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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程建:设 ? 第?八条: 兴建(《含新建、改建—和扩建)水》利工程应当服从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应当!适应:当地:的自然环《境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 第九条 兴建水】利工程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质量监督【、开工建设等—审批手续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筑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 兴建水利工程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接《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下列规定审查 】  《   (一)大【、中型?水利工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     (【二)小?型水利工程》由,市(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三)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前款】所,列水利工程》属于公益性》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工程管理的机】构编制和《维修定额方案—报,相应:的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和【。图纸   】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及时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水利】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的资》产管理?。实行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制度  ! ,  国?家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水:利工程产权》登,记申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其他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应当按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限期补】办产权?登记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