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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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利工程管理队!伍,建设加大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利!工程技术档案制定管!理办法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 : 农村集体投资【为,主兴建的水》利工程可《以组建用《水合作组织设立【管理单位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为主兴建—的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可以采取多种】模,式实施管理》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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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按照:水利工程《规,范管理的要求制【定日常的管理规则和!操作规?程做好工《程检查?、观测、记录—和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定期《申请对大中型—和重要工程》进行安全鉴定;
】
【(二)维修养护【水利:工程保持工程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 (—三):掌握:气象预报和水—文预报及《。时做好报汛、运行调!度和防汛抗旱工作;!
(!四)搞好工程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定】期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水利工程权—属单位对病、险水利!。工程进行《除险加固《。消除:险情
第十七条】 大中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负》责人:和工程管理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取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上岗资格!证书:未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年初编制水利!工程的用水、—防洪调度《计划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的调度计划未经】原批准?单位同意不》得改变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调度计划的实!施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
, ,。 (一)】。水库
?。
】。 1《、大型?水,库主坝坡脚》和坝端外300米】、副坝坡脚和—坝端外100—米为管理范围—主,坝管理范围以—外300米、副坝管!理范围以外2—00米为保护范围;!
? ,。 : 2、中!。型水:库主、?副,坝坝脚和《坝端外10》0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2《。00米为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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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小型水库《主、副坝坝》脚,和坝端外50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100米为保护【范围
?
【(二)?河道:堤防
】 , : : 1、设计标准【为100年一遇的防!洪堤从外坡堤脚【算起每侧50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100米为—保护:范围;
】 》 2、设计标准为!50年?一,遇的防洪堤》从外坡堤脚算起每】侧30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50米!为保:护,范围;?
: 《 3【、设计标《准为:20年至30—年一遇的《。防洪堤从外坡堤脚算!起每侧20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30米为保【护,范,围;
《 ? — 4、设计标准为】10年一遇的防洪堤!从外坡堤脚算起每】侧10米为保护范】围
【 (三)灌区、】水电站?
,
, 》 ? 1、灌溉排水】干渠的渠坡坡脚外1!。至3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外5》至10米为》。保护范?。围;
?
, 》 ? :2,、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工—程边线以外》5至1?0米此范《围外2?0米为保护》范围;
! (四)水—利工程的生产、生活!区的管理范》围按:照不少于《房屋建筑面》积的2倍划定
【
第二十《条, 划定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范围:
? 新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划定
】 原有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已经【划定的维《持,现状;尚未划定的依!。据施工时的征—地,范围和历史形成的】边界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划定
— , 划定为管】理范围以内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征地手》。续
】 划定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水利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明确边界、设立【标志
》 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涉及军事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工《程管理单位》其管理范围》内的土地需要变更】使,用权的由工程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堤防、渠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维持原状不变—。
,
—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使用【时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
第二十二条 !确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工程管理》单位的意见并报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工—程竣工?后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第二十三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二十四条! 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经科学论证严重影响!工程安?全、行洪安全、抗】洪抢险的设》施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防汛—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划:定清障边线》由设障?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清?除,保证行洪安全和抗洪!抢险通道的畅通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 : (一)爆破、【打,井、开采砂石、取】土、围垦种植—。、建池养殖》等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 (二)!构建建筑物倾倒【垃圾:、废渣、有》毒有:害污水和废弃物堆】放、: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
(三!)毁损堤坝、涵闸】。、,水电站、渠道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水文观测、通讯、】照明、交通等附【属设施;
— 》 (四?)在坝顶、堤顶、】水闸交通《桥行驶履带式机械】、硬:轮车和超重车辆【在工程设《计未考虑交通运输】功,能的坝顶、堤顶行驶!机动:车辆;
! (五)在—报汛、通讯线—路上搭接广》播电视线《等;
】 (六)非管理人!员操作闸门和其他蓄!。水,、引水、《输水、配水》设施挖渠破闸拦渠】堵水强行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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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超过限《制水位?蓄水:或者擅自《放,。水影响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或】者安全蓄水
!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确需从事】。取水、?钻探、?。采矿等作业》的必须经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管理单位》批准并?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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