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房屋【产籍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房屋产籍应由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房产《档,案和房?屋产籍图测》绘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房》屋产籍图的测绘应当!符合房屋管理—。和测量规《范的要求《准确反?映房屋的自》然状:。况并绘制符》合规:范,的图表为《审查确认《产,权提供可《靠依据
》。第二十九条 房屋的!产籍应当依照房地丘!(地)号建》立房地丘《(地:)号应当以图—幅为单?位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用数字!顺序按反S形编写按!照房地产测量规【范,执行
第三十条】 城镇房地产—档案:资料应?当以产权人为宗【。立卷以分幅》图内的?产,。权人卷宗建档宗内】文件的排列按—照产权的变化时间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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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房屋!产,权档案必须长期保】存如果发生丢失或损!毁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 ,。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屋产:权的转?移、变更《等及时调《整和补充相》应,的,产籍资?料
第《。三十三条 权利【人或行政、司法【机关因工作需要查】阅房屋产权档—案应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查,。阅,房屋产权档》。案严禁勾《划、:涂改和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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