:。的详查以上的地质】勘查报告;
】。 (—二):。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三)合—理的采矿设计;
】
《 ?(四)确《定的矿区范围;
! ? (五》)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 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经矿—产储:。量管理部门》审批的普《查以上?的地质勘查》报告;
】 ?(二)合理》的采矿设计;—
》 : ,(三)经过批—。准无争?议的:矿区范?围,;
】 (四)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第—二十七条 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提交《的工作程度不低于】。矿点检查报告—的地质资料;
【
【(二)较《合理的开采》方案:;
!(三)经过批准无争!议的矿区《范围:
第二十八—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 (二)】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证明》;,。
》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
【 (【六):国家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
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
【 ? (一)《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矿产资源】的;
】 , (二)开》采国家紧缺》矿种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矿山企业严重【亏损或者停产的;】
【 (四)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 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自治区!出资:勘查所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并?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发布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 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应当定期将有关资料!逐,级报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 ,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或》地址的;
》
?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