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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林地?。。权属争议处理 【 第十八条 林!地权属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一)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乡、镇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 (二)单位之间发!生的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三,)跨行政《区域的林《地权:属争:议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  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林?地及其?附着物不《得妨碍?林地使用管理现状 ! 第十九条 —尚未取得林权—证或者对林权证【有争议的下列材料可!以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处》理林地权属争议的证!明材料   !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山林权证书】、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   (二)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建立林场—、苗圃场、自然【保护区的文件—或者设计《任,务书; 》 :  :  (三)林—地承包经《营合:同,。;   【  :(四)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书; 》     (五】)争议各方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处理争!议的协?议、决定和附图;】 ,  《   (六)其【。他证明林地权属【的材料 《。 第二十条 处理】林地:纠纷应?当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并?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争议各方只有【一方持有《有效:证据的争《议的林地应当—明,确给:持有有效《证据的一方;证据中!面,。积与四至不》相符的以四至为【准;  【。   (二)对【同一争议有数次协议!或者决?定的以最《后一次协议或者【。决定为准; 】。     (—三)争议各》方都持有有效证【据或者都无有—效证:据的在争议林—地内按照公》平、合理《、有利于生产管理和!林地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的原则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