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工程管理
】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利工程管理【队伍建设加大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
:。 ,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利工!程技术档案制定管】理,办,法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 : 农村集》体投资为主兴建的】。水,利工程可以》组建用水合作—。组织设立管理单位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为主兴建《的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可,以采取多种》模式实?施管理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 , (一)按照水】利工程规范管理【的,要,求制定日常的管理规!则和:操作规程做好—工,程检查?、观测?、,记录和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定期申请!对大中型《和重要工程进行【安全鉴?。定;
— 《(二)维修养护水利!。工程保持《工程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 (三)掌握!气象预报和水文预】报及时做好》报汛、运《行调度?和防汛抗《。旱工作;
】 (四)【。搞好工程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定期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水利】工程:权属单位对病、险】。水利工程进行—除险加固消除险情】
:第,十七条 大中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负责人?。和工程管理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取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上岗资格!证书未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年】初编制水《利工程的用》水、防洪调度计划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的?调度计划未经原【批,准单位同意不—得改变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调度计—划的实施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 (一)】水库
【 : 《。 1、大型水库主坝!坡脚和坝端》外30?0米、副坝坡—脚和:坝端外?100米为管理【范围:主坝管理范围—以外30《0米、副坝管理范】围以外200米为】。保护范?围;
】。 —。2、中型水库主、副!坝坝脚?和坝端?外100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200米为保【护范围;
】 — 3、小型—水库主、副》坝坝脚?和,坝,。端外50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1【00米?为保护范围
—
》 (二)河道【堤防
】 : 1》。。、设计标准为10】0年一遇的防—洪堤从外《。坡堤脚?算起:每侧50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100?米为保护范围;
】
】 ?2、设计标准为【5,0年一遇的防洪【堤从外?坡堤:脚算起每侧30【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50米为保【护范围;
! 》 :3、设计《。标准:为,20年至《30年一遇的防洪堤!从外:坡,堤脚算起每》侧,。20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3!。0米为?保护范围;
】 《 《 4、设计标准为】1,。0年一遇的防—洪堤从外坡》堤脚:算起每侧10米为】保护范?围,
》 : (三)灌区、水电!站
— :。。 1—、灌溉排水》干渠的渠坡坡脚外1!至,3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外】5,至10米为》保护范围;
—
— : 2、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工程:边,线以外?5,至10米此范围【外20米为》。保护范?围,;
】 (四)水利—工程的生产、生活区!的管理范围》按照不少《于房屋建筑面积的】2倍划定《
第二十条 划】定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范围
! :新,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划定
!
: 》原有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已经划定的维】持现状?;尚未划《定,的依据施工时的【征地范围和历史形】成的边界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划》。定,
《 , 划定为管理范!围以内?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征地手续《
?。 , ? 划定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水利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明确边界《、设立标志
【 , ,。 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涉》及军事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工—。程管理单位其管理范!围内的?。土地需要《变更使用权的由工程!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堤防、渠—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维,持原状不变
【 《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使用时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
第二十二!条 确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工程管!理单位?的意见并报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工程竣【工后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第二十—三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
,第二:十四条 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经科学—论证严重影》响工程安全》、行洪?安全、抗洪抢险【的设施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防【汛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划定清障边线由设障!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清除!保证行洪安全和抗】洪抢险通《道的畅通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 (一)爆破、打井!、开采?。砂石、取土、围垦种!植,、建池养殖等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 (二)构建建!筑物倾倒垃》圾、:废渣、有《毒有:害污水和《废弃:物堆放、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 (三)毁【损堤坝、涵闸、水电!站、渠?道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水文观测、【。通讯、照《明、交通等附属【设施:;
《。 , (》四)在坝顶、堤【顶,。、水:闸交通桥行驶履带式!机械、硬轮》车,和超重?车辆:在工程?设计未考虑交—通运输功能的坝顶、!堤顶行驶机动—。车辆;
! (五)在报汛】、通讯线路上搭接广!播电视线等;—
: , :。。 , (六)非管理】人员操作《闸门和其他蓄水【、引:水,、输水、配水设【。施,挖渠:破闸拦渠堵水—强行取水;
—。
【(七:)超过限制》水位:蓄水或者擅自—放水影?响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或者安全蓄!水,。。。
》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确需从事【取水、钻探、采矿】。等作业?的必须经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管理单》位批准并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