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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林地】权属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林地权属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一)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乡—、,镇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 (二)单位之【。。间发生的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三)!跨行政区域的林【地,权属争议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林地及其—附着:物,不,得妨:碍林地使用》管理现状 》。 第十九条》 尚未取得林权证或!。者对林权《证有争议的下列材】料可以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处理林地【权属争?议的证明材料—。 《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山林权证书》、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 ,  (二)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建立林场、苗圃】场、自然保护区【的文件或者设计任务!书,;,   —  (三)》林地承包经》营合同; 》。 :     》(四)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书; !     —(五:。)争议各方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处理争议的【协议、决定和附图】;  —   (《六):其他证?明,林地权属《的材料?。 第二十》条 处理林地纠纷】应当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并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争议各方只有一方持!有,有效证据的争—议的林地应当明【确给持有有效证据】的一方?;证据中面积与四至!不相:符,。的,以四至?为准; 》   《  (二)对同【一争议有《。。数次协议或》者决定的以最后【一次协?议,或者决定《。为准; 【  :。  (三)争—议各方都持有有效证!据,或者都无有效证据的!在争议林地内按照公!。平、合理、有利于生!产管理和林地—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的【原则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