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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利工程管理—队伍建设加大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利,工,程技术?档,案制定管理办法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 农村集《。体投资?为主兴建的水—利,。工程可以组》建用水合作组织设立!。管理单位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为》主兴建的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可以采取多—种模式实施管理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  (一)按照【水利工程规范—管理:的要求制定》日常的管理规—则,。和,。。操作:规程做好《。工程检查、观测【、记录和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定—期申请对大中型和重!要工程?进行安?全鉴:。定; ?   》。  (二)维修【养护水利工程保持工!程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  (?三)掌握气象—预报和水文预报及时!做好报汛、运—行,。调度和防汛抗旱工】作,。;   【  (四)搞好【工,程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定期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水利工程权属单!位对:病、险水利》工程进行除险加【固消除?险情 第十七【条 大中《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负责人和工程—管理: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取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上!岗资格证《书未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年初编制水利【工程的用水、—防洪调度计划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的调《度计划未经原—批,准单位同意不得【改,变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调度计划的】实施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     》(一)水《库 》       【 ,。1、大型水》库主坝坡脚和坝端】外300米、副坝坡!脚和坝端外1—00米为管》理范围主《坝管理范围以外3】00米、副坝管【理范:围,。以外200米为【保护范围; 【      【。   2、》中型水?库主、副坝坝—脚和坝端外10【0,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20—0米为保《护范围;《 ?  : ,      —3、小型水库主、副!坝坝脚和坝端外50!。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1—00米为保护—范,围 :     (】二)河道《堤防 》    《     1、设】计标准为100年】。一遇的防《洪堤从外坡》堤脚:算起每?侧50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100米为!保护范围; !        2!、设计标准为50】年一:遇的防洪堤》从外:坡,。堤,脚算起每侧》30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50米为保护范【围,;, 《    《 ,   3、设计【标准:为20年至3—0年一遇的防洪【堤从外坡《堤脚算起《每侧20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30米为保护范围;!。      ! ,  4、设》计标准为10年一遇!的防洪堤从外坡堤脚!算,起每侧10米为保】护范围?。     (!。三)灌区、水电站】 ?         !1、灌溉排水干渠的!渠,坡坡脚外1至—3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外5至10米【为保护范《。围;    !     》。2,、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工?。程边:。线以外5至1—0米:此范围外20米为】保护范?围; 》。     (四)水!利工程的生产、生活!区的管理范围—按照不少于房屋建】筑面:积的2倍划定 【 第二十条 —划定: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范围 !。     —新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划?定    】 原有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已经—划,定的维持《现状;尚未划定的】。依据:施工:时的征地范》。围和历史形成的边界!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划定   !  划定为管—。理范围以内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征地手续》 ?     划定【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水利《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明确?边界、设立标—志 ? , ,   ? 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涉及军—事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工程管理】。单位:其管理范围内—的土地需要变更使用!权的由工程》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堤防—、渠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维持原状【不变 ?  《 , ,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使用时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 》 第二十二条 【确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工程管【理单位的意见并报】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工程竣工后!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 第二十三》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二十四条 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经【科学论证严重—影,响工:程安全、行》洪安全、抗洪—抢险的设施》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防汛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划定清障边线由】设障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清除【保证行洪安全和抗洪!抢险通道的》畅通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爆《破,、打井、开》采砂石、取土—、围:垦种植、建》池养殖等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  (二)》构建建筑物倾倒垃】圾、废渣、》有毒有害《污水和废弃物—堆放:、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     (三)!毁损堤坝、涵闸、水!电站、?渠道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水文》观,测、通讯、照明【、交通等附属—设施:; ?     (【四,)在坝顶、堤顶、】水闸交通桥行驶【。履带式机械、硬轮车!和超重车辆在工程设!计未:考虑:交通运输功能的坝顶!、,堤顶行驶机》动车辆; 【   ?  (五)在报汛】、通讯线《路,上搭:接广播电视》线等; 【    (六)非管!理人员操《作闸门和其他蓄水、!引水、输水、配水】设施挖渠《破闸拦渠堵水强行】取水; 【    (七—)超过限制水位【蓄水或者《擅,。自放水影响》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或者安全蓄【水   【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确【需从事取水、—钻探:、采矿等作业的必】须经: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管理单】位批准并《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