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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工》程,建设: , , 第八条 兴建(!含新建、改建和扩】建)水?利,工程应当服从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应当适应当】地,的,自然环境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第九条 兴!建水:。利工:程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质量监督、开—工建设?等,审批手续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筑: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   兴建水利工】程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接》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下列规!定,审查    ! (一)大、—中型水利工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二)小?型水利工《程,。由市(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三):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前款】所列水利工程属于】公益性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工程管理】的机构编制》和维修定《额,方案报相应的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和图】纸, , ?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及》。时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水利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的资产管理【实行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制度 !    国家—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水》利工程产权登记申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其他》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应当按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限《期补办产权登记【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