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土》地等有?关行政部门》对林地资源进行调查!建立林地权属档案和!林地地籍档案
第!八条 林《地权属管理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林业】行政部门对国家和】集体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地进行登》记颁发?林权证?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九条 林地】权属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林地【所有者、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初始登【。记;:林地使用权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林!地灭失时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林业:等行:政部门对《退,耕还林地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进行初始登记!颁发林权证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申请林地权属初始】登记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 :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
! (二【)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 —(,。三)申请登记的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第十二条 申请林】。地权属变更》登记应当向初始【登记机关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
:
—。。 (:二)林权证》;
— (三)林地权!属依法变更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林》地被依法占用、【征,收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在林?地灭失之《日,起30?。日内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林地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材料》在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 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林地承包经营!合同
! 林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规范的—合同格式
》
第十六条 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时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林地承包经营合同!并由发包方将林地承!包经营合同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林地【承包期内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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