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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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兴建(含!。新建、改建和扩建)!。水,利工程应当服从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应当适》。应当地?的,自然环境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第九条 兴建水利工!程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质量—监督、开《。工建设等审批手【续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筑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 : 兴建水利工程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接》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下列—规定审查
【 》(一)大、中—型水利工《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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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小《。型水利工程由—。市(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三)《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前!款所:列水利工《程属于?公益性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工程管理的机构【编制:和维:修定额方案报相【应的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和图!。纸
》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及【时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水利】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的资产!。管理:实行: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制度
— : 国家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水利工程产权—登记申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其他》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应当按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 :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限期补办!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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