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土地等有关》行政部门对林地【资源进行调查建立林!地权属档案和林地地!籍档案?
第?八条 林地》权属管理《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林!业行政部门对国家和!集体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地进行登记颁】发林权证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九条 林】地权:属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林地所【有者、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初始登】记;林地使》用权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林地灭《失时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林业】等行政?部门对退耕还林地】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进》行初始登记颁—发林权证《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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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申请林地—权属初始登记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
》 —(二)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 》。。 ,(三)申请登记的】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林地权属变!更登:记,应当向初始登记机关!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
,
(】二)林?权证;
《
》 (?三)林地《权属依法变更—。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林地被依法占用!、征收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在》林地灭失之日起3】0日内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林地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材料在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 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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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林《。地,。。承包经营合同
】 》 林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规范的《合,同格式?
第十六条 【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时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林地【承,包,经营合同并由发包】方将:林,地承包经营》合同: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林地承包【期内: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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