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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程建》设 第八【条 兴建(》含新:建、:改建和?扩建)水利工程应】。当服从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应当适应】当地的自《然环境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第九条】 兴:建水利工《程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质量—监督、开工建—设等审?批手续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筑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     兴建!水利工程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接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下—。。列规定审查 ! ,  : (一)大》、中:型,水利工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二)小《型水利工程由市【(,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三)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  前款《所列水利工程—属于公益性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工?程管:理的机构编制和维修!定额方案报相应【的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和?图纸    !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及时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水利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的资产管理实行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制!度  — ,  国家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水利工【程产:权登记申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其他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应当—按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限期【补办产权登记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