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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流《转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探矿权、采—矿权流转工》作 ?第三:十四条 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探矿》权人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二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 , ?    (二)探】矿权人?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人:;    】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   (《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五)国《务院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三?十五条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 》    (》二)采矿《权,人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 》     (三)】采矿权属无争议;】     】(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 , ,   (五)国务院!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六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时?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一)转让【申请书?;   【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    《(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 , 第三十七条 【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予转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    转让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由具?有评估资格的机【构对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 第三十《八条 出租采—矿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 !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     (三)!采矿权人完成预算投!入的45%以上; !。。  《   (《四)承?租人具有与所开【采的矿种和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条件;  】   (五)国务院!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国有》矿,山,企业出租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主管部门同意采矿!权出租的批准文【件 : 第三十九》条 采矿《权出租应当签订出租!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出租》合同经原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出租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  采矿权出租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其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同时出《租给两个以》上的承租人》承租人?不得:转租 第》四十条 《。采矿权抵押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   采矿权抵押必!须签订?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30日内【凭采:矿许可证和抵押合同!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    采矿权【抵押时?其矿区范围内—的采矿基《。础设施随之抵押 】 第:四十一条 因抵押】权的实现而发—生采矿权《转移的应当按—照采矿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  《。 ,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抵押》登记: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