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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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业—分类经营的原则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未?经编制机《关审核同意和批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
第二—。十二条 禁止—将林地开垦为耕地】;禁止?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封,山育:林区林地内从事【。危害林木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林地内!从事:建窑、采石、采砂、!采矿、取土、修【建,坟墓等危害林地的】活动:
— 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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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信、建筑等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征】收林:地的应当经》林业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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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用、征收!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占用、征收林地【的范围进行施—工
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项:目,。批,准文件;
】 (二)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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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有森林资源调—查,设计资?质的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四)《。与林地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协?议,;
《 》(五:)相关部《门批准的《。采砂:、采石、《采矿:、修路等建设工【程的文件
— —申请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核手续除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与林!地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签订的安置补助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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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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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审批;】
】(二)?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以外【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审【批;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市、州、地林业!行政部?门审批;《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后:由用:地单位?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委派2名以上具!有,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确定》实物指标《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制定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并提出?。审核意见逐级—上报
第》二十八条 农村居民!修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 农!。村居民修《建住宅占《。用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不《得审:核同意
】 , (一)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超过【130平方米—;
— (《二)丘陵《地区每户《超过1?70平方米;
【
【(三)山区、牧【区每:户超过200平【方米;
! (四)》旧住宅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
— (五)出【卖、出租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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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批准!;其他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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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中所规定的】六项工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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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经营单位修筑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外的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权属明确的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进行流转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者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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