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林—地权属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林地权【属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 (一?)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乡、镇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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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单,位之间发生》的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三)跨行】政,区域的林《地权:属争议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 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林地及其附】着物不得妨碍—林地使?用管理?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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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尚【未取得林《权证或者对林权证有!争议的下《。列材料可以》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处理《林地:权属:争议的证明材料
】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山林权证《书、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 (二)】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建立?林场、苗《圃场、自《然保护区的文件或者!设计任务书;
】 》 (三)林》地承包?经营:合同;
! (四)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书;
】 (五)争议】各方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处理【争议的协《议,、决定和《附图;
— ? :(六)其他证明【林地权属《的材料
第二十条! 处理林地纠纷【应当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并?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争【议各:。方,只有一方持有有效证!据的:争议的?林地应当明》确给持有有效证据】的一方;证》据中:面积与四至不—相符的以四至为【准;
【 (二)对同一!争,议有数次协》议或者决定》的以最后一次—协议或者决定—。为,准;:
《 (三—)争议各方都持有】。有效证据或》者都无有效证据的】在争议?林地内按照公平、合!理,、有利于生》产管理和林地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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