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二条 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 ,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
— , ,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部分》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授权: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 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勘查登—记手:续,后应当?定期将有关》。资料报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的》接受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第十四条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 (一【),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资格—证件;
】 , (二)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
(三!)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
— ,(四)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 《 (五)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 (六)!。国家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四十!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
》
, : 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
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符】合国家规定的减缴、!免缴条件的经探矿权!申请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
?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探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有权在批《准的:勘查区块《内进行勘《。查施:工有:权优先?取,得,勘查区块内先发【现,矿种的探矿权和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勘查主要—矿种的同《时,应当:对其:共生或伴生矿产做】。出综合勘查评价
!第十七条 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根!据,需,要勘查许《可证可以依法申请】延长、变《更或者保《留探矿权
【 》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因正当原因撤】销或者完成勘—查项目以及探矿【权,保留期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
:第十八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时探矿权人应—当自恢?复正:常勘查工作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核减相应的!最,低勘查?投入的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九—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
第二十》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的可以?申,请开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 (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 (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
《。。 (三)!。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 , , ?(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第二十二条 —从事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地质调查手续
!第,二十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 勘查报告和!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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