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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二条 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 —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部分》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授权【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勘查:。登记手续《后应当定期将有关资!料报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的接受—。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第十《四条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     (一!。)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资格—证件; 》   《  (二《),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 (:三)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  : ,(四)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     (【五,),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   《  (六)》。国家: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四十】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     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 【  ?  : 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符合国家《规定的减缴》、免缴条件》的经探矿权申请【。。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   !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探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有权在批准的!勘查区?块内进?行,。勘查施工有权优【先取得勘《查区块内先》发现矿种的探矿权和!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勘查主要—矿,种的同时《应当对其《。。。共生或伴生矿—产做出综《合勘查评价》 :第十:。七条 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根】据,需要勘查许可证可以!依法申?请延长、《变更或者保》。留探矿权 》 :    《 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因正当原因撤!销或者完成》勘,。查项目?以及探矿权保—留,期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 《第十八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时探矿权人—。应当自恢复正常勘查!工,作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核减相应》的最:低,勘查:投入的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批复 ! ,第十九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 】 第二十《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的可?以申请开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 ?    (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     !(,三)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    (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 第二?十二条? 从事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地质调查《。手续 ? 第二十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  :。勘查:报,告和: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偿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