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二条 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 , , :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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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部分】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授权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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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勘查—登记手续后应当定】期将:有关资料《报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的接受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第十:四条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 (一)【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资?格证件;
【 : (《二):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 (三)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 (?四)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五,)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 (六》)国家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四】十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
】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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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符合国家】规定的减缴、免缴】条件的经《探矿权?申请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
【 《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探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有?权在批准《的勘查区块内进【。行勘查?施工有权优先取得勘!查区块内先》发现矿种的探矿权】和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勘查主要《矿种的同时应当【。对其:共,生或伴生矿产—。做出综合勘查—评价
《第十:七,条 :。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根据需要!勘查:许,可证可以依法申请】延,长、变?更,或者保留《。探矿权
《
: 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因正!当原因撤销或者完成!勘查项目以》及探矿权保》留,期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
第十八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 :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时探矿权人—应当自恢《复正常勘查》。工,作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核减相应—的最低勘《查,投入:的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九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
第二!十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的可—以申请开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 , (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
!。(三)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
(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第二十二条》 从事?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地质调查手》续
第《二,十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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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勘查报告和—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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