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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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利工程管理队伍!。。建设加大《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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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利工程【技术档案制》定管理办法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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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投》资为:主兴建的水》利工程可《以组建用水合作组】织设立管理单—位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为主兴建的—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可以采!取多:种模式实施管理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 (一)按】照水:利工程规范管—理的要求《。制,定日常的管理—规则和?操作规程做》好,工程检?查、:观测、记《录和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定期申】请对大?中型和重要工程【进行安全鉴定;
! ? (《。二)维修养护—水利:工程保持《工程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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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掌握气象—预报和水文》预报及时做好报【汛,、运行?调度和防汛抗旱【工作;
】 , (四)搞—好工程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定期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水》利工程权属单位【对病:、险水利工程进行】除险加固消除—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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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大,中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负?责人和?工程:管理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取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上岗资—格证书未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年初【。编制水利工程—的用水、防洪调度计!划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的调度计!划未经原批准单【位,。同意:不得改变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调度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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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 (一)【水库
】。 ? 1、大型水库!主坝坡脚和坝端外3!00米、副坝坡脚和!坝端外1《00米为管理范围】主坝管理范围以【外3:00米、副坝—管理范围以外—20:0米为保护》范围;
— 《 , 2、中【型水库主、》副坝坝脚和坝端外】100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200《米为保护范围;
】
! , 3、小型水库主】、副:坝坝脚和坝端外50!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100米为保护!范围
】 (?二)河道堤防
】 】 1、设计标准为!100年一遇的防洪!堤从外坡《。堤脚:算起:每侧5?0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1,00:。米为保护范围—;
? : : —2、设计标准为50!年一遇的防洪堤从外!坡,堤脚算起每侧—30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5,0,米为保护范围;
! 】 :3、设计标准—为20年至30【年一遇的防洪堤从外!坡堤脚算起每侧【20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30:米为:保护范围《;
— 《 : 4、设《计标准为1》0年一遇的防洪堤】从外坡堤脚算起每】侧10米为保护【范围
— (》三)灌区、水—电站
】 ? 1、灌溉排】水干渠?的渠坡坡脚外—1至:3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外5至!10米为保护—范围;
! , : 2、》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工程边线以外5至】。10米此范围外20!米,为保护?范围;
》 (四】)水:利工程的生产、生活!区的:管理范围按照不少于!房屋建?筑面积的《2倍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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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划?定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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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划?定
》 《原有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已【经划定的维》持现状;尚未划定】的依:据施工时的》征地范围和历史形】成的边界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划—定
】 划定?为管理?范围以?内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征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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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定【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水:利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明确边】界、设?立,标志
》 , 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涉及军】事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工程《。管理单位其管理范围!内的土地需要变更】使用权?的由工?程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堤防》、渠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维—持原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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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使:用时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
第二!十,二条 确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工【程管:理单位?的意:见并报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工程竣工后》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第二【十,三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二十》四条 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经科【学论证严重影响工程!。安全、行洪安全、】抗洪抢险的设施【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防汛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划定清障边【。线由设障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清除保?证行洪安全和抗洪】抢险通道的畅通【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 (一】)爆破、打》井、开?采,砂石、取土、围【垦种:植、建池养殖等【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 :。 (二》)构建建筑物倾【倒垃圾、《废,渣、有毒有害污【水和废弃物堆—放、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 (【三)毁损堤坝、【涵闸、水电站、【渠道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水文观测、通讯【、照明、交》通等附属设施;【
【 (四)《在坝顶、堤顶、【水闸交通桥行—驶履带式《机械、硬轮》车和超重车辆在工】。程设计?未考虑交通运—输功能?的坝顶?。、堤:顶行驶?机动车辆;
! (五)在】报汛、通讯线—路上搭接广》播电:视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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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非!管理人员《操作闸门和其他蓄水!、引水、《输水、配水设施挖】渠破闸拦《渠,堵水强行取水;
! : (七)超过!。限制水位蓄水—或者擅自放水—影响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或者《安全蓄水
】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确需!从事取水、钻探、】采矿等作《业的必须《经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管理单》位批准并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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