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
,
第二十四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 (:一)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矿区范围—跨市(地)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
《
? (二—。)矿区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 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
个—人采挖生活自用的少!量矿:产可不登记采—挖地点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
第二》十五条 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经储量管理部门】审批的详查以上的地!质勘查报告;
! 《 (:二)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三)【合理:的采矿设计;
【
? (四)确定!的,矿区范围;
】 《 (五)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 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经矿产储量管理!部门审批的普查以上!的地质勘查报告;
!。
, (【二)合理的采—矿设计;
》。
【(三)经过批准【无争议的矿区范【围;
【 (四》)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第二十】七条 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提?交的工作程》度不低于《矿点:检查报告《的地质资料;
! (—二)较合《理的开采方案;
! : (三)经】过批准?无争议的矿区范【围
第二十八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 : (二)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证明;
】 ?。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
!(六)国家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
》。 ,。 : (一)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矿:产资源的《;
? (二】。)开采国家紧缺【矿种的;《
? 《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矿》山,企,业严重亏《损或者停《产的;
】。 (四》)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自】治区出资《勘查所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并《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发【布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 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应当定期!将有关资料逐—级报: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 》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 ,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或地?址的;
!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