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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土—。地等有关《行政部门对林—地资源?。进行调?查建立林地权属【档案和林地》地籍档案 第八】条 林地权属管【理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林业行政部—门对国家和集体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地进:行登记?颁,发林权证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九【条 :林地权属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林地所有《者、: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初始登》记;林地使用权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林地灭失】时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林!业等行政部门对退】。耕,还林地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进行初始登记】颁发林权证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申请林】地权:属初始登记》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  】 ,  (二《)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     (三)!申,请登记的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 :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林地权属—变更登记应当—向初始登记机关【。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  《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   【  (?二)林权证; 【 , ,     (三)】林地权属依法—。变更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林地被依法占用、】征,收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在】林地灭失《之日起30日—内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林地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材料在》。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   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林地承包经!营合同?  》  : 林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规范的合同!格式: 第十六条 【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时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林地承包—经,营合同并由发包方将!林地承包经营—合同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林地承包—。期内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