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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程建设 !第八条 兴建—(,含新建、改建—和扩建)水利—工程应当服从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应》当适:应当地的自》然,。环境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 ,第九条? 兴建水利工—程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质量监督、—开工建?设等审?批手续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筑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     —。兴建水利工程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接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下列规定审查 【    —。。 (一?)大、中型》水利工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二)小型《水,利工程由市(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三)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  前款《所列水利工程—属,于公益性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工【程管理的《机构:编制:和维修定额》。方案报相应的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和图纸? 《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及【时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水?利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的资产《管理实行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制,度 》    《国家: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水利:工程产权登记—申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其—他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应当按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限期补办产—权,。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