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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业,。分类经营《的,原则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未经编制机】关审核同意和—批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 第二十二条 禁!止,将林地开垦为耕地】;禁止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封山育】林区林?。地内从事危害林【木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林地?内从事?。建,窑、采石《、采砂、《采矿、取土、修建坟!墓,等危害林《。地的:活动 —    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第二十?四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信、建筑等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征:。收林地?的应当经林》业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批手续 【     占【用、征收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占用、征收林地!的范:围进行?施工 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项目批准文》件; 》     (二)】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具《有森林资源调查设】计资质的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四)与《林地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协议;  !   (五)相【关部门批准的采【砂、采石、采矿【、修路等建》设工程的文件 【    — 申请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核!手,续除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与林】地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签订的安置补助费】协议 第二十六条! 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     (一【)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审批【;, ,    —。 (二?)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以外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审!批;: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市、州》、地林业行政部门】审批;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后由用地单位【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委派2名以上具!有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确:定,实,物,。指标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制定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并提出!审核意见逐级上报】 第二十八条【 农村?居民修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 !农村居民修建住宅】占用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不得《审核同意《    【 (:一):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超过130平【方米;?  》   (二)丘陵地!。区每户?超过1?70:平,方米; 【    (三—)山区、《牧区每户超过20】0平方米; ! ,  : (四?。)旧住?。。宅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     】(五)出《卖、出租原住房【。 第?三十条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批《准;其他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批准 《  ?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中所规定】的六项工程》设施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外的!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权属】明确的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进行流转—。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者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