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流转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探!矿,权、采矿权》流转:工作:
第三十四—条 :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探矿权】人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二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
】 (二)—探矿权人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人;
— :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
— (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 (—五)国务院》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三十五条—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
》。
: 》(,二)采矿权人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
【 (三)采矿权】属无争议;
【 , 《 (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 (五)】国务院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六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时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 ,(一)转让申请书】;
【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
【(,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 ,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 , :。 , ,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七条 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予:转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转让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由具有—评估资格的机构对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
第三十八条— 出租?采矿: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
—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
(三!)采矿权人完—成预算投入的—45:%以上;
】 (四)承租!人具有与《所开采的《。矿种和?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条件!;
? : ? (五)国》务院: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国有矿山】企业出租《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主管部—。门同意采矿权出【。租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九条 采矿【权出:。租应当签订出租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出》租,。合同经原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出租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 《采矿权出租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其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同时》出租给两《个,以上的承《租人:承租人不得》转租
第四十条】 采矿权抵押—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 采矿权抵押—必须签?订,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30日内—凭采矿许《可证和抵押合同【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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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矿权抵押时】其矿区范围内—的采矿基础》设施随之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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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因抵押权—的实现而发生采矿】权转移?的,应当按照采矿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抵押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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