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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流转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探矿权、—采矿权流转工作【。
第三《十四条 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探矿权人《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二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
】 ,。 》(二)探矿权—人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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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
《 (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五)国?务院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
【 (二—),采,矿权人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
】 (【三)采矿权属—无争议?;
!(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 (五)》国务院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六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时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 (一)转让申【请书;
》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 (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
,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七条 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予转—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转让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由具有《。评估资格的机构对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第三十八条 出租】。采矿: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
【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 —。(三)?采矿权人《完成预算投入的4】5%以?上;
】 (四《)承租人具》有与所开采的矿种】和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条件《;
《 (五)国!务,院,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出租】。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主管部《门,同,意采矿?权出租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九,条 采矿权出租【应当签订出租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出租合同》经原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出租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 : 《采矿权出租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其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同时出租》给两个以上的—承租人承租人不得】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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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采矿权抵押!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 》 采矿权抵押—必须签订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30日内凭】采矿许可《证和抵押合同—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 ,。 采—矿权抵押时其矿【。区范围内的采—矿基础设《施随之抵押
【第四十一条 因抵押!权的:实,现而发?生采:矿权转移的应—当按照采矿》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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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抵押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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