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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业,分类经营的原则【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未经编制《机关:审核同意《和批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
第》二十二条 禁—。。止将林地《开垦为耕地;—禁止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封山【。。育林区?林地内从事危害林木!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林地内从事!建窑、采石、—采砂、采矿》、取土、修》建坟墓等危》害林地?的活动
! , 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第二十四!。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信、建筑等!。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征收林地的应!当经林业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批手续—
】占,用、征收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占,用、:。征收:。林地的范围进行施工!
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项目《批准:文,件;
?
《。 , (二)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
《。 (《三)具有森林资源调!查设:计资:。质的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 《(四)与林地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协议;
— 》。(五)?相关部门批准的【采砂、采《石、采?矿、修路等建—设工程的文件
【
? 《申请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核:手续除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与林地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签订的安《置补助费协议—
第二《十六条 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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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审批;
】。。 , (二)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以外?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审!批;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市、州、地林业【行政部门审批;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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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后由用地《单位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委派2名以上具有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确定实物指标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制定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并提出审核意见!逐级:上,报
第二十八条】 农村?居民修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 农村居】民修建住宅占用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不得】审核同意
】 (一—)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超过130平方米!;
》 (二)【丘陵地区每户—超过:170平方米;
】
(三!)山区、牧区每户超!过200平方米;】
【 (四)旧住—宅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
! (五)出卖【、出租?原住房
第三十条!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批准;其他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批准!。
?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中所规定!的六项工程》设施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外,的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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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权?。。。。属明确的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进行》。。流转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者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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