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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四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 ? (一《。),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
《 (二)—。。矿区范围《跨市(地)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
,。。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 (?一)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
? 《 ,。(二:)矿区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 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 , , 个人?采挖生活自用的少量!矿产可不登记采挖地!点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
第二】十五条 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经储量《管,理部门审批的详【查以上?的,。地质勘查报》告;
《 ? (《二)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三)】合理的采《矿设计?;,
》 (四)确定】的矿区范围;
【
— (:五)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 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经?矿产:。储,量管理部门审批【的普查以上》的地质勘查报—告;
?
【(二)?合,理的采?矿设计;
】 (三)经】。过批准无争议—的,矿区范围;》
】(四)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第】二十:七条 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提交:的工作程度》不低于?矿点:检查报?。告的:地质资料《;
】 (二)较合理的开!采方案;《
? (三)】经过批?准无争议的矿区范】围
第二十八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 ? (二)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证明;
!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
【
, : (六—。。)国:家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
— 《。(一)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矿产《资源的?;
》 (二)开采!国家紧缺矿种的;
!。。
《 :。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矿山企业严重】亏损或者停产的;】
: —(四)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 :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自治区》出资勘?查所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并】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发:布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
: 《 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应】当定期将有关—资料逐级报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 :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 ?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或地址的;
】 ,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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