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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流—转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探矿权《、采矿权流转工【。作
第三十四条 !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探矿权人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二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
】 (二)《。探矿权人《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人【;,
—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 (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 《 (五?。)国务院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
】
? (》二):采矿权?。人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
】 (三)采—。矿权属无争议;
! (【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
》 (五)》国务院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六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时?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 : , (一)转让【申请书;《
》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 》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七《条, 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予!。转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 转让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由,具有:评估:资格的机构对—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第三十八条 】出租采矿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
? 》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 ? (三)采—矿权人完成预算【投入的45%以上】;
【 (四)承租人具!有与所开采的矿【种,。和,。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条件【;
? (五)!国务院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国有矿山企】业出:租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主》管,部门同意《采矿权出租》。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九条 采》矿权出租应》当签订出租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出租合同经原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出租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 采—矿权出租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其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 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同【时出:。租给两个以上的承】租,人承租人不》得,转租:
:第四十条 采矿【。权抵押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 采矿权抵押!。。必,。须签订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30日内《凭采矿许可证和抵】。押合同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 》 采矿?权抵押时其矿区范围!内的采矿基》础设施随之抵—押
第四十一条 !因抵押权的实现【而发生采矿权转【移的应当按照采矿】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抵押登记【。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