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
第二十四【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
— (一)《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 (?二):矿,区范围跨市(地【)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 (一)【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
》 (二—),矿区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 ? 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
? , 个人采《挖生活自用的少【量矿产?。。。。可不登记采挖地点】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
第二十五条! 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经,储量管理部门审批】的详查以上》的,地质勘查《报告:。;
— :。 (二)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三)合理的采!。矿设计;
【 ? (四)确—定,的,矿区:范围;?。
? 《 (五)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 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经矿?产储量管《理部门审批的普查】以上的地质勘查【。报告;
》 《 (二)合—理的采矿《设计;
【 , ?(三)经过批准无争!议,的矿区范围;
!。 ? (四)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第二《十七条 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提交的工作程度不低!于矿:点检查报告》的地质资《。料;:
(!二,),较合理?的开:采方案;《
,
, (三)!。经过批准无争议的矿!区范围
》。第二:十八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
: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 (二【)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证明】;
—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 ,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
! (六)!国家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
第三十条 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
《 (一)【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矿产资【源的;
! , (二)《开采国?家紧缺矿种的;
】
,。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矿山企业严!重亏损或《者停产的;》
: (【四)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自治《区出资勘查所—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并,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发布!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 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应》当定期将有关—资料逐级报》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或地址的】;
》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