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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林地权属】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林地权属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 (一)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乡、镇?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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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单位之—间发生的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 (?三)跨行政区域的】林地权属争议—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 ,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林地及其—附着物?。不得妨碍林地—使用:管理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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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尚未取!得林权证或者—对林权?证,有争议的下》列,材料:可以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处理林—地权属争议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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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山《林权证书、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 ? (二)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建立林场、苗圃】场、自然保护区的文!。件或者设计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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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林地承—包经营合同;
! (四【。)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书;
— 《(五)?。争议各?方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处理争—。议的协议、》决,定和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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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证明《林地权属的》材料
第二十条 !处理:林地纠纷应当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争!议各方只有一方持有!有效证?据的:争议:的林地应当明确给】持有有效证据—。的一方?;证据中面积与四】。至不相符《的以四至为》准;
】 :(二)?。对同一?。争,议有数次《协议或?者决定的以最—后一次协议或者决】定为准;
! (三)争议各!方都持有有》效证据或《者都无有效证据【的在争议林》地内按照公平、合理!、,有利于生产》管理和林地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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