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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林地】权属争议处理— , 第十八条 林!地权属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一)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乡【、镇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二)单位《之间发生的》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三)跨《行政区域的》林地权属争》议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林地—及其附着物不得妨】碍,林地使用管理现状 ! 第:十九:条 尚未取得林权】证或者对林权证有争!议,的下列材料》可以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处理林!地权属争议的证【明材料   !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山林权证书、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 (二)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建》立,林,场、苗?圃场:、自然保护区—的文件或者设计任务!书; 》  :。。   (三)林地】承包经营合同;【 , :    《 (四)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书; ?     (】五)争议各方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处:理争议的协》议、决定和附图; !    — (六)其他—证明:林地权属的》材料 ? ,第二十条 处理林地!纠纷应当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并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争议各》方只有一《方持:有有效证《。据的争?议的林地应当—明确给持有有—效证:据的一方;证据中】面积与四至不相【符的以四《至为准; 【     (二)】对同:一争议有数次协【议或者决定的以【。最后一?次协议或《者决定为《准; 》  :   (三)争议】。各方都持《有有效证据或者都无!有效:证据的在争议林【地内:按,照公:平、合理、》有利于生产》管理和林地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的—原则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