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流?。转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探:矿权、采矿》权流转?。工作
第三十四】条 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探矿】权人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二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
? ?。 (二)探—矿,。权人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人—;
》 , :。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 (五)!国务院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三十五条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
— (《二)采矿权人—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
《 (三)!采矿权?属无争议;
—
, 《 (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 (五)国务院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六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时】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一)转让】。申请书;
】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
— (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 《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 :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七条! 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予转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转让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由具—。有评估资格的机构】对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第三十八条【 出租采矿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
!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 (三)!。采矿权人完》成预算投入的45%!以上;
! (四)承租人具!有与所开采的矿种】和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条【件;:
《 (五—),国务院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国有矿山企【业出租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主管》部门:同意采矿权出租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九条 采矿—。权出租?应当签订出租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出】租合同?经原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出租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
【采,矿权出租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其:。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同时出租给两—个以上的承租人承】租人不得转租—
第?四十条 采》矿权抵押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
, —采矿权抵押必—须签订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30日内凭采矿】许可证?和抵押?合,同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 : 采矿权【抵押时其矿区—范围内的采矿基【础设施随之抵押【
:第四:十一条 《因抵押权的实现而发!生采矿权转移—的应当按照采矿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抵:押登记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