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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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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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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 , ,(,。二)矿区范》围,跨市(?地)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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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 (一【。),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
》 (二—)矿区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
, 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
《 个人采挖生—活自用的少量矿【。产可不登记采挖【地点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
第二十—五,条, 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经储:量管理部门审批的】详查以上的地—质勘查?报告;
《
,。 (二)!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三)《合理的采矿》设计;
《。
? (四)确定!的,矿区范围《;
《 》(五)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 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经矿》产储量管理》部门审批的普查以上!的地质?勘查报告;
—
— (二)合理—的采矿设计》;
— ?(三)经《过批:准无争议《的矿区范围;
】 : (四)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
第:二十七条 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具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提交的工作程度不!。。低于矿?点检查报《告的地质资料;【
】(二)较合理的开采!方案:;
? (【三)经过《。批准无争议的矿【区范围
《
第二十八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 (二)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证明;
—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
! (六)》国家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 :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
】
, ? (一)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矿产》。资源的;
— (二】)开采国家紧缺矿】种,。的;
—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矿山—企业严重亏损或者停!。产的;
! , (四)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自治:区出资勘查》所,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并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发!布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 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应当定】期将有关资料逐级报!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 :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 ? ,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或地址的;
!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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