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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 第十?二,条 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 】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部!分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授权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勘查登记【手续后应当》定期将有关资—料报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的接受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第十四条【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 ,     (一)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资格证件; 【 ,。 ,    《 ,(二)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     (三)!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     【(四)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五)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     (【六)国家《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四十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 【     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  !   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符合国家规定的!减缴、免缴条件的经!探,矿权申请《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 】。    《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探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有权在批准!的勘查区块内进行勘!查施工有权优—先取得勘查》区块内先《发现矿种的探矿权和!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勘!查主要矿种的—同时应当对其—共生或伴生矿产【做出综合勘查评价 ! ,第十七条 》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根据需要【。勘查许可证》可以依法申请—延长、变更或者【保留:探矿权   !  :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因正当原因撤—销或者完成勘查项】目以及?探矿权保《留期: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 第十】八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时探矿权人应当自】恢复正常勘查—工作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核减相应—的最:低勘查投《入的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九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 第二十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的可】以申请开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 , (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     (】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 ?   《  :(,三)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 (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第二十二—条 :从事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地质调【查手续 第二十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 勘:查报告和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偿使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