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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程建设
【。第八条 《兴建(含新建—、改:建和:扩建)?。水利工程应当服从】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应当适应当地的】自然环境《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第》九条 兴《建水利?工程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质量监督、开工建设!等,审批手?续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筑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 ? 兴建水利工程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接: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下列规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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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中型水】利工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 (二)小型水】利工程?由市:(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三)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前款:所列水利工程属于公!益性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工程【管理的机构编制【和维修定额方案【报相:应的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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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和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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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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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及时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水,利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的资产管理】实,行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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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水利工程—产权登记申》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其他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应当按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限期补办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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