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工程管理 ! :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利工程管】理队伍建《设加大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利工程技术档—案制定管理办法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农村集体投资为主】兴建的水利工程【可以组?。建用水合作组织设立!管理单?位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为主兴建—的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可以采—取,多种模式《实施管理《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     (一!)按照水利工程规范!管理的要求》制定日常的管—理规则和《操作规程做》好,工程检查、观测【、记录和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定期【申请对大中型和重】要工程?进行安全鉴定; 】  《  :。 (二)维》修养护?水利:工程保持工程—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  :   (三)掌握气!象预报和水文预【报及时做好报汛、运!行调度和防汛抗旱】工作; 《     【(四)?搞好工?程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定期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水利工【程权属单位对病、险!水利:工程进行除》险加固消《除险情 《。 第十七条 大中】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负责人和工【程管:。理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取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上岗资】。格证书未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年初编制!水利工程《的用水?、防洪调《。度计划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的—。调度计?划,未经原批准单—位同意不得改—变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调度计划—的实施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  ?   (《一)水?库, ?。        】。 1、大型水库主】坝坡脚和坝端外30!0米、?副坝坡脚和》坝端:外100米为管理】。范围主坝管理范围】以外300米、副】坝管理范围以外2】00米为保护范围】;     !    《2、中型水库主、副!坝坝:脚和坝端外100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200米为保护范!围;    !  :   3、》小型水?库主:、副坝坝《脚,和坝端外5》0,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100?米为保护范围— : :  :  (二)河道【堤防 ? : ,   ?     1—、设计标准为1【00年一遇的防洪堤!从外坡?堤脚算起每侧—50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1《00:米为保?。护范围; 》  《    《   2、设计【标准为50年一遇】的防洪?堤从外坡堤脚—算起每侧30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50米为》保护范围;》 :      【  : 3、设计标—准为20年》至30年一》遇的防洪堤从外【坡堤脚算起每侧2】0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30米为保护范】围; 《       】  4、设计标【准为10年一遇的】防洪:堤从外坡堤脚算【起每侧?10米为保护范围】 ,     (三!)灌区、水》电站 —       【 1、灌溉排水【。干渠的渠坡》坡脚外1至3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外5至—1,0米:为保护?范围;  】    《   2、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工程边《线以外5至10米此!范围外20米—。为保护范围; 】。   《  (四《)水利工程的生产、!。生活区的管理—范围按照《不少于房屋》建筑面积的2—。倍划定 《 第二十条 划定】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范围】 《    新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划定 —   《 , 原有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已,经划定的《维持现?。状;尚未划定的【。依据施工时》的征地范围和历史形!成的:边界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划【定  —。   划定》为管理范《围以内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征地手续 !     划定】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水,。利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明确边界、设【。立标志 》 :   ? ,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涉及军事《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工,程管理单位其管【理范:围内的土地需要【变,更使用权的由工程】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堤防、?渠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维持?。原状不变  !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使用时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 ? 第二十二条 【确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工程?管理单位的》意见并报《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工—程竣:工后: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第二十】三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二十四条》 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经科学论证严【重影:响工程安全、行洪】。安全、抗洪抢险的设!施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防汛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划定清障】边线由?设,障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清!除保证?行洪安全和抗洪抢险!通道的畅通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  : (一)爆破、【打井:、开采砂石、—取土、围垦种植【、建池养《殖等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二):。。构建建筑物倾倒【垃圾、废渣、有毒有!害污水和废弃物堆】放、: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    (三)【毁,损,堤坝、?。涵闸:、水电站《、渠道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水文观测》、,通讯、照明、交通】等附属设施; !。。     (四【)在:坝顶、堤顶、—水闸交?通桥行驶《履带:式机械、硬轮车和】超重车?辆在工程设计未考虑!交通运输《功能的坝顶、堤顶行!驶机动车辆》;     !(五)在报汛、通讯!线路上搭接》广播电视线等; 】    — (六)非》。管理人员操》作闸门和其他—。蓄水、?引水、输水、配【水,设施挖渠破闸拦渠堵!水强行取《水; 《   《。 ,。 (七)超过限【制水位蓄水或者擅自!。放水影响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或者安全蓄水 !  《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确需从事取水、【钻探:、采矿等作业的必须!。经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管理】单位批准并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