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二条! 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
?。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部,分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授权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 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勘查登记手续后!应当:定期将有《关资料报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的:接受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第十四条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 (【。一)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资格:证件;?。
,。
(】二)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 : (三)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
: 《 (四?)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 (【五)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 (六)国家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四十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
】 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
》 《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符合国【家规定的减缴、【。免缴条件的经探矿权!申请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
—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探?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有权在批准的—勘查区?块内进?行勘查施工有权优先!取得勘查区块内【先发现矿《种的探矿《权和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勘查《。主要矿?。种的同时应》。当对其共生》或,。伴生矿产做》出综合勘查评价
】
第十七条 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根:据需要?勘查许可证可—以依法申请延长【、变更或者保—留探矿权
】 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因正当原因撤】销或者?完成:勘查项?目以及探矿权—保留期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
【
第十八《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 《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时探【矿权人?应当自恢复正—常,勘查工作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核减相应!。的最低勘查投入的】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九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
第!二十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的可:以申请开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
《 (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
! (?。三):。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 : (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第二十二条! 从事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地质调查手续
第!二十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 勘查报告和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偿使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