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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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兴建:(含新?建,。、改建和扩建)水】利工程?应当服从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应当适应当地的自然!环境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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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兴建水】利工程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质量监—督、开工建设等审】批,手续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筑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兴!建水利?工程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接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下列《规定审?查
— (一)大【、中型水利工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 :(二)小《型水利工程由市(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 (三)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前款所列!水利工程属于公益性!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工程管理的机—构编制和《维修:定额方案报相应的】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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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和—图纸
《 :。 ,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及《。时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水利—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的资产【管理实行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制度
! 国家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水利工程产权登记!申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其他!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应当按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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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限期补办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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