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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土地等【有关行政部门对【林地资源进行—调查建?立林地权属》档,案和林?地地籍档案 — ,第八条 林地权属】管理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林业【行政部门《。对国家和集体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地进:。行登记颁发林权【证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九条【 林:地权属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林?地所有?。者、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初始!登记;林地使用权】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林地!灭失时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林业—等行政部门对退【耕还林?地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进行初始登记颁发】。林权证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申请!林地权属初始登记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 :     (二】)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三)申请登记的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林地!权属变更登记—应当向初始登—记机:关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 ,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 , ?    (二)【。林权证; 》     (三!)林地权属》。依,法变更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林地》被依法占用、征收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在林地灭失】之日起30日内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注销登记 】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林地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材料在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     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林地承包经!。。营合同  】   林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规范的合同格【式 第十六—。条 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时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林《地承包经营合—同并由发包》。方将林地承包经营合!同,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林地承包期【内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