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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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 《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
,
》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部分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授权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勘查登记手续后应!当定期将有关资料报!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的接受?。。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第十四!条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 , (一)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资,格证件;
— ? (《二):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
(三!)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 —(四)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 (五)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 (六【)国家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四】十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
《 , 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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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符,合国家规《定的:减缴、免缴条—件的经探矿权申请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
】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探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有权!在批准的勘查区块】内进行勘查》施工有权优先取得勘!查,。区块内?先发现?矿种的探矿权—和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勘】查主要矿种的—同时应当《对其共?生或伴生矿产做【出综合勘查评价
!第十七?条 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根据需要勘查许【可证:。可以依法《。申请延长、变更或】者保留探矿权
】 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因正当原】因撤销?。或者:完成:勘查:。项目以及《探,矿权保留期》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
第十》。八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时探矿权】人应当自恢复正【常勘查工作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核减相应!的最低勘查》投入:的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九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
第二十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的可以申请开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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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 , , ,(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
】 , (三)》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
【(,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第二十二条 从【事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地质调查】手续
第二十【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 ?勘查报告和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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