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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土地》等有关行《政部门对林地资源进!行,调查建立林》地权属?档案和林《地地籍档案 第八!。条 林地权》属管理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林业行政部门对国!家和集体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地进行》登记颁发林》权证: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九条 !林地权属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林,地所有者、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初始登记;林—地使用权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林地灭失—时,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林业等】行政部门对退耕还林!地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进行初始登记颁发】林,权证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 第:十一条 申请林地】权属初始登记—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 !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     【(三)申《请登:记的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林地权!属变更?登记应当向初始登记!机,关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  《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 !  ? ,  (二)林—权证;  】   (三)林【。地,权属依?法变更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林地被依】法占用、征收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在林地灭失之【日,起30日内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林地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材料在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     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林地承包经营合同! 《    林》。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规范》的合同格式 — 第:十六条 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时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林?地承包经营合同【并,由发包方将林—地承包?经营合同《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林地承—包期内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