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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土—地等有关行政部【门,对林地资源进—行调查建立林地权属!档,案和林地地》。籍档案 第八【条 :林地权属管理—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林业?行政部门对》国家和?集,体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地进行登】记颁发?林权证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九条 林地》权,属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   ?。 ,林地所有者、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初!始登记;林地—使用权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林】地,灭失时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林业—等行政?部,。门对退耕还》林地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进【行初始登记颁发林】权证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申,请林地权属初—始登记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 ?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 —    (二)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     (三】)申请登记的—。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林】地权属变更登记应】。当向初始登》记机关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 —。  《   ?(二)林权证—;, ,     (】三)林地权属—依法:。变更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林地被依法占用!、征收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在林?地灭失之日》。起30日内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林地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材料【。在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 ,。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林!地承包经《营合同 《   》  林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规范?的合同格式 第】十六条 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时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林地承》包经营合同》并,。由发包?。方将林地承包经营合!同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林地承包【期,内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