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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业分?类经营的原》则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未经:。编制机关审核—同意和批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 ! 第二十二》。条 禁止《将林地开《垦为耕地;禁止【。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封!。。山育林?区林地内从事危害】林木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林地内从事建【窑、采石、采—砂、采矿、取土、】修建坟墓等》危害林地的活动 】 ? ,   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第二十【。四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信、!建筑等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征收林》地的应当经林业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批手续!     】占用、征收》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占用—、征收林地的范【围进行?施工 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   ? (:三)具有森》林资源调查设计资】质的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四】)与林地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协议【; :    — ,(五)?相关部门批准的采砂!、,采,石、采矿、修路等建!设工程的文》件 :  《   ?申请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核手续除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与林地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签:订的安置补》助费协议 第二】十六条 《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     【(一)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审批; —   ?  (?二)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以外: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审批:;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市、州、地林】业,行政部门审批;【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后由?用地:。单,。位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委派2名以上具【有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确,定实物指《标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制定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并提—出审核意见逐级上报!。 第二十八条【 农:村居民修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 农村居民—修建住宅占用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不【。得审核同意 】     (一)】。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超过130【平方米; — ,     》(二)丘陵地区【每户超过170平】方米; 【   ? (:三,),山区、牧区每户【超过200》。平方米;  !   (四)—旧住宅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 !    《(五)出卖》、出租原住房 【 第三十《。。条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批准;—其他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批准《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中所规定的六项】工程设施 》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外的》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权?属明确的《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进行流《转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者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