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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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业分类经营的—原则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未经编制机!。关审核同意和—批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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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禁止将—林地开垦为耕地;】。禁,止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封山育林区林地】内从事危《害林木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林地内从】事建:。窑,、采石、采砂、采矿!。、取土?。、修建坟墓等—危害林地的活动【
》 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第二十四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信、建—筑,等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征收林地的】应当经林业》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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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用、征收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占用、征收林【地的范围进行—。施工
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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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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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 (三)《具有森林资源调查设!计资质?的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四)】与林地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协议—;
《 (五)】相关部门批》准的采砂、采—石、采矿《。、修:路等建设工程—的文件
】 申请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核手续?除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与林地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签订的安置补】助费协议《
:第二十六条 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 (一)【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审批;
【 》(二)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以外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审批;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市、州、地【林业行?政部门审《批;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后由用地【单,位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委《派,2名:以,上具有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确定实物【指标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制定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并提出审核【意见逐级上报
第!二十八条 农—村居民修《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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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农村居民《修建住宅占》用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不—得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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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超?过13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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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丘陵《地区每户《超过170平—方米;
】 , (三)山区、】牧,区每:户超过?200平方米—;
《 : ?(,四)旧住《。。宅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
】 , (五)出卖、】出租:原住房
第—三十:条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批准;其他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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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中所?规定的六项工程设施!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外:的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权属明确【的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进【行流转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者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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