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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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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 》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
】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部分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授权【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 , ,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勘查登记手续【后应当定《期将有关资料报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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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的,接,受,。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第十!四条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 (一)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资格证件;
】 (—二):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 ?。 (三)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 (四)】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五)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 (六)国家!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四十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
【 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
【 , 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符合国家规定【的减缴?、免缴条件的经探矿!权申请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
【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探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有?权在批准的勘查区】块内进行勘查施【工有:权优:先,取得勘?。查区:。块内先发《现矿:。种的:探,。矿权:和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勘查主要矿种—。的同时应当对其共生!或伴生矿产》做出综合勘查—。评价
第》十七条 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根据!需要勘?查许可证可以依【法申请延长、—变更或者《保留探?。矿权:
》 : 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因正当原—因撤销或《者完成勘查项目【以及探矿权保—留期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
第十八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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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时探矿权人【应当自恢复正常勘查!工作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核减相应的最低勘查!投入的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九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
第二十!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的可以申请开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
,。 : (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
— :(三)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 (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第二十!二条 从事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地?质调查手《续,
第二十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 勘查—报告和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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