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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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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兴建(含新建、改!建和扩建)水利工程!应当服从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应当适—应当:地的自然《环境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第九条?。 兴建水利》工,。程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质量—监督、开工建设【等审:批手续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筑!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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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建!水,利工程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接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下列规!定审查?
: ? (一)大【。、中型水《利工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二】)小型水《利工程?由市(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 , (三《)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 前款—所列水利工》程属于公《。益性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工程《管理的机构编制和】维修定额方案报相应!的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和—图纸:
?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及时【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水利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的资产管理实行!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制度
— 国家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水利工程产权登!记申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其他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应当按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限期!补办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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